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精编版)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 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 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 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 实行封山育林, 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引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林木种苗工程,把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生产、使用、推广、更新,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林木种苗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列入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经营和推广林木种苗优良品种和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发展林木种苗产业。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林木种苗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良种选育、审定、使用和推广,林木新品种引进与试验示范、种苗检验、种苗信息网络建设等。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和林木种子结实歉年时的造林需要。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环。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下列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二)优树、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三)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待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
第七条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6]9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9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9日包头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林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全面落实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扎实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党办发〔2016〕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包头市“6521”战略定位,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总任务,立足“保绿、增绿、护绿、用绿”,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全面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区域绿化、黄河湿地保护恢复等林业重点工程,优化林业生态空间,坚守生态安全红线,完善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围封禁牧、造林后期管护等长效工作机制,发展林业产业,促进绿色惠民,全面提升林业生态事业发展水平,全力推动我市由生态脆弱区向生态良好区转变,为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生态支持和基础保障。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为国家所有森林和集体所有森林。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森林资源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第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滥伐森林;(二)盗伐森林;(三)毁林开荒;(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国家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二)采伐集体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三)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其他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森林旅游业、林果业、林下经济等产业。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管理的规定。
四、森林资源监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 年 10 月 23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4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点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
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
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训练,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迅速出击,及时扑救。
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出圃苗木应当进行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林木病虫害检疫机构检疫的苗木调入或调出本市。
第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确需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用于生态建设。
第三章管护队伍
第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管护队伍,健全管护网络,制定管护制度。
乡镇苏木应当建立护林队伍;村嘎查应当配备护林员;国有林场要严格核定护林员,实行护林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认定的公益林,其所有者
或者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经营不力,导致林木和林地植被退化、破坏,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减少或者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1倍以下,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禁牧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处以大畜每头300元,小畜每只2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放牧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