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上)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上)背景介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着各自独特的司法制度,德法两国的司法制度也有着很明显的差异。
本文主要着眼于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探讨两国司法制度的异同,以及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
根据德国宪法,德国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掌握联邦法律和相应州法律的统一解释。
同时,德国还有很多专门的高级法院,包括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社会法院等等,这些法院都有着很高的地位和权力。
在德国,法官享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官在任命和晋升方面是由独立委员会的成员决定,而不是由政治领导人决定。
此外,法官还可以在专门的法官学校接受培训,使其在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够得到不断的加强和更新。
德国的司法系统中,也设立了一些专门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以保证全体公民的维权权益。
德国的司法制度还有一个比较独立的特点就是,法官可以独立地对一定的案件进行裁决,而不受监管。
这种制度确保了德国法官独立的地位,为保护法律的公正执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也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
与德国相比,法国的司法部门归属于行政部门,是国内最高的行政机构之一。
在法国,最高法院是法国的上诉法院,负责解释法律并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法国的司法系统也充斥着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司法高官的任命和晋升也是由政治领导人和法院主席等高级法官进行协商的结果。
在一些重大的案件中,政治因素也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法官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正执行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德、法司法制度的比较在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到两国司法系统的巨大差异。
德国司法制度中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法国更高,能够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
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较德国更为行政化,法官的任命和晋升更受政治领导人的影响。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正性,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在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中,还可以发现德国的司法制度更为注重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始于19世纪,是一个固有的制度,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经验。
德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平等、独立和公正,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德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三个方面:审判权的独立性、法官的专业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德国司法制度具有审判权的独立性。
在德国,审判权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或操控。
德国的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在法官协会的保护下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这种独立性确保了法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也维护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德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官的专业性。
在德国,法官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职务。
他们的任职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资格考试的,确保了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德国的法官还接受定期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
法官的专业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德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德国,每个人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庭必须依法和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和提出申诉。
德国的司法程序非常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官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并遵守法律,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德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强调独立、专业和公正的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使它成为国际上受人尊重的司法制度范例之一。
但是,德国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审判速度慢、判决不一致等,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德国判例法读后感

德国判例法读后感读完德国判例法相关的东西,真的就像打开了一扇通往一个独特法律世界的小窗呢。
一、初印象:复杂又严谨得可爱。
刚开始接触德国判例法的时候,我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巨大的迷宫。
这里面各种判例层层叠叠,就像迷宫里数不清的岔路。
可是啊,你仔细瞧,这里面又有着一种超级严谨的逻辑在。
就好比每一个判例都是一块精心雕琢的小积木,它们一块一块地搭建成了一座宏伟又稳固的法律大厦。
这种严谨有时候甚至有点“轴”,不过正是这种“轴”劲儿,才让整个法律体系像是一部精密运行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在自己该在的地方发挥着作用。
比如说,一个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判例,它可能会从案件事实开始,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地分析。
从当事人的身份、行为发生的环境,到每一个细微的动作和言语,都不放过。
然后在引用之前的判例时,就像是在和那些前辈判例对话一样,说“你看,这个案子和之前那个在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在那一点上又有不同,所以我们要这么判……”这就像是一场法律家族内部的讨论会,老祖宗们(以前的判例)的经验都被拿出来反复权衡。
二、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对比:独特的存在。
和我们比较熟悉的一些成文法体系比起来,德国判例法真的是太有个性了。
成文法就像是一本厚厚的说明书,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这个行为对应这个法律条文,然后就这么判”。
可德国判例法呢,它更像是一部一直在续写的故事集。
