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行业信用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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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市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不含暂定期)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信用评价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行业协会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第四条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加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1 -不予定级企业与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八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3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件3的规定不予评级或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

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造价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市造价管理协会抽调协会专家组成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 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限制等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其间未定级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申请补评的最高等级为A 级。

补评后,下一年度记录公布补评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涉及各行各业的重要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对于维护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形象、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此,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信用评价管理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是信用评价的主体责任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和实施信用评价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工作,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实施信用评价管理的基础。

信用评价指标应涵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业绩参考、信用记录等方面,在保证信息真实性、全面性的基础上,依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给予相应的权重和评价标准。

三、信用评价流程信用评价应采取统一的评价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数据比对、评价打分、评价报告和信用档案归档等环节。

通过信息收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验证和核实。

在数据比对环节,将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评价打分环节依据信用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赋予不同权重。

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价结果,并可供监管机构、业主单位等参考使用。

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档案应及时归档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招投标、评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优秀的信用评价结果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

而差评的结果将可能受到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的处罚和限制。

同时,信用评价结果也有助于建立起良好的行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五、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建立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业内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信用评价结果应定期向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业主单位等提供,并通过相关渠道公开发布,让公众和行业参与主体了解和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前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提供工程造价综合咨询服务的企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信用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浙江省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旨在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能力、客户服务、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要素进行设计,具体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合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务数据健康,没有出现利润大幅下滑、货币资金严重短缺等不利情况;•人员管理规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员进行管理,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招聘和辞退员工等问题;•内部控制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能力强,防范风险能力强,无重大失误或损失;•发展战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业务拓展得当,未出现重大问题或错误。

2. 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范围广泛:企业业务范围广泛,具备多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注重技术创新:企业具备自主创新和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具备领先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专业团队强大:企业具备强大的专业技术团队,团队成员专业能力突出,培养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人才;•段位认证课题独具特色:企业具备独具特色的段位认证课题,在相应领域处于领先或具有显著优势。

3. 客户服务客户服务是企业与客户交流的桥梁,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流程顺畅:企业具有完善的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回应客户诉求:企业有能力及时、有效地回应客户的诉求,保护客户利益;•及时反馈信息:企业能够及时反馈客户信息,及时跟进和处理客户问题;•及时处理投诉:企业能够快速处理客户投诉,及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取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X1”指注册在该企业的一级注册造 价工程师的人数,“X2”指注册在该
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自 动获取。
企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人数。
“X”为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从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数量。
会员服务系统中自动导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入,如导入数据与实际不
、高级会计师等与造价相关的职称。 符,由企业自行申报。
1*X1+0.5*X2
15
1.基本 情况
1.1.3 每有1名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得 职称结构 0.4分
0.4*X
2
与造价相关的其它职业资格是指咨询 师、建造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 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师(注册结构 1.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 2.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没 工程师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 有的由企业自行申报。 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律师等相关 职业资格。
统计报表制度”由信用评
2、其它业务收入=招标代理业务收入 价系统从“工程造价咨询
+项目管理业务收入+工程咨询业务收 统计报表系统”导入企业
入;
上年度相关数据。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2.1 经营能力
三级指标
2.1.2
评价标准
按地区排名评分,详见附件2《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 收入评分表》

2.经营 管理
企业有职业标准指南或自行编制的咨
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模板)或
3
3
作业指导书,得0.5~3分
根据职业标准或指南内容完整、规范
1
、指导作用的程度,加0.5~3分,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组织第五条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状况、执业质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能力、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开展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价协依据本会章程对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第四条(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

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二章组织和原则第五条(工作组织)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

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管理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协会和专委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二)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依据)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三)政府、行业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五)中价协、地方协会或专委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六)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七)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条款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条款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条款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条款说明1.1一般规定1.1.1本评价是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开展的信用和能力综合评价,包括:基本状况、人力资源、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分支机构、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

1.1.2 凡有累计评分的,累计分不得超过该项的最高分值。

1.1.3 凡涉及累计计分的,累计年限按照评分标准要求。

1.1.4 信用评价结果用千分制表示,共分为八个一级指标。

1.2 基本指标1.2.1 基本指标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办公场所、年营业收入和企业经营年限五个二级指标,反映了企业的规模、实力等硬性条件。

