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1-SOLAS公约(H)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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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引言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6.总结正文:1.引言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SOLAS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一公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背景、目的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内容。

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SOLAS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14年首次通过,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航行效率以及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率,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防止海洋污染。

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SOLAS公约共分为13个章节,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船舶操作、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布置;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运输;船员培训和值班等。

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本文将提供一个简化的中英文对照版本,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SOLAS 公约的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第三章:救生设备-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章:航行设备- 第六章:货物运输-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值班- 第八章:航行安全- 第九章:搜索与救助- 第十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十一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章:安全船舶回收- 第十三章:法律与技术援助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作为IMO的成员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SOLAS公约的实施。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在我国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并为实施SOLAS公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IMO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与其他成员国共同推动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实施。

2013最新SOLAS公约讲解课件资料

2013最新SOLAS公约讲解课件资料

它被认为是关于船舶与船员管理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
之一,在国际上受到高度重视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
全。
——摘自《SOLAS公约》条款
一、什么是SOLAS公约
在IMO制定所有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
SOLAS公约是最重要,也是最早的一个。
为什么是最重要、最早?
海上交通工程
课程计划
一.什么是SOLAS公约
二.SOLAS公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三.SOLAS公约框架结构
四.SOLAS公约相关名词解释
五.SOLAS公约第一章总则部分 六.SOLAS公约发展动态
一、什么是SOLAS公约
SOLAS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简称。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制定了第二个SOLAS公约 1948年,由于《1929年公约》存在的问题及更好地 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事故的教训,通过了第 三个SOLAS公约。 1960年、1974年分别在修订前一个公约的基础上制 定了新的SOLAS公约。 并且1974年SOLAS公约为现行公约。我国于1980年1 月7日加入了该公约。
五、SOLAS公约第Ⅰ章总则部分
(一)SOLAS 1974附则第Ⅰ章总则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3节21条 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共5条。第一节对于公

约的适用范围、有关名词的定义、适用公约的例外、免 除以及规则的生效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本规则各章适 用于何种船舶与适用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2、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3、非机动船。 4、制造简陋的木船。 5、非营业性的游艇。 6、渔船。

solas公约摘要

solas公约摘要

1 .5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配备三台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设备2. 每艘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有1台雷达应答器在至少配有2台雷达应答器以及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上,其中的一台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内,另一台存放在紧邻驾驶室的附近,以便能在船上使用,并能便于转移至任一其他救生艇筏上。

3 .至少配备12支火箭降落伞信号,在驾驶台及其附近,抛绳器是4个4.救生圈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且不应被永久系固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直径不少于8mm,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MOB,至少4公斤);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相等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要求的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5.集合地点应设在紧靠登乘地点。

每个集合地点应有足够的场所,以容纳指定在该地点集合的所有人员,每人的甲板面积至少为0.35平方米6. 在用于降落至船舷的救生艇筏的每处登乘地点或每二处相邻的登乘地点均应设置一个符合规则要求的登乘梯,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度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度的不利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然而,主管机关可准许用提供进入在水面上的救生艇筏的认可装置代替这些梯子,条件是该船舶的两舷均应设有至少一个登乘梯7. 如自由降落降放不可行时,可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面,而不作自由降落降放,条件是该救生艇每6 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被指派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12 个月,但必须在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内安排一次类似的降落试验8. 降落所用的吊艇索的两索端应相互调头,间隔不超过30 个月,且由于吊艇索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在不超过5 年的间隔期中(取其较早者),应予换新。

SOLAS资料

SOLAS资料

1.破损控制
公约通过对分舱、防撞舱壁、水密舱壁、水密门、
双层底、舱底排水的控制来保证船舶在破舱的情
况下仍有一定的稳性和储备浮,以达到保护海上
人命的安全。
2.操舵装置
3.应急电源
第II-2章
防火、探火和灭火
本章共有四部分63条,规定了所适用的范围、 基本原则、有关名词定义及对消防、灭火、探火 等设备、系统或装备的要求,规定了对客船、货 船、液货船、现有客船在构造方面的消防措施, 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最充分
电报设备等技术要求。共有A、B、C、三部分17条。 为实施GMDSS,本章内容为1988年修正案全面修
正,并同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紧密相
连。
第V章
航 行 安 全
本章共有23条,规定了应由缔约国政府提供的航行服务,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此章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船舶。这
与附则其它章节只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中相应类型、吨
公约正文有13条程序性条款,规定
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法律、 规则、公约的修正、生效与退出等
内容。
二、 附则
目前共有十二章。
第I章 总则(检验和证书) 本章共有3节21条规定。 第一节有5条,规定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 行的船舶,以及例外、有关名词定义、免除、
等效等条款。
第二节共有15条,规定了对不同类型船舶实施 检验,并对表明满足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相应
可行的程度。
1.基本原则;
2.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
3.紧急逃生呼吸器(EFDB)(符合〈消防安全系
统规则〉(FSS Code)的相关要求)
第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一)概述 修改时间:1996年6月4日 生效时间:1998年7月1日 新的第三章的单独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即 LSA规则,在1998年7月1日成为强制规则。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精解
03 机器和设备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01
02
03
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THANKS
感谢观看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

solas公约2016综合文本
【原创版】
目录
1.SOLAS 公约的概述
2.2016 年综合文本的主要内容
3.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对国际海运业的影响
正文
【概述】
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自 1914 年首次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过数次修订,以适应海上交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提高海上安全标准。