每一个新的判例都是一个新的故事章节,它既要遵循前面故事的套路(之前的判例原则),又要根据当下的情节(新的案件事实)来发展剧情。
拿刑法领域来说,在一些成文法国家,可能对于某个罪名的定义和量刑相对固定。
但是在德国,通过判例不断地去细化和解释什么才是真正的“犯罪故意”之类的概念。
比如说,一个盗窃判例可能会因为盗窃者的动机、盗窃物品的特殊意义等因素,而在量刑和定性上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就是通过不同的判例来体现的。
这就好比同样是演小偷,在不同的故事场景里(不同的案件情况),小偷的“坏”程度被刻画得更细致了,然后根据这种细致的刻画来决定这个小偷在故事里(法律判决中)的结局。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德国通向司法独立之路的里程碑

德国通向司法独立之路的里程碑:磨坊案[1]袁治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摘要:18世纪下半叶弗里德里希大帝治下的普鲁士,磨坊主阿诺德因他人修建水渠影响其磨坊水力而无力向其领主支付租金构讼,历经多个审级,终由弗里德里希大帝通过权力判决干涉案件并与法官阶层发生剧烈冲突而告终。
案件被认为德国通往司法独立道路上的里程碑,并直接推动了《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诞生。
关键词:司法独立权力判决法律判决磨坊案弗里德里希大帝绪论这个有名的磨坊案,在国内以讹传讹甚多,极有必要予以全面澄清。
该案在德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在18世纪后半叶发生之时就已经被认为意义重大,在19世纪被不计其数地提及,到了20世纪更是没有任何一本法史教科书能够避开此案。
专门研究该案的文献繁多,研究弗里德里希大帝从而间接研究该案的文献更是汗牛充栋。
然而在我国,该案不仅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而且由于传说中的磨坊案而谬传极多,因此全面的研究无疑有其意义。
对本案的深入研究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更细致理解德国法律发展过程,尤其是理解该案对于德国《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诞生,及其对于确立司法独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于我们理解权力判决和司法独立所具有的复杂关系,同时有益于我们对当今中国一些问题的深入思考,尤其在司法独立的命题以及信访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乃至司法实务界重大争论话题之际,对于该案的研究无疑更是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本文目的即在于此。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案件的历史发展过程,法律事实如何永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我们对于案件的评价。
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两小部分,首先阐述案件在弗里德里希大帝介入之前的发展,然后阐述弗里德里希大帝介入之后的发展,在这中间会穿插一些时代背景的论述以及当时法律状况的论述。
第二部分则主要探讨该案件实际的历史影响力以及时人及后人对案件的各种评价,并就案件本身展开分析。
第三部分则简单阐述一下传说中的磨坊案,作一简单对比。
德国法官的培养和职业伦理

德国法官的培养和职业伦理德国的法官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全联邦效力的法官,一类是为16个州(Lander)效力的法官。
德国关于法官的职位和任期法对联邦法官的地位做出了规定。
(主要涉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
到2000年12月31日止,其数量为495人。
)关于各州的法官(2000年12月31日时有20 385名),联邦法律中有一部分规定可直接实行,另一部分则只是对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的一些指令,需由各州以此为基础,再颁布关于州法官地位的法律。
在我们所关注的法官地位方面,这些法律与在联邦范围实施的法律条款基本相符。
应当指出,在德国,除了普通法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乡镇法庭、地区法庭、地区高等法庭和联邦法院)以外,还有4种司法审判机构,它们是:1、行政案件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行政法庭、高等行政法庭、联邦行政法院);2、财政案件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财政法庭和联邦财政法院);3、劳资纠纷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劳动法庭、高等劳动法庭、联邦劳动法院);4、社会纠纷审判机构(其法院包括:社会纠纷法庭、高等社会纠纷法庭、联邦社会纠纷法院)。
除此之外,德国还设有若干个联邦特别法庭(如联邦证书法院、联邦武装部队纪律和申诉法庭),以及联邦宪法法院和具有重要作用的各州宪法法院。
但是,只有那些在联邦宪法法院、上述5种司法审判机构的最高法院、以及联邦各特别法庭任职的法官才属于为全联邦效力的法官。
法官的培养在此我简单介绍一下在德国如何培养一个法官。
一个19岁左右的年轻人在通过中学毕业会考后若想成为法官,他应在德国42所设有法律系的大学中的一所大学注册。
大学期间需要听若干大课,参加教师辅导课,并在家里准备法学报告。
他若想深化自己的知识,还应积极参加研究小组的活动。
这种学习的主要目标是使他如同法官和律师们一样具有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
法律规定这种法律专业的学制为3年半。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系的大学生在晚些时候要报名参加首次国家考试(Erste Juristische Staatsprufung)。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官的管理和选拔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德国作为法治社会的代表之一,其法官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特色,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就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进行深入探讨。
二、德国法官管理的特色制度1. 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德国的法官享有完全独立的地位,他们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这保证了司法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终身制法官德国的法官是终身制的,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官岗位上可以任职至晚年,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受到政治压力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3. 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德国法官的选拔和培训十分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专业培训。
这保证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4. 评估和监督机制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法官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和规范执行职务。
三、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1. 独立性和专业性的重要性德国法官管理制度的特色表明,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基础。
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加强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专业能力的培养,以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2. 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德国的法官评估和监督机制为法官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对于我国而言,有必要建立健全的法官评估和监督机制,以规范法官的执法行为,确保其公正和廉洁执行职务。