1.2.2 工程造价咨询年营业收入是指被评价企业提供如下服务之一所得收入:(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6(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6)提供招标代理服务;(7)提供政府采购服务;(8)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工程审计服务;(9)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

1.2.3企业经营年限为企业从事造价业务的年限,从企业取得造价资质的年份算起。

1.3人力资源指标1.3.1 人力资源指标包括企业法人代表的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及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结构。

1.3.2 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仅指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指已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和造价员证书的人员数量。

1.4技术能力指标1.4.1 技术能力指标包括行业基础建设与创新能力指标、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指标。

1.4.2 通过行业基础建设与创新能力指标可以考察造价咨询企业的技术能力,其中参与国家、行业(中价协)、地方标准、定额、课题、业务建设编制情况为近六年的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为近三年的的科研创新成果,国家核心期刊以《2014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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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行业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造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市场造价行业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从业人员。

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先以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为试点开展造价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对乌鲁木齐市造价行业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细则。

造价行业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各行业主体的基本信息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关于造价行业主体在从事建设领域活动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行业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使用和利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乌鲁木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核实工作,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通报协会。

第五条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三)企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持证上岗等基本情况;(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往信用及评价记录;(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的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企业每年产值增长情况良好(以纳税额为准);(三)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四)经市造价主管部门认定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不良信用信息指市造价主管部门按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

第八条造成下列后果的可视为严重不良信用行为:(一)严重影响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三)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改正或同一种不良行为重复发生的;(四)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各类季报、年报;(二)各类报表的统计及分析。

第十条其他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业绩信息;(二)合同履约信息;(三)市造价管理部门或协会开展的业绩备案、检查的相关信息;(四)其他可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十一条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公司简介、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企业统计报表及从业人员的履历、注册执业情况、业绩等,由企业自行上报,经协会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二)建设市场活动中涉及的相关单位掌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信息,经协会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三)业主对建筑业中介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机构提供,经协会审核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文件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造价主管部门认定属造价行业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再由协会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协会应当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在专用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二)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三)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中的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四)协会评定的单位信用等级。

公示信息在专用信息平台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站查询。

公示信息记录期限根据信用等级及信息类别确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网络等形式向造价管理部门或协会投诉企业失信行为。

投诉属实的,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通报有关单位依法查处。

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企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时,应告知被记录单位或个人。

认为本企业或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被记录人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信息有误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撤销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级别。

AAA级信用单位表示单位信用度优,AA级信用单位表示单位信用度良,A级信用单位表示单位信用度处于中等水平,B级信用单位表示单位信用度差。

第十七条当年新成立的单位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差别化监管列入A级信用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年度信用排行系统。

以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内容作为评价指标,经过评估系统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考评,生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协会评定的信用等级需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关信息网或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命名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企业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无被投诉或被投诉经确认无过错,企业现有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业绩良好,行业检查结果优秀,可评为AAA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企业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行为,无被投诉或被投诉经确认无过错,企业现有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业绩达标,行业检查结果良好,可评为AA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一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行为,只有一项不良信用行为,行业检查结果达标,可评为A级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企业一年内有一项以上不良信用行为或行业检查结果不达标,评为B级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AAA级、AA级信用单位称号有效期两年,A级、B级每年评定,到期后经复核重新命名。

对AAA级、AA级信用单位在未到评定时间发生不良行为的,信用评定机构视情节可在当年重新核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上年度评价等级在AA级及以上的单位,本年度因非主观因素而被信用评定机构降低信用等级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单位信用的,可以在调整生效三个月后向信用评定机构申请恢复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凡被命名为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单位的,由信用单位评定机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信用单位牌匾、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评为B级信用单位的企业应监管和防范并重,对企业实施高频率、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一)列入行业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二)强制学习建筑法规及相关知识;(三)根据单位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四)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五)根据资质管理规定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议资质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六)单位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A级信用单位防范和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一)列入行业检查的监管对象;(二)不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三)根据企业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四)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五)其它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三十条对AA级信用单位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的日常检查,实施以下信用机制:(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检查;(二)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第三十一条对AAA级信用单位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激励机制:(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检查,在周期性检查中,部分企业当年度可以免检;(二)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予以推荐;(三)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第三十二条造价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检查或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外地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转至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其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发包方可以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不得委托其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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