2016 年综合文本是其最新一次修订。

【主要内容】
2016 年综合文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加强了对船舶结构的要求,提高了船舶在遇到恶劣海况时的抗风能力。

2.增加了对船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的要求,提高了船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3.修订了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的规定,要求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增加了对船舶保安和反恐要求的规定,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海上安全威胁。

5.调整了部分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影响】
SOLAS 公约 2016 综合文本的实施对国际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1.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性能,降低了海上事故发生的风险。

2.提升了船员的专业素质,使得船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3.加强了船舶保安和反恐措施,保障了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简化了船舶检验和发证程序,降低了船舶运营成本,提高了航运效率。

SOLAS公约


其他重要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ISPS规则》) 进行船舶保安评估(SSA),制定船舶保安计
划(SSP),设立公司保安员(CSO)和船舶 保安员(SSO),进行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 演习等。
冰山与沉船
影响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 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 等。
经过1929、1948、1960年3次修订后,1974年 10月,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伦敦召 开,会议最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并与1980年正式生效。
无线电通信
1988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将“无线电报和无线 电话”改为“无线电通信”,并引入了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该系统从1992年至1999年逐步实施,逐步取消
莫尔斯电码,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 300GT及以上的货船根据航行海区(A1、A2、 A3和A4)必须配备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设备
每艘船舶应该设有以下装置: 1.一台能够发送和接收的VHF无线电装置 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
电装置 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4.一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
无线电装置的管理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 不会影响其使用的地方
2.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

最新solas公约汇总

2011S O L A S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74-11-01生效日期:1980-05-25目录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第二节检验与证书第三节事故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分舱与稳性第三节机电设备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一节通则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第三章救生设备等第一节通则第二节限客船适用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二节值班第三节技术要求第四节无线电日志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谷物装运第一节通则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第八章核能船舶附录证书格式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一节SOLAS公约


(IMDG规则)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规则)
--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
(CSS规则)
--船舶装运木材甲板货安全操作规则
(CTDC规则)
--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
(IBGC规则)
--散装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
(BLU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规则)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HSC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稳性规则
(IS规则)
第I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 公 约 仅 适 用 于 500 总 吨 以 上从事国际航行的机动船舶。
除外: ——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非机动船 ——制造简陋的木船 ——非营业性的游艇 ——渔船 ---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考虑到人员进入船上封闭舱室工作会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国际海事组织(IMO)引入了SOLAS第三章的第19条新规定
SOLAS公约产生背景
海难发生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救生和消防设备、 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
船舶管理
航海系
第三章 国际S海OL事AS公约
目录
第三章 国际海事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二节 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三节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第四节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五节 港口国监督程序 第六节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第七节 国际卫生条例 第八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九节 国际航行船舶要求随船携带的证书和其他文件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SOLAS 公约简介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5.结论正文:1.SOLAS 公约简介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船舶发生事故,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自1974 年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国际海上交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

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船舶构造和设备标准: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维修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船舶具有良好的航行性能和安全性能。

(2) 船舶操作和船员培训:规定了船舶的操作要求、船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船舶的操作水平和船员的业务素质。

(3)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船舶安全检查和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4) 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规定了船舶在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是将SOLAS 公约的英文原文与中文译文进行对照排版,以便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中英文对照版本不仅有利于提高公约的执行力,还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海事合作和交流。

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提高公约的执行力:中英文对照版本便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了解公约的规定,有利于公约的执行和落实。

(2) 促进国际海事合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海事合作和交流,提高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力。