3. 终身制法官的优缺点德国的终身制法官制度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可能导致法官在晚年出现工作疲劳等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制度的优点,但也应注意建立一套科学的退休和换岗机制,避免法官的工作质量受到影响。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德国的法官管理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来说,应当注重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专业培训,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管理制度。
漫谈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doc 26页)

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一、两考定乾坤第一,德国所采取的是一种以培养各种法律人员为目的的统一的法律教育,不考虑他们将来要从事何等职业。
各种法律人员所接受的专业培训大体上也是相同的。
这就是德国的法律教育体系的基本构架和理念。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
德国的《法官法》属于联邦法,该法对于司法教育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仍需16个州各自的《法律教育法》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讲,不同州制定的这些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区别,虽然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差距还是有的。
第二,通往法律职业之路是从考试开始的。
法官的教育始于高校。
通常,大学里的法律学习要持续4至5年,内容覆盖法律史和法哲学,以及一些主要的法学部门。
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要讲完德国所有现行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学习必须集中在主要的法律问题上。
学生们必须熟悉德国法中主要的法典,必须学会如何来运用成文法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应该如何操作。
但是对于所有的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学会科学的方法,而科学的方法对于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是极其重要的。
学生们必须学会依据宪法的价值理念来解释法律,学会如何通过类推来弥补立法中的漏洞以及如何探求立法意图,等等。
在他们学业结束的时候,他们应该具备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甚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能够应用起初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和规定。
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大学的法律专业毕业是以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的。
一旦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决定结束他们的学习,那么他们就得通过州司法考试的初试(the First State Examination -Referendarexamen)。
该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每部分的考试内容都覆盖了实体法的主要科目以及一个由学生自选的科目。
以黑森州为例,州初试的内容包括一篇论文,通常被称作“家庭作业”,四项笔试和一次口试。
其中,论文需在6个星期的期限内完成,通常是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基础就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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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模式的法官成长之路关毅国家法官学院The Road to Becoming a Judge in German Model从世界范围内看,德国和美国,分别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主要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司法培训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特点鲜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两者在很多方面是可以互补的,而这对我们提高中国的法官培训工作水平具有实际借鉴价值。
因此,有必要分别予以研究。
本文着重研究德国法官的成长道路。
一、两考定乾坤在德国,对于准备学习法律的人有以下两点因素要注意。
第一,德国所采取的是一种以培养各种法律人员为目的的统一的法律教育,不考虑他们将来要从事何等职业。
即不管是要成为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执业律师或是一名为公务机关服务的法律人员等等,所有这些法律人员都在一起接受同样的教育。
而且,各种法律人员所接受的专业培训大体上也是相同的。
这就是德国的法律教育体系的基本构架和理念。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
德国的《法官法》属于联邦法,该法对于司法教育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仍需16个州各自的《法律教育法》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讲,不同州制定的这些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区别,虽然在一些具体环节上差距还是有的。
第二,通往法律职业之路是从考试开始的。
法官的教育始于高校。
通常,大学里的法律学习要持续4至5年,内容覆盖法律史和法哲学,以及一些主要的法学部门,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
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要讲完德国所有现行法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学习必须集中在主要的法律问题上。
学生们必须熟悉德国法中主要的法典,必须学会如何来运用成文法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应该如何操作。
但是对于所有的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学会科学的方法,而科学的方法对于所有的法律职业都是极其重要的。
学生们必须学会依据宪法的价值理念来解释法律,学会如何通过类推来弥补立法中的漏洞以及如何探求立法意图,等等。
在他们学业结束的时候,他们应该具备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甚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能够应用起初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和规定。
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大学的法律专业毕业是以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为标准的。
一旦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决定结束他们的学习,那么他们就得通过州司法考试的初试(the First State Examination -Referendarexamen)。
该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每部分的考试内容都覆盖了实体法的主要科目以及一个由学生自选的科目。
以黑森州为例,州初试的内容包括一篇论文,通常被称作“家庭作业”,四项笔试和一次口试。
其中,论文需在6个星期的期限内完成,通常是以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基础就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
