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
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六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摘要】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对于林业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综述了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概况,包括其定义、意义和目标。
其次详细讨论了林木种质资源的优选与整理、良种基地的选址与建设、管理与运营、监测与评估,以及示范与推广等方面。
进一步强调了强化良种基地在提高林木品质和生产效益方面的重要性,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建议提出了建议。
通过对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系统探讨,本文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促进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林木种质资源、强化良种基地、优选整理、选址建设、管理运营、监测评估、示范推广、重要性、发展趋势、政策建议1. 引言1.1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概述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森林中具有遗传稳定性、生长状况良好、具有广泛适应能力和优良性状的树木种质。
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是指通过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优选、整理、建设和管理,以及对良种基地进行监测、评估、示范和推广,最终实现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这一过程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至关重要。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关键在于科学规划和综合管理。
通过科学的种质资源优选与整理,可以确保良种基地的建设质量;选择合适的位置和土壤条件建设良种基地,可以提高种植树木的生长速度和品质;严格管理和运营良种基地,可以有效预防病虫害,提高基地产量和经济效益;定期监测和评估强化良种基地的生长情况和遗传变异情况,可以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维护基地生态平衡;通过示范和推广,可以将科学管理的经验和成果推广至更多地区,实现资源共享和效益最大化。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保护和有效利用。
2. 正文2.1 林木种质资源的优选与整理林木种质资源的优选与整理是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

林木种质资源与强化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林木种质资源是具有高度遗传多样性和优异经济性状的林木遗传材料,是林木良种选育和种植生产的重要基础。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林木种质资源逐渐缩减和质量下降,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是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旨在保证良种的选育和推广,促进林木种质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一、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服务有着重要作用。
同时,林木种质资源也是林木良种选育和生产的关键基础,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土地利用变化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保护林木种质资源,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强化生态保护和庇护、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等。
资源调查和监测是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基础,通过调查和监测来了解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分布、遗传特性等信息,为制定保护和利用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是保障林木种质资源完整性的重要措施,通过建立种质资源库来保存林木遗传材料,提高其存活率和利用价值。
生态保护和庇护也是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生态保护和庇护来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障林木生长和繁殖。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是保障林木种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林木种质资源的利用方式和保护。
利用林木种质资源,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包括选育良种、推广种植、增加品种多样性等。
选育良种是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核心内容,通过选育良种来提高林木的生长速率、抗病虫害能力、木材质量等经济性状,为林木生产提供更好的基础。
推广种植是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途径,通过推广种植来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用,为林业生产和木材加工提供更好的质量和数量保障。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一条已经包装的林木种子需要进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十二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
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标签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照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072-19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要造林树种和珍贵、稀有、濒危树种以及主要引进树种种质资源的保存。
2 术语2.1 种质germplasm是指亲代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或体细胞直接传递给子代并决定固有特性的遗传种质基因。
2.2 林木种质资源the forest trees germplasm resources在本标准中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种及种以下分类单位具有不同遗传基础的林木个体和群体的各种繁殖材料总称。
2.3 林木种质资源库the store of forest trees germplasm resources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
2.4 珍贵树种preoious species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的我国珍贵树种。
2.5 稀有树种rare species我国特有的单种属或少种属的树种,分布区域狭窄或分布区域虽广但零星存在的树种。
2.6 濒危树种endangered species由于自然分布局限,遭受人为或自然破坏,数量已降到临界水平,处于绝灭危险中的树种。
2.7 原地保存conservation in situ指将种质资源在原生地进行保存。
又称就地保存。
2.8 异地保存conservation ex situ指将种质资源迁移出原生地栽培保存。
又称迁地保存。
2.9 离体保存conservation off body指种质资源的种子、花粉及根、穗条、芽等繁殖材料,离开母体进行贮藏。
3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3.1 原则3.1.1 以保护濒危树种不灭绝,并得以适当发展;种的遗传基因不丢失,并满足利用为目的。
3.1.2 根据不同林木的特性采用相应的保存方法。
林木群体以原地保存为主。
3.2 规划3.2.1 在制订林木种质资源保存规划之前,应进行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3.2.2 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种质资源的保存规划,提出保存的任务。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森林中各种植物的种子、芽、茎、根、叶、果实等各种生殖和营养器官,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的原则与方法。
原则:
1. 多样性原则,保护和保存尽可能多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各种树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以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代表性原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种质资源进行保存,以保留各种类型和特征的植物。
3. 完整性原则,保存尽可能完整的生态系统和种质资源,包括不同生境和生态类型的植物。
4. 可持续利用原则,保存种质资源的同时,要考虑其可持续利用的可能性,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更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
方法:
1. 野外保护,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方式,保护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自然生长环境。
2. 种质园建设,建立种质资源园,收集、保存和研究各种林木
种质资源,为科研和保护提供资源基础。
3. 种子库建设,建立种子库,储存各种林木种子,并进行管理
和研究,以备种植和繁育之用。
4. 种质资源调查,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了解
各种资源的分布、数量和特征,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保护和保存林木种质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遵循多样性、代表性、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原则,以及野外保护、种质园建设、种子库建设和种质资源调查等
方法,可以有效地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为人类和地球
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护

