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模式与制度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难, 以及 无 法保 障 交 易安 全从 而损 害债 权 人 利 益 。 应 当说 , 此 为 理 由是 片 面 的 , 为 这 种 状 况 在 其 他 出 资 方 式 上 以 因
同样是存在 的, 但并没有 影响法律 对此加 以肯定 。至 于人 力资本 出资者的有 限保证 责任 , 则违背 了公 平原则 。人 力 资本 出资者应 当享有有 限责任 , 同时可 用公 示制度 来平衡 出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 : 力资本 ; 人 可行性 ; 有限责任
茨 在美 国经 济 学 年 会 以主席 身 份 发 表 了题 为 《 人 论
力 资本 投 资》 的演 讲 后 , 人力 资本 才真 正 得 到 重 视 ,
是 投 资 的产 物 , 而这 种 产 物 加 上 其 他 人 力 投 资 是 技
术先 进 国家在 生产 力方 面 占优 势 的 主要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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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0 6月 第 8卷 第 3期 文 章 编 号 :0 8— 3 5 20 0 0 8 0 10 4 5 (06)3— 05— 6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学 报
J un lo W UP o r a fS L
Vo . No 3 18 .
的特点 。他 指 出用算 人头 的方 法 来计 算 那些 能 够 而 且需 要 干活 的人 数 , 且 把 这 样 一 种计 算 看作 是衡 并
除 了土地 、 物力 、 本 和劳动 以外 的第 四个 特 别 重要 资 的因素 …。他认 为 , 有 技 艺 的人 在 劳 动 过 程 中创 具 造 的价值 比没 有 某种技 艺 的人 要 大 。后来 , 当 ・ 亚 斯 密 明确 提 出 了人 力 资本 的概 念 , 指 出 : 工 人 增 进 他 “ 的熟 练 程度 , 和便利 劳 动 、 省 劳 动 的机 器 和工 具 可 节 同样 看 作社 会上 的 固定资 本 ” , 认 为这 种 固定 资 并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探讨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探讨作者:杨盛会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排除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
然而在公司生产经营中,人力资本的投入已然成为公司保证优势竞争,实施高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鉴于此,设计可行的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关键词】人力资本;人身依附性;价值评估体系伴随中国经济发展,企业中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呈上升态势。
以劳动技能、科学知识、管理经验等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在企业治理和利润追求的过程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生产要素,成为比物质资源更为稀缺的社会财富。
针对我国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不甚成熟的现状,本文拟在人力资本出资问题上进行探讨。
一、人力资本界定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是资本的一种形态。
人力资本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它的形成是投资的结果,投资范围主要包括:1、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2、在职培训;3、正规的初、中和高等教育;4、不是由商家组织的成人教育计划;5、个人和家庭进行迁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机会[1]。
人力资本概念,是相对于物质资本概念提出的。
同物质资本相比较,人力资本有其自身特点:第一、人力资本的载体只能是人,只能是依附于人的生理身体之上的。
正如舒尔茨所说,人力资本的显著标志在于它是属于人的一部分。
没有人能够把自己同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分开。
所以,同物质资本可以让渡所有权相比,人力资本不能让渡其所有权,只可能让渡使用权。
即便是让渡其使用权时,也必须充分的尊重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否则人力资本产生的效益就会事倍功半。
第二、人力资本只能是后天取得,并且经过人力资本投资才能形成。
即人的知识积聚和能力的拓展需要相应的资源的消耗。
[2]人力资本的形成就是人力资本投资要素转化为个人能力的过程。
在转化过程中,人力资本也呈现出明显的递增性的特性。
同物质资本会随着使用的增加而逐渐消耗相反,人力资本则会伴随使用而资本价值递增。
我国人力资本出资法律制度的构建

O 引言
伴 随着 知识 经济 时代 的到来 。 类 正在 经 历一 场深 刻 人 的变 革 , 人力 资本 正在 取代 物质 资本成 为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
主 导 因 素 。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的 差 距 已经 不 是 或 发 者 主 要 不 是 物 质 资 本 之 间 的 差 距 。 是 人 力 资 本 之 间 的 差 而 距 。 力 资 本 的作 用 日益 凸 显 。不 少 国 家 已经 立 法 确 认 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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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第6 5 期