笔试的内容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等领域以及一个学生自选的主题。
每一项笔试都需在5个小时以内完成,并且考试中唯一可以寻求的帮助就是法典。
学生在笔试中的任务通常是就一个法律案件发表司法意见。
但是与2年以后的州复试(the Secand Examination-Assessorexamen)不同的是,这些案例一般比较简短,并且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涉及事实问题。
德国的大部分州都没有要求提交限时6周的论文,而是增加了笔试的次数(8至10项)。
口试要持续5个小时左右。
在黑森州,通常是由4名考官主考6名考生。
必须注意的是,德国的第一次国家考试合格率非常高。
70%至80%的应试者能够通过此次考试。
在黑森州,每年大约有700名左右的学生通过此项考试,而在整个德国,每年通过考试的人数达到12000多人。
与此相适应,大学的法律教育也以国家考试为目标实施教育。
大学本身不规定必修科目或选修科目,而由学生根据国家考试中的“必须”和“选择”为标准进行学习。
而且,为适应国家考试的需要,除了教师授课和研讨外,还采用练习、学习小组或复习课等多种手段,以期彻底实现其教育目标。
总之,德国大学的授课和研讨,具有很高的学术性,偏重理论色彩。
归根结底,法学教育还是以教授为中心而展开的,可以看出,这种教育具有确保其纯学术性的统治地位。
众所周知,德国的大学教授在世界上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
法律教育的下一步内容是为期2年的专业实践(又称实习期),此项法律培训由以下地方提供。
(尽管在所有16个州里,预备服务的总体设置大致相同,但是在运作程序上不同的州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差别的)。
第一阶段:民事法院。
此项培训要持续7个月。
在此期间,年轻的法律人员(被称作“见习律师”)将与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一道工作。
他要书写司法意见,草拟决定,书写判决,甚至可以在法官的监督下,听取证人证言和主持庭审。
第二阶段:检察官办公室。
此项培训要持续3个月。
在此期间,见习律师会与一位颇具经验的检察官一起工作,负责书写法律意见和起诉书,并且可以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出庭,在一些轻微案件中甚至可以不在检察官的监督下以检察官的身份出庭诉讼。
第三阶段: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要工作4个月,并在此段期间从事各种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代理,但是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除外,因为法律要求只有具有完全资格的执业律师才能进行此类诉讼代理。
第四阶段:行政机关。
见习律师将在一个行政机关(可能是市级的、州级的或是各种专门的行政机关)接受6个月的培训。
此间,对于他所能从事的法律事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是这段培训的重点依然是书写法律意见和草拟行政决定或法令。
最后阶段:预备服务。
接受专业实习的学生自己选择法律培训的地方,最后这一阶段的培训要持续4个月。
在此期间,见习律师将在他自己选择的领域里接受培训。
唯一的规定就是他必须选择一个能够提供法律培训的地方,并且要有具有完全资格的律师来培训他。
目前,几乎有500b的受训人员在国外完成实践培训任务。
所有上述阶段的培训都会辅以每周一次的专题讨论课,讨论课由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公务员讲授。
在这些讨论课中,受训人员要完善他们所掌握的程序法知识和分析复杂的案例。
在预备服务期间,受训人员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公务员可以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补助。
第二次国家考试接下来的州复试(Second State Examination-Aysea-sorexamen)包括笔试和一次口试。
其中,笔试内容均取自原始案例,口试在大部分州里包括一段自由演讲和对如何裁判一项真实诉讼提出一个建议。
在黑森州,候选人要参加8项笔试,每项5小时:3项笔试涉及民法,其中应试者要以一个真实的诉讼为基础制作法院的一书面判决,或者有时是律师的起诉书;2项笔试涉及刑法,应试者要书写起诉书或刑事判决书;2项笔试涉及行政法,应试者要书写行政法令、其它行政决定或者行政法院的判决;1项笔试涉及劳动法或商法,应试者需要再次书写判决书或起诉书。
整个口语考试要持续5个小时。
在黑森州,考试以一段自由演讲开始。
在演讲中,候选人要就一个真实的案例作出裁判,并要发表一个口头的意见。
在此之后,将通常由3名主考官负责考评4至6名候选人,内容则涉及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所有这些考试与州初试不同的是,考试内容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事实问题。
在通过州复试之后,候选人就获得了担任司法职务的资格。
大约有75%至85%的候选人可以通过此项考试,实现目标。
在黑森州,每年的通过人数大约为850人,而整个德国则超过10000人。
二、法院的种类与级别在德国,法院主要分为六类: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一)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单独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二)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商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
普通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通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三)行政法院。
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
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
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四)时政法院。
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
财政法院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一般归财政法院审理,触犯刑法时由普通法院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
财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
(五)劳工法院。
德国有124个劳工法院,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
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通法院管辖。
劳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制。
(六)社会福利法院。
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个。
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
社会福利法院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
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
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七)纪律法院。
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
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
纪律法院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
三、通往法官之路在德国,法官的选任由各州的司法部负责。
如果一位年轻的法律人员想要成为一名法官,那么他就需要向他想要任职的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
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以黑森州为例,每年大约只需要50到70名左右的法官,但是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每年要有800多人通过复试。
正因为如此,要依据在两次州考试中所取得的成绩来仔细筛选,优中选优。
考试成绩在对申请者进行选拔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