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十个严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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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保险从业人员十大禁令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十大禁令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十大禁令内容一、保险从业人员十大禁令内容1. 严禁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一条可太重要啦,咱保险从业人员要是欺骗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那可就是在砸自己的饭碗呢。

人家把信任交给咱们,咱们就得实实在在的,不能为了业绩啥瞎话都往外说呀。

2. 严禁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就像谈恋爱不能有隐瞒一样,做保险也不能对投保人隐瞒重要的保险合同情况。

人家有权知道自己买的保险到底是怎么回事,有啥权益和风险,咱要是藏着掖着,那就是不地道。

3. 严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是很关键的,咱们可不能从中作梗,也不能诱导人家不说实话。

不然到时候理赔啥的出了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

4. 严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就是说,咱们得按合同来,不能私下里给投保人啥回扣或者额外的好处。

保险是个严肃的事儿,得按规矩办事。

5. 严禁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签了合同就得认,该赔就得赔,该给就得给。

要是耍赖皮,那投保人得多委屈呀,咱这保险行业的名声也得被搞臭了。

6. 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这可就是在骗保啦,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编造事故或者夸大损失,这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的还得负法律责任呢。

7. 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这些钱都是有主儿的,是投保人的保费或者该赔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咱可不能动歪心思,把钱挪为己用或者截留、侵占。

8. 严禁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销售可不是谁都能做的,得是有合法资格的才行。

要是找那些没资格的人来做,整个销售过程就没有保障,很容易出乱子。

9. 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咱不能仗着自己有点权力或者啥便利就强迫人家买保险,或者用不正当的手段引诱、限制人家。

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十个不准”长效机制

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十个不准”长效机制

ⅩⅩ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十个不准”长效机制(试行)为规范管理,从源头杜绝案件发生,培育广大员工养成良好的从业习惯,实现用制度管人、约束人的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新的业务流程要求,特制定“十个不准”案防长效机制。

一、不准上门到客户中去直接办理存款业务(联社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除外)。

凡违反者,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有无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安排支持的营业机构领导一律撤职,对纵容包庇的营业机构领导作书面检讨;对知情不报者,予以批评、教育和帮助,并在全辖内通报批评。

二、不准到客户中去直接办理收贷、收息业务。

凡违反者,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有无损失,对直接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安排支持的营业机构领导一律免职,对纵容包庇的营业机构领导一律停职检查1个月;对知情不报告的员工,予以批评、教育和帮助,并在全辖内通报批评。

因客户习惯仍将还本付息资金汇入员工个人存折(卡)上的,第一次发现由员工个人主动进行纠正,第二次发现的由员工自觉报告所在网点帮助纠正,凡检举或检查发现不主动纠正又不报告的,一律视为违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不准未经贷前查询就直接办理贷款手续。

对初次违反者,责令写出书面检讨;第二次检查发现违规的停岗学习一个月;第三次检查发现违规的劝其辞退。

造成多头贷款的,要责令限期收回;导致贷款损失的,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四、不准个人对借款客户实施评级授信。

凡个人违反办事处小额信贷或其他贷款产品评级授信规定,擅自给借款人评级授信并发放信用等级证书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五、不准个人擅自决定对无信用等级证书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对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收回贷款本息;凡第二次检查发现且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对无故低证高贷且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六、不准会计人员隔日后再对账。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行为十不准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严禁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

【免费下载】329银行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

【免费下载】329银行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

银行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及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一、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主要涉及开户企业身份识别、出售或发行重空凭证及物品、支付控制、银金对账四个方面的规定。

1.严禁开户前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2.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3.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4.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5.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6.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7.严禁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8.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9.严禁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10.严禁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不作为风险账户管理。

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主要涉及自助设备的启用条件、日常管理、加卸钞流程,以及钥匙和密码管理、会计监督、监控录像抽查等方面。

1.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2.严禁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3.严禁由同一人管理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5.严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6.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7.严禁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8.严禁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即对外营业;9.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10.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廉洁办贷的十个严禁内容