2 o 年 6 月 08
科
技
进
步
与
对
策
Vo . 5 No 6 1 . 2
S in e& Te h oo yPrg e sa o iy ce c c n lg o r s nd P lc
Jn 2 0 u .0 8
家 亚 当 ・ 密 明 确 提 出 了人 力 资 本 的 概 念 。 是 , 于 物 质 斯 但 由
额缴付 注册 资本 , 禁止 公 司注册 资本 的任 意 变动 。同 时对
无 形资 产 出资规 定 了最 高限额 。 求无 形 资产 不得 超过 注 要
册 资本 的2 %.高新 科技 企业最 多 限定 为3 %。综 合上述 0 5 规定 可 以推 断 : 立法 者对 人力 资本 出资 采取 了 限制甚 至否
出 台了 《 东 新 区人 力 资本 出 资试 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 浦 ( 办 法 ” , 为 目前 我 国人 力资本 出 资规 定最 为 系统 的地方 法 )成
《 国商事 公 司法》允 许有 限责任 公 司在 特定 条件 下可 以 法
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探讨

对化 而使公 司资本制度成 为阻碍投资 自由 与资本 效率 的制度 因素;现代 各国公司法
的发展 及我 国新修订 的公司法均表 明 , 公
要求现物 出资 的有益性 ,凡是有利于公司 经营与营利要 求的现物均应予 以认可 ,这 样既可 以使公 司变的方便 ,也可 以使公司
司享用 ;债权人保护可能性 ,虽然我们强 调在 出资适格性的确定上 ,应 以投资 自由 与资本效率 为首要 的价值 目标 ,但同时公 司财产安全作 为次要价值 目标也应当在适 格性 中有所体现 ,为此我们提 出将债 权人 的保护可能性作 为出资适格性的第三个要 件。所谓债权人保护可能性是指用于出资 的现物应能 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能 成 为实现债权 的物质基础。 人 力资本是否能和物质 资本一样也可 以成 为股东 的出资标 的,成 为公司资本的
现物 出资广泛涉及 出资人 、 其他股东 、
债权人和 公司本身的利益 ,由于其价值需 要借 助人 为的评估 加以确定 ,因而极 易对 其他 利益 主体 造成损害 ,因此各国公 司法 均对 现物 出资进行规制。而现物范围的确 定必然需要一定的标准为指导 ,此种 标准
即是出资适格性。
泉;其所 以是 “ 人力”资本 , 因为这种具 是 有经济价值 的知识和技能 是凝 聚在人的身 上, 与人 身具 有不可分离性。 现代西方主流
一
因此 出资适格 性问题主 要是针对 除货 币以
人 力 资 本 的 概 念
人力资本 ,即凝聚在劳动 者身上的知 识 、技能及表现 出来 的能 力。其所 以是资
本, 是因为它 “ 是一种生产出来的东西 , 是 投资的产物” 是未来 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 ,
关于人力资本不宜作为公司股东出资标的的探讨

③ ④ 在经济学界 , 鼓励 对人 力资本的投 资, 是指“ 在教 育和培训上花 费更 多的资源” 以促进技术进步。参见 高鸿业 、 , 刘风 良主 令人遗憾 的是 , 类似这种移植在 法学界并不 少见 , 最典型的移植 应该就是“ 两权分 离” 理论。“ 两权分离” 理论纯粹 是经济 编《 0世 纪西方经济学的发展》, 2 北京 : 商务 印书馆 ,0 5年 , 1 1~16页。 20 第 9 9 学的一项研 究结论 , 但法学界直接 移植 了这 一研 究结果且最终上升为国家的立法内容。可以说 , 经济学家创设 了一种“ 新型的”民 事权利——经 营权。所以 , 经营权在 理论和 实践 中的困扰是不难理解的。 】4 0
一
、
人力资本 内涵的界定
是 沿用 经济学 界对 人力 资本 的界定 。这是 应该
引起法 学界重 视 的一个 基本理论 问题 。我 们不
人 力资 本是 西方 经济学 界最 早提 出 的一个
能 忘记 科 斯 曾 经 的 忠 告 : 法 律 概 念 和 经 济 概 “
念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 ②一 个 明 显 的 问题 是 , ” 在法
储 育明 :关于人 力资本不宜作 为公 司股 东出资标 的的探讨
人力资本出资评估的制度构想

禀赋论相悖 的结论 。但 若用 人力 资本理 论来 解 释 的话 , 这个要素 禀 赋论 并 不 矛盾 反 而 是遵 循 了要 素禀 赋 论 原 则 。 的过程 中逐 步形 成。舒 尔茨 认 为 , ) 人力 资 本是 凝 聚 在人体 中的能够 使价 值迅 速增 值 的知 识 、 体力 和价 值 的
、
人 力 资 本 的 评 估 方 法
格 、 细地 提供评 估报告 。在评 估报告正 文 中, 明确记 详 应
载评 估 的 原 则 、 法 、 准 、 准 日 、 评 估 人 力 资本 的基 方 标 基 所
迄今为止 , 力 资本 评估 方 法无论 在 理 论还 是 实践 人 中均 尚未 形 成 科 学 而 系 统 的 完 整 配 套 机 制 。 无 形 资 产 具
有效的评估制度应从评估 方法、 估主体和评估监督 三个方面入手。 评
[ 关键词 ]人力资本 ; 人力资本 出资 ; 制度构想
[ 图分 类 号 ]D 4 19 中 F 1 .1 [ 献标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10 文 02—28 (0 80 0 1 80 20 )6— 15—0 2
严重 的信 息 不 对 称 。 应 该 由 法 定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对 人 力
知识 、 体力 、 能 、 技 经验 等进 行 出资 的行 为 ” 即 民事 主体 , 以作 为股份对价 而提供人力 资本 , 并据此 成 为股东 、 行使 股 东权 、 担股东义务 的行 为。与金钱 出资相 比, 承 人力 资 本 出资 的难 以评估性 质显得 尤 为突出 。但 难 以评 估不等 于不能评估 , 实上 , 们也 应该 看 到 , 事 我 一切 非货 币 形态 的资产 出资均存在不 同程度 的评估 难度 。笔者认 为对 于 人力资本 的评估制度应 当从 评估方 法 、 估主 体 、 评 评估监
浅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是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都是可以评估的。 在理论的角度 ,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人力资本与经济发 展关系的研究。 如舒尔茨研究了教育投资的收益率、 贝克尔提
