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招投标管理制度9403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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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避免资源浪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在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管理。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并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争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属于单位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单位将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合作、降低评定等级、取消资格等。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具体工程招标投标事项,视情况核定特别制度并实施。

第二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第八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接受投标文件、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九条各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期限、环保要求等因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管理,确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指标。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二条工程招标文件是单位向社会公开征集工程承包商的书面文档,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要求、工程概况、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开、准确、权威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施工期限、工期要求等基本信息,以便供应商对工程的情况有所了解。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方式,并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招标的公平竞争性。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关管理人员审批,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招标文件,及时更新和发布变更通知,确保供应商获知最新的招标信息。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5篇)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5篇)

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概算总额大于____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____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二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要熟悉和审查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协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通过设计交底,使承包单位了解设计意图、质量标准和设计人员对施工的要求,通过图纸会审,消除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遗漏。

2、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做到货比三家,增加透明度,为工程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确保每项工程质量。

3、会同监理工程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需要进行复试的材料,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抽样,共同送以检测部门进行复试,复试报告检测后方可使用。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所有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招标信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应当公开。

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对所有投标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投标人。

3. 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执行,确保招投标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招标投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2. 审批招标投标方案;3. 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4. 负责招标投标争议的调解和处理;5. 定期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编制招标文件;2. 发布招标公告;3. 组织招标投标活动;4. 审查投标文件;5. 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6. 签订合同;7. 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八条招标投标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准备阶段: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等。

2. 投标阶段:包括投标人的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

3. 评标阶段:包括开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结果公示等。

4. 定标阶段:包括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签订合同等。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基本情况;2. 招标范围和内容;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格式;5. 评标标准和方法;6. 合同主要条款;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3篇)

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廉洁自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三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等;(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被邀请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五)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投资人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2.1 招标人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者称为招标人。

招标人可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依法设立的组织。

2.2 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是招标人委托的专业化机构或者个人。

招标代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制定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签订合同等。

2.3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需要组织的,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机构。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3.1 提出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投标申请,并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3.2 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3.3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3.4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发布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3.5 签订合同在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要求4.1 投标人资格要求除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限制条件外,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相应工程承包业务的能力和实施条件。

4.2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预算、安全生产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

4.3 评标指标要求评标指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技术、管理、服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要求。

4.4 合同签订要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对中标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核实中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条件、投标文件内容等。

第五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5.1 招标文件评审监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放、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或比选事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计划合同部具体实施,公司内部参加人员为合同部造价代表及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代表、财务部业务人员。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拟定招投标方案,确定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日期、资审方式等;(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修改;(三)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布和报名,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六)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招投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招投标范围:(一)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二)工程项目监理;(三)工程项目施工;(四)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五)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招投标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二)邀请招标: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三)竞争性谈判:针对不具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四)竞争性磋商:针对不具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取中标单位;(五)单一来源采购:针对只能从一家单位采购或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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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管理公司建立全面的招标管理制度,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估选择业务分包单位,以确保各项分包业务满足规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要求。

1.2 凡单项合同额5万元以上分包(采购)业务,必须纳入招标系统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设备采购;
工程分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
服务分包,包括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造价咨询等单位选择。

1.3 为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管理公司规定各类招标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划分,项目所在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管理公司集中采购、第一类招标、第二类招标工作相关内容由管理公司审批,第三类招标工作相关内容项目所在公司存档备查。

2 招标(采购)分类
2.1 根据分包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按《招标工作责任界定》的具体规定,招标(采购)工作按以下四类方式进行操作:
管理公司集中采购;
第一类招标(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招标);
第二类招标(管理公司参与监督,项目所在公司具体承办的招标);
第三类招标(项目所在公司独立负责的招标)。

2.2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招标的工程分包项目,在按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公开招标前应执行管理公司规定的招标流程,选择意向投标单位推荐参与招标。

2.3 在上述四类招标(采购)外,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分包或采购业务,可按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确定供方,但必须执行《业务分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的规定,由业务经办部门办理相应申请、审批手续。

3 招标采购计划
3.1 为防止肢解分包工程或回避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各项目所在公司应在项
目开工前编制招标采购计划,经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3.2 招标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成本估算额、招标方式、发标时间、进场时间等。

3.3 项目所在公司对招标采购计划进行的调整和补充,应每月月初向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集中报告一次。

4 招标过程控制要点
4.1 招标小组的组成
每个招标采购项目在招标前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整个招标工作。

4.1.1 原则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小组成员。

4.1.2 招标小组人数必须为奇数,且不少于3人。

4.1.3 除通用材料采购类外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项目所在公司招标采购项目业务经办部门主管总监和成本控制部经理及相关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为招标小组成员,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

