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族宗教三级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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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三级管理工作制度

1、民族宗教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每两年逐级签订一次民族宗教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责任书。

2、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队伍,使影响民族宗教领域稳定的因素和苗头能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统战联络员参加的民族宗教工作形势分析会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对策,提出工作意见。

4、定期开展清查和治理邪教、宗教“私设点”、自封传道人以及非法宗教聚会活动的工作,确保村宗教工作实现“四无”(无邪教点、无私设聚会点、无自封传道人、无宗教矛盾上交),同时在信教群众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鼓励支持宗教信徒争做遵纪守法、爱国爱教的好公民、好教徒。

5、对少数民族特困户家庭每年进行一次走访,做到了解情况、关心生活,鼓励他们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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