当数亚当 斯密, 他曾指出“ 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 可和便利劳 动、 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社会上的固定资产。” 进 人现代工业和科技信息时代以后, 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 舒尔茨发表了题为“ 人力资本 的投资” 的演说, 人力资本的概念才被纳人主流经济学从而奠 定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一般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人 体内的能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 体力和技能的总和。 笔者认为, 人力资本是一个动态的多层次的概念 , 从公司 法意义的角度来说, 人力资本出资不仅可以以劳务、 知识 、 技 能投资, 也可以以技术、 信息等投资, 凡是可以为公司带来收 益、 凝聚在人体内、 能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 、 体力和技能劳 务都可称为人力资本。 二、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 (一)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 对于此问题笔者着重从理论上论证人力资本的资本性即 人力资本可否作为资本。 公司法上资本是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在公司登记管 理机关登记的、 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公司法建立公司 资本制度的宗旨是,在保证公司正常运作获取最大利润的同 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物力资本往往通过经营、 担 保二项功能来实现公司法的宗旨。然而只要稍作分析就不难 发现, 这两大功能并非公司资本的本质属性。一方面, 随着信 用关系的发展,没有物力资本或物力资本不足的企业同样可 以利用信贷机制筹集营运资金, 从而满足企业的正常经营; 另 一方面物力资本只能代表公司设立时的履约能力,其对债权 人的担保功能无法完全凭借资本制度来实现。正是基于对公 司资本担保功能的正确认识, 美国部分州在近年的公司立法 中才放弃了对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 大陆法系 的个别国家也对“ 资本三原则” 制度有所松动。 与传统的物力资本形态相比, 人力资本拥有专属性、 无形 性、 综合性、 动态性等特点,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高新 技术行业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 , 在风险投资领域 ,企业营运成功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人力资 本的状况。故笔者认为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是相辅相成的关 系, 从功能的角度而言, 人力资本具有资本性, 与物力资本具 有同质性 。因而资本理当包括两种形态 :一种称为物力资本 ,
浅析人力资本出资——从职工到股东

不认 为职工 可 以作为人 力 资本所有 者 。 的职工 持股 , 才是 真正顺 应 时代潮 流 的职工持股 。
对 比福 利型职 工持 股 、 资型职 工持股 、 集 风险型 职工 持股而
然而, 从我 国法律 规定 层面上 进行 考察 , 国《 我 公司法》 对公
资。
言, 人力 资本型持 股有 以下特 点: 1不 需要职工 的现金 出资为要 ()
资的收 入分 配政策 , 致使 职工缺 乏 足够 的勾 股 资金和勾 股动出现 , 如国有 资产流 失 、 比例分配 不合
对 此, 有学 者提 出, 引入职 工人 力资本 出资, 以人 力资本投入 作为 理 、 放方式 不科 学 、 发 员工 持股 的短期 行为 、 强制 违反 自愿 、 搭便 职 工取 得股 份 的对价 是解 决这一 问题 的关 键 。但 也有 学者 对这 车现 象 、 尤其 是员工 购买 力不 足 的问题等 。
为股 东 的出 资标的 。 此外 , 还有 一些 学者则 承认 人力 资本可 以出 人 才是人 力 资本 的所有 者 。对 普通 职工 所拥 有的 知识 和技能 出
资予 以否认 。
资 , 只承 认核心 人 力资本 , 拥有 核心技 术或其 他优 秀才 能的 职工持 股方式 没有 很好发挥 其激励 功能 , 是一种科 学完善 的激 但 不
股份购买力。为此, 本文从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论证人力资本是解决职工持股问题的需要, 并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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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出资问题模式与制度本文第一分析了传统人力资本理论存在的问题,即对人力资本的忽视。
进而分析人力资本对企业资本结构的阻碍,从而将人力资本成本纳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公式的运算中,旨在完善资本结构理论,为企业的财务治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资本结构人力资本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存在的问题资本结构是指公司的资金来源中负债与净资产,或者说股东权益的对比关系。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
它与其他市场契约之因此不同,就在于企业契约包括了人力资本的参与,它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专门契约。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所有者不仅拥有其自己的人力资源的财产所有权,也拥有其参与签约的企业的所有权。
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就有了相对应的权益要求权,这就使企业披露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成为可能。