廉洁办贷的十个严禁内容廉洁办贷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办贷行为,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严禁以下十个内容:1. 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虚假身份办理贷款。

办贷必须遵守合法、真实和透明的原则,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同时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应加强身份验证,确保办贷人的真实身份。

2. 严禁以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贷款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利用假借贷款之名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走私等。

3. 严禁以高额利息和附加费用剥削借款人。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依法制定贷款利率,并明确规定附加费用,不得随意提高利率或乱收费用。

4. 严禁向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向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以免造成风险。

5. 严禁违规操作和内部勾结。

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内外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

6. 严禁泄露客户信息。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确保客户的隐私安全。

7.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8. 严禁虚构借款用途。

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应如实告知借款用途,不得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以蒙骗银行和金融机构。

9. 严禁虚报贷款金额。

借款人不得虚报贷款金额,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审核,确保贷款金额真实合理。

10. 严禁贷款人员与评估人员勾结。

评估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贷款申请人的资质和还款能力,不得与贷款人员勾结,作假评估。

以上十个严禁内容是廉洁办贷的基本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控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廉洁和合规。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关注并监督办贷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廉洁办贷的基础上,金融市场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金融机构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

金融机构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一、营业柜员“十个严禁”1. 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 / 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 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 / 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
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 / 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 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
人使用。

4. 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
客户资金。

5. 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
入营业场所。

6. 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
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 / 重置 / 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 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 / 折等凭证。

8. 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
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 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
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 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 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 严禁使
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 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
授权。

农村信用社业务“十不准”

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信贷业务“十不准”为规范资金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现提出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信贷业务“十不准”。

一、不准以贷谋私;二、不准以贷收息(贷);三、不准发放假冒贷款;四、不准对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发放贷款;五、不准化整为零发放贷款;六、不准账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七、不准越权办理信贷业务;八、不准违反程序办理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九、不准编报虚假资料,套取信用;十、不准违规拆借、存放资金。

凡指示或直接违反上述任一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撤职或开除,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十不准”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现提出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账外经营;二、不准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三、不准挪用公款、客户资金,空库、白条抵库;四、不准违规费用挂账;五、不准虚增或虚减收入支出;六、不准乱调会计科目,编制虚假会计报表;七、不准违规增加、处置固定资产;八、不准违规干涉大额费用开支事项;九、不准违规收取、支出手续费;十、不准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凡指示或直接违反上述任一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撤职或开除,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ⅩⅩ农村信用社柜台业务“十不准”为规范柜台业务操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范操作风险,现提出ⅩⅩ农村信用社柜台业务操作“十不准”。

一、不准无故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二、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三、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四、不准越权办理资金汇划,盗用重要空白凭证;五、不准违规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六、不准泄漏系统登录密码或冒名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七、不准违规使用印章;八、不准违规开具资金证明;九、不准办理虚假交易;十、不准泄露本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凡指示或直接违反上述任一条款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撤职或开除,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ⅩⅩ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工作人员“十不准”为加强计算机系统管理,防范信息科技风险,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信息化建设,现提出ⅩⅩ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工作人员“十不准”:一、不准违反规定更换计算机业务系统硬件设备;二、不准违反规定开发、引进软件产品;三、不准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内机密资料和客户资料;四、不准违反规定查阅、修改计算机系统数据信息;五、不准违反规定虚设、删除计算机系统内机构和操作柜员;六、不准违反规定启停灾备系统;七、不准将生产网络与互联网连接;八、不准擅自接入、共享生产系统网络;九、不准在业务用机上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系统;十、不准违反规定,使无关人员登录计算机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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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
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严禁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
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严禁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收取有价证券;
严禁泄露、出卖金融证券秘密;
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
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严禁利用节假日公费或关系户公款接待旅游度假,不准参加
用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受下属单位、个人或关系户赠送的慰问
金、礼金和各种红包,不准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小轿车等
交通工具;
严禁利用干部提拔调动、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机会收受有
关人员钱物;
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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