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护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物种的种子、芽、组织培养基等带有遗传信息的物质。
科学、全面地收集和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对于增强抗病虫害能力、提高林木生长速度、改良林木品质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护的重要性、方法和挑战。
一、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性林木种质资源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支撑。
通过收集和保护林木种质资源,我们能够实现以下目标:1. 保护物种多样性: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有助于保护林木物种的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不同树种的种质资源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和抗逆能力,收集和保护多样化的林木种质资源可以增强森林的抗病虫害、抗旱、抗寒能力,降低病害发生的风险。
2. 促进林业发展: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对于林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筛选和培育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优良品种,可以提高林木的产量和质量,推动林业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同时,收集和保护野生的林木种质资源,也为林业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基因库。
3. 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还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利用可以提高木材、木材制品的质量和价值,促进林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此外,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对于生态旅游、生态修复等方面也具有推动作用。
二、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方法1. 野外考察与样品采集:野外考察是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地区的物种分布、适应性和生态特征,选择适合收集的样品。
在野外考察时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过度采集和破坏自然资源。
2. 树木标本的采集与保存:采集树木标本是收集种质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选取健康、生长良好的树木进行标本采集,采集时要注意保持标本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采集的标本可以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进行保存,也可以进行标本的烘干和加工处理,以便长期保存和利用。
林业行业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关键策略

林业行业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关键策略林业行业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关键策略一、引言林木种质资源是林业行业中重要的资产,对于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关键策略。
二、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策略1. 建立遗传资源库建立遗传资源库是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手段。
这个库可以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与林木相关的遗传信息,通过对遗传资源的收集、研究和储存,以及建立数据库,可以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和遗传特征。
2.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是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关键步骤。
这些政策和法规可以包括禁止非法采伐和运输林木种质资源、限制外来物种的引进以及规范木材加工和交易等方面。
通过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减少非法砍伐和盗伐事件,保护和维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完整性。
3. 加强教育和宣传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教育和宣传是提高公众对林木种质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和展览,向公众普及林木种质资源的知识,呼吁人们关注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性和责任。
三、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策略1. 选择适应性强的品种在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时,应选择适应性强的品种进行栽培和种植。
这些品种具有良好的生长和抗病虫害能力,可以提高木材的产量和质量。
2. 科学管理和繁育科学管理和繁育是有效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关键策略。
通过对林木的生长环境、育种技术和管理方法的研究,可以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产量,并降低疾病和害虫的发生。
3. 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是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推动林木种质资源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木材的利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四、结论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遗传资源库、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教育和宣传以及选择适应性强的品种、科学管理和繁育、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等策略,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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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7年1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八条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地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条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完整保存档案资料。
原始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
进行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过鉴定的林木种质资源或者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林木种质资源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由国家林业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另行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保存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珍贵的林木种质资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需要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采取原地保存或者建立异地保存库、设施保存库等方式,保存林木种质资源,保障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异地保存库和设施保存库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及鉴定和保存情况,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利用从林木种质资源库获取的林木种质资源,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其他专利权的,应当事先与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十八条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反馈利用信息的义务。
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
(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
(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
(四)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
(五)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经其登记后移交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十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林木种
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