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族宗教三级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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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工作有关政策

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宗教工作有关政策

宗教工作有关法律法规1 .《宪法》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2, 《刑法》对邪教和迷信活动的惩处规定《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乡镇2017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乡镇2017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乡镇2017年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年来,我乡民族宗教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领导下,在县民宗局的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团结、进步”两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精心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民族关系得到了日夜巩固和发展。

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积极探索做好民族工作的新路子,不断创新做好民族工作的新方法,促进全乡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认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现将我乡### # 年一年来民族宗教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在我乡辖区内有少数名族#种##人,我乡境内有宗教活动场所#所,分别是童子寺、三圣殿、正法寺、屯粮古文化室,有宗教教职人员##人。

民族团结问题的核心任务是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民族矛盾贯穿民族发展的全过程,特殊的乡情决定了我乡民族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我乡民族宗教工作,对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加强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年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召开民族宗教会议,及时及时学习了全国宗教会议精神。

结合我乡实际,按照“党政齐动手,各尽其责,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原则,与各村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宗教管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一是利用“诞佛日”加强对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印发了宗教方面的宣传单,要求各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教育他们爱国爱教,广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二是积极引导宗教场所。

按照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妥善的方式方法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宗教健康发展;三是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现象,我们经常巡回各村检查,并在各村确定了民族宗教信息员,对非法修建庙宇、非法宗教活动劝阻不听的坚决予以取缔,特别是提高警惕,严防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了“与党同心、与十三五同行”的发展理念。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是人类的重要精神需求之一,其在塑造人类思想、价值观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宗教活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宗教场所管理、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管理三个方面阐述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宗教场所管理宗教场所是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其管理涉及到场所的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

有些宗教场所因教派、信仰团体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场所属性和规模,因此,需要建立起分类管理的制度,明确宗教场所的等级、用途和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应当完善场所监管机制,加大场所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宗教场所进行处置;同时,还应加强宗教场所的消防、安保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可靠。

二、宗教事务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是指宗教机构的组织、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宗教机构通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往往涉及诸多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为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宗教管理团队,必须建立起宗教事务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对教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还应完善宗教财务管理制度,增强宗教机构的财务透明度,杜绝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活动是宗教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宗教活动管理的重中之重。

应当建立起宗教活动宣传、审批、监管等方面的制度,通过公示、审批等方式,有效掌握宗教活动的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活动。

同时,还应建立起宗教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巡查和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总之,对于任何宗教团体来说,宗教活动管理制度都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建立健全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权利,降低社会风险,还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我们应当在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与服务,为加强各方面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单位民族宗教管理制度

单位民族宗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单位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民族宗教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位民族宗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3. 人事部门负责单位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

4. 各部门、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单位民族宗教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单位全体员工的民族宗教意识。

2. 做好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稳定工作,及时化解民族宗教矛盾,维护民族团结。

3. 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4.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5. 加强与上级民族宗教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民族宗教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民族宗教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民族宗教工作经费,改善民族宗教工作条件。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民族宗教意识,营造良好的民族宗教氛围。

4. 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考核制度,对民族宗教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民族成分变更和核发清真标识的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市群众的信教和不信教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的工作方针,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二)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评查;(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街道);(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

社区民族宗教规章制度一、总则为维护社区安定和谐,促进各民族、宗教团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民族宗教活动管理办法1.社区内成立民族宗教协会,协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协会应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

2.民族宗教活动需提前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居民委员会有权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该活动举办。

3.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营业执照,并经常接受检查。

4.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内的民族宗教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理。

5.社区要保障各民族、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不得进行歧视或排斥。

三、社区民族宗教人员管理规定1.社区内的民族宗教人员需经过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宗教活动。

2.民族宗教人员在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散布宗教极端思想或进行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3.民族宗教人员要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建立和谐的宗教关系,不得进行宗教歧视或攻击。

4.社区要加强对民族宗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宗教知识和文化素养。

四、社区民族宗教场所管理规定1.社区内的宗教场所应符合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不能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2.宗教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不得用于非宗教活动或其他商业用途。

3.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宗教场所进行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4.宗教场所必须遵守相关的防火、安全规定,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社区民族宗教节假日管理规定1.社区要尊重各宗教节假日,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需求。

2.宗教节假日举办的宗教活动,需要提前向居民委员会报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3.宗教节假日期间,社区内不得干扰宗教活动,不得妨碍信教群众的正常生活。

4.社区要制定相关安保措施,在宗教节假日期间加强巡逻和警戒,确保社区安全。

六、社区民族宗教文化传承规定1.社区要积极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文化遗产,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

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自觉地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一、爱国爱教。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

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

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

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

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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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三级管理工作制度
1、民族宗教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每两年逐级签订一次民族宗教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责任书。

2、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队伍,使影响民族宗教领域稳定的因素和苗头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统战联络员参加的民族宗教工作形势分析会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对策,提出工作意见。

4、定期开展清查和治理邪教、宗教“私设点”、自封传道人以及非法宗教聚会活动的工作,确保村宗教工作实现“四无”(无邪教点、无私设聚会点、无自封传道人、无宗教矛盾上交),同时在信教群众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鼓励支持宗教信徒争做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的好公民、好教徒。

5、对少数民族特困户家庭每年进行一次走访,做到了解情况、关心生活,鼓励他们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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