而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却忽视了人力资本。
财务理论认为:由于不对称信息,税赋和交易成本的存在而导致资本成本的不完善,并最终阻碍各种不同的筹资方式下企业的价值,理性的企业总是追求资本结构的最优化。
而在有关资本结构的理论中,不管是以代理成本为基础的理论模型,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的理论模型,依旧以资本结构和产品市场竞争相互关系为基础的模型以及以公司操纵权为基础的理论,都无法回答什么缘故同一企业不同的经营治理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经营成果这一问题,缘故在于这些理论都认为资本结构由权益资本(仅指物质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构成,独忽视了人力资本的存在。
知识经济已大大拓宽了资本的内涵,企业资本总额中,人力资本所占的比重相对上升,人力资本的存量及其自我增值能力已成为企业理财的重心,因此人力资本亦应成为企业筹资决策的内容。
只有包括了人力资本的,企业的资本结构才具有完整的意义。
人力资本的含义及相关理论(一)人力资本的含义所谓人力资本,确实是指在知识、技术、信息同劳动力分离,成为独立商品参加市场交换,且这种交易在市场交换中占主导地位条件下,由投资而形成的高级劳动力。
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要紧的生产要素,对产出的奉献已被证实,理应拥有对企业的收益分配权。
人力资本收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力资本收益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被雇用后所获得的酬劳。
包括差不多工资、奖金、一样的福利等工资性收益和利润分享打算、股权分配、股票期权等分享利润性收益。
狭义的人力资本收益是指人力资本以资本形状获得企业收益。
它特指人力资本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出的余额的要求权。
即企业利润的分配权。
(二)人力资本的特点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除了拥有物质资本相似的生产性、投资性、增值性、风险性的特性外,还拥有自身专门的性质。
即私有性,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是活的个人,人的机体是人力资本的天然载体,且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不可让渡;产权的完整性,是说劳动者必须完全操纵这种人力资本的启动,开发和利用;递增性,人力资本会随劳动者体会的增加而不断递增,与物质资本的效用递减规律相悖。
(三)人力资本对资本结构产生阻碍的缘故1.企业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合作实现价值增值的契约。
企业具有生产性、交易性、价值性三大特点。
其中生产性是基础,交易性是手段,价值性是目的。
企业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作场所,而企业活动的本质是人力资本运营物质资本,实现两种资本增值的过程。
正因为企业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合作实现价值增值的契约,因此企业在资本结构的选择时要考虑人力资本。
2.企业内不同类型人力资本之间的合作会带来合作收益。
与传统物质资本的同质性相比,人力资本具有异质性。
这种异质性是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程度、方式不同,从而形成的劳动能力差异引起的。
依照劳动能力的不同,能够把人力资本划分为生产型人力资本、技术型人力资本、治理型人力资本、资源(企业家)型人力资本。
不同类型人力资本合作会带来合作收益。
在企业中,企业家型人力资本负责企业的战略与方向,治理型人力资本负责日常的生产与治理秩序和效率,技术型人力资本负责技术开发、创新和应用,生产型人力资本从事具体的操作与执行。
他们的合作,是形成企业组织、文化、制度、开展企业各项活动的重要保证,这种合作必定带来有形或无形合作收益,如此人力资本分享企业收益就有了可能。
3.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共同承担企业风险。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人力资本与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专用性和群体性特点。
尽管人力资本与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使得人力资本随意退出企业、躲避风险有了一定的可能,然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又使得人力资本投入某企业后,一旦离开,其在该特定企业形成的知识、能力、权力、地位、荣誉、机会、人际关系、心理平稳状态等人力资本要素不可能完全随身带到另一个企业去,这会使原有的人力资本贬值,在新的企业中,还需要进行新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存。
而人力资本的群体性又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协作形成的集体的合作力,一旦某个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退出企业,这种集体合作力的优势,个人就不能连续分享,这对社会性的人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缺失。
这种专用性和群体性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承担着企业风险。
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就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样共同分享企业收益。
人力资本对资本结构的阻碍(一)对债权资本的阻碍债权资本包括长期债权资本和短期债权资本。
在狭义的资本结构中,要紧研究的是长期债权资本成本。
长期债权资本要紧来自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
第一企业的人力资本为债权融资提供条件。