4.1.4 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每次评审,招标小组成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4.1.5 管理公司集中采购,其中通用材料采购类由管理公司在招标前研究确定;其他采购类由成本管理中心和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拟定,报管理公司审批。

4.1.6 第一类招标,由管理公司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拟定,报管理公司审批。

4.1.7 第二类招标,由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拟定,报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批。

4.1.8 第三类招标,由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确定。

4.1.9 针对项目的特殊情况,可外聘专家参加招标小组。

4.2 招标文件
4.2.1 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发布管理公司标准(示范)招标文件,各项目所在公司在招标文件拟订过程中应参照执行。

管理公司暂未发布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由各项目所在公司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成本管理中心审批或存
档备查。

4.2.2 各类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必须按管理公司规定的作业流程完成相应审批手续。

4.3 信息发布
4.3.1 各项目所在公司所有招标采购业务信息原则上应有计划地提前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且不少于2次,成本控制部负责供方资料的收集整理。

4.3.2 经招标小组批准,对公认有实力的供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邀请,并对其进行供方合格评定;已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可直接邀请其参加投标。

4.3.3 各项目所在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招标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推荐投标单位;如因业务需要推荐投标单位的,推荐人填写内荐表,并承诺不作为招标小组成员,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标、定标工作正常进行。

4.3.4 自我推荐的供方,必须填写自荐表,明确获得信息的来源,并承诺其真实性。

4.3.5 项目所在公司以外的人员或单位推荐供方,推荐人填写外荐函。

4.4 投标单位预选
4.4.1 各类招标项目预选投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4.4.2 投标单位应优先从合格供方名录选择,合格供方名录中没有或数量不够时,才可从其它推荐途径选择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应遵循以下规定:投标单位已经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直接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单位尚未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应按下述“供方合格评定”的规定进行考察评估;
已从合格供方名录取消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集团范围内的投标。

4.5 发标
4.5.1 招标文件的发放、现场踏勘和答疑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视实际需要指派人员配合,但至少应保证同时有来自不同部门的二人参加。

4.5.2 现场踏勘、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6 开标
4.6.1 招标小组成员主持开标工作,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作好记录,
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4.6.2 开标后,招标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标书的分析,以便于进一步的评标定标工作。

4.7 评标、定标、中标
4.7.1 招标小组组长主持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小组全体人员参与,人数不少于3人。

4.7.2 各类专业的评标工作均必须遵循管理公司《评标定标指引》的规定,经招标小组评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推荐中标单位或确定中标单位。

4.7.3 项目所在公司或管理公司,从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内选定中标单位或批准推荐的中标单位,并于3日内,经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7.4 项目所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采购项目定标完成后,将招标小组的组成及定标结果(招标采购项目报备表)报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5 签订合同
5.1 成本控制部会同招标经办部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5.2 合同签订前,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在内部办理完毕相关审批手续。

6 供方管理
6.1 供方合格评定
6.1.1 所有参与投标或接受直接委托的供方,包括管理公司定向供方,均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合格评定,并且评定结论应满足公司业务分包要求。

6.1.2 成本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公司定向供方的合格评定,项目所在公司成本控制部、工程(配套)部、开发设计部、营销(策划)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供方的合格评定。

6.1.3 供方合格评定必须按管理公司《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的规定执行,经评定合格的供方由其经办部门负责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汇总形成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录。

6.2 供方的监督评估
6.2.1 各业务经办部门必须对合格供方的履约表现进行持续的监督和评价,按管理公司《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的规定做好供方的履约评估记录,并提出相应建议:
继续成为合格供方;
需根据改进结果决定能否继续成为合格供方;
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6.2.2 管理公司分包业务的定向供方评估结果,由项目所在公司报管理公司进行确认。

6.2.3 项目所在公司应每季度一次集中向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报备合格供方名录、中标单位(及直接委托单位)的履约情况。

6.2.4 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所在公司合格供方的履约情况,通过比较分析逐步建立管理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录,以供各项目所在公司直接委托或选择招标时使用。

7 相关作业流程与指引文件
PPG001 业务分包(采购)方式选择规定
PPG002 业务分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
PPP100 管理公司集中采购
PPG101 招标工作责任界定
PPG102 招标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PPG103(T) 标准招标文件(参考文本)
PPG104 评标定标指引
PPG105评标报告
PPP200 第一类招标
PPP300 第二类招标
PPP400 第三类招标
PPP500 材料设备采购
PPG501 甲供材料设备采购操作要点
PPG502 乙方采购指定品牌及限价操作指引
PPP610 (管理公司)供方管理
PPG601 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PPP620 (项目所在公司)供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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