一样而言,人力资本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企业更容易取得债权资本,从而利用财务杠杆的好处。
因此如此的企业债权资本的比例与同行业相比是比较高的。
这是因为依照现代企业契约论可知,企业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合作实现价值增值的契约,良好的人力资本状况,意味着企业的资产有专门大的增值潜力,能够为债权成本提供更大的还款保证。
即假设有A、B两个企业,其物质资本均谓100,其中25%为债权资本,75%为股权资本,A企业的人力资本设为25,B企业的人力资本设为30,银行为这两个企业提供贷款要求资产发债率不低于40%。
则A企业可从银行获得的借款为(100+25)×40%-100×25%=25,而B企业可获得的借款为(100+30)×40%-100×25%=27。
关键词: 人力资本/出资/禁止/限制/宽松内容提要: 世界上关于人力资本出资大致有禁止、限制和宽松三种模式,总的趋势是放宽了对人力资本出资的限制。
为适应知识经济进展的需要,我国应顺应公司资本制度的进展趋势,明确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并设置相关的配套制度保证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的提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专业的高度分化和综合使人力资本的重要性程度不断提高。
1960年,美国闻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发表了《论人力资本》的闻名演讲,自此人力资本理论逐步形成。
舒尔茨指出,资本有两种存在形状:一是物质资本,即通常使用的要紧表达在物质资料上的那些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二是人力资本,即凝聚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
人力资本关于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专门是进入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时代,各国的经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人力资本和人才鼓舞机制的竞争;市场经济更加展,人力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越高。
在传统企业中,劳动者按工作量取得相应的酬劳,并不对企业享有产权。
但在人力资本出资同时作用日益凸现以后,企业中已不再是货币资本一统天下,人力资本开始拥有了部分产权。
甚至,二者的关系发生了某种逆转,货币资本逐步变为被动资本,而人力资本逐步变为主动资本。
同时,以人力资本拥有企业产权为基础,职员持股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等制度创新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
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企业是一系列要素之间合同的扭结,能够简化为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专门契约。
公司中的财产包括物质资本财产和人力资本财产,其权益主体分别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拥有者。
传统的公司法严格地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禁止人力资本出资。
按照法定资本制度的差不多观念,由于劳务无法确定价值、无法强制执行等,因此,除非是差不多提供了的劳务,不得作为出资。
而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确实是以劳务的形式出现的。
因此,禁止劳务出资,必定禁止人力资本出资。
如此的做法,极大地阻碍了公司资本集中的效率,也限制了人力资本参与公司的程度。
在人力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制纷纷摒弃禁止人力资本出资的传统立法理念,或破旧立新,放开对人力资本出资的限制,或权衡利弊,对人力资本出资作出折中性的规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明显,当时有限的几种法定出资方式之中并不包含人力资本。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人力资本出资,看起来给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化带来了期望。
但国务院随后于2005年12月18日颁布的新《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14条第2款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尽管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禁止劳务出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就立法而言,应否禁止人力资本出资,却存在争议。
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着人力资本出资的情形,职工持股打算以及股票期权打算等在上市公司之中差不多专门流行。
目前社会上流行的所谓“干股”,假如排除“官股”和“无偿赠与股”,事实上就能够看作是对人力资本出资的变相承认。
有学者早就指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干股,确实是当事人自治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市场对人才、知识和能力的一种合理评判,是实际的资金拥有者和有能力但无资金的人在合作中反复较量、讨价还价的结果,法律应当予以承认和爱护”[1]。
可见,现实需要催生着对基于公司资本担保功能和债权人利益爱护的僵化理念而禁止人力资本出资的传统立法模式进行反思与重构。
实际上,我国一些地点性法规及地点政府规章一直认可人力资本出资。
2005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方法》,对人力资本出资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