(3)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通过中英文对照版本,可以更好地宣传和普及公约的规定,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船员的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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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公约
序号
内容
备注
1.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ⅱ)一周岁以下儿童。
Ch.I / Reg.2
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a)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Ch.II-1/Reg.22-4
27.
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适当的阀,其阀体应安装在首尖舱内的舱壁上。阀也可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但在所有营运状态下该阀应易于接近,且其所在处所不是货物处所。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经认可的塑性材质。不得采用普通铸铁或类似材质的阀。舱壁上不允许开门、人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Ch.I / Reg.14
12.
签发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
Ch.I / Reg.14
13.
每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时,应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官员的控制。
Ch.I / Reg.19
Reg.I/14.(e)
18.
载重量系指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海水中,相应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以吨计。
空船排水量系指船舶在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Reg.II-1/3
19.
每艘液货船应设置使船员即使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也能进入船首的安全通道。
Ch.II-1/ Reg.3-6
26.
主管机关可允许对某一个别货船免除倾斜试验,但须具有其姊妹船所作倾斜试验的基本稳性数据,且使主管机关满意认为可从22-1条要求的这些基本数据中获得免除船舶的可靠稳性资料。重心检验应在完工时进行,而且只要与从姐妹船获得的数据相比,长度为160米或以上的船舶的空船排水量超过1%,长度为50米或以下船舶的空船排水量超过2%和通过内插法确定的中间长度或发现空船重心纵向位置超过Ls的0.5%,就要进行倾斜试验。
Ch.II-2/Reg.4.5.2.2
38.
液货泵舱应采用机械通风,从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这些舱室的通风能力应足以最大限度降低可燃蒸气聚集的可能性。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确定。通风管道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应采用抽吸式通风并使用无火星型风机。
33.
不燃材料系指某种材料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也不发出足以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气,根据《耐火程序试验规则》确定。
Ch.II-2/Reg.3
34.
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用作非主推进,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 kW的内燃机;或
.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燃油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等。
Ch.II-1/ Reg.3-4
22.
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
.1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
.2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 × 106 Pa)下,
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
.3在超过1,000℃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Ch.II-1/ Reg.11
28.
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按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船长24 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
Reg.II-1/22
29.
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可随时使用的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限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浸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
Ch.II-2/Reg.4.5.2.1
37.
主管机关可准许在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舱壁,或在本条5.2.1规定的5 m限制范围内设置通向货物主控制站和诸如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出入门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包括有或用作起居处所、控制站的任何其他处所,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工作间的服务处所,或含有油气着火源的类似处所。
b)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c)非机动船。
d)制造简陋的木船。
e)非营业的游艇。
f)渔船。
Ch.I / Reg.3
3.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Ch.I / Reg.4
4.
Ch.II-1/ Reg.3-3
20.
如所需通过的露天甲板长度超过70m,在通道或步桥上每隔间距不超过45m处应设有一个遮蔽处所。每一这样的遮蔽处所应至少容纳1人,其能在前方和左右两侧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提供保护
Ch.II-1/ Reg.3-3
MSC.62(67)
21.
载重量不小于20,000 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Ch.II-2/Reg.3
35.
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包含货舱、液货舱、污油舱和货泵舱的部分,包括泵舱、隔离空舱、相邻于液货舱的压载舱和留空处所,以及前述处所上方的船舶这一部分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
内的甲板区域。
Ch.II-2/Reg.3.6
36.
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出入门、空气进口和开口,均不应面向货物区域。它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横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 m位置处。此距离不必超过5 m。
应向船长提供必要的可靠资料,以使船长能在各种营运情况下通过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得到有关船舶稳性的准确指导。这些资料包括:
.1确证符合有关完整稳性要求和第25-1至25-6条要求的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对吃水的关系曲线,也可选择相应的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的曲线,或与这些曲线等效的其他资料;
.2有关横贯浸水装置的操作说明;
Ch.II-2/Reg.9.2.4
41.
对于液货船,应仅采用所定义的IC法。
Ch.II-2/Reg.9.2.4
42.
如果货船厨房炉灶的排气导管穿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该导管应按“A”级分隔制成。每一排气导管应设有:
.11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器;
.21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3可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排气风机的装置;和
16.
每个公约均有专门规定公约生效条件的条款。各公约的生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约越重要、越复杂,其生效条件就越严格。《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规定生效条件是:至少25个国家正式接受、接受公约国家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
第X条
17.
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船舶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Ch.I / Reg.8
7.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的定期检验。
Ch.I / Reg.9
8.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期前3个月或后3个月内的年度检验。并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上签署。
Ch.I / Reg.10
9.
在任何5年期内,国际航线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自航货船的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2次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2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
Ch.II-1/ Reg.3-6
25.
通向货舱、液货舱、压载舱和其他处所的安全通道
长度为35m或以上的液舱和分舱,应尽实际可能至少安装两个舱口通道和梯子。长度小于35m的液舱应至少有一个舱口通道和梯子。当液舱被一个或多个水冲激舱壁或类似障碍物分隔,不允许从现成的通道到达液舱的其他部分时,则应至少安装有两个舱口和梯子。
Ch.II-2/Reg.4.5.4.1
39.
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且间距不超过14 m的挡风条作分隔。在垂直方向上,此类封闭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的空隙在内,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
Ch.II-2/Reg.8.4
40.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并包括支承该起居处所的悬伸甲板,其面向货物区域的所有部分以及从面向货物区域的限界面端部起3m之内的外表面,应用钢材制成并隔热至“A–60”级标准。
14.
构成1974SOLAS公约一部分的规则包括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国际消防系统规则(FSS)。
15.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了从欧洲到美洲和世界各地的移民潮,因当时尚未发明飞机,使得该时期成为海上客运的黄金时代。因那时客船相当普遍,重大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1912年4月“Titanic”号在其处女航沉没事故,引发了第一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191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14SOLAS),其后又有四个版本的SOLAS公约,现行版本是1974年通过,1980年生效。
Reg.II-1/23-1
30.
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的要求适用于船长(Ls)超过100 m的货船,但不包括表明是符合本组织制定的其他文件②中分舱和破损稳性规则的那些船舶。本部分要求也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Ls)为80 m及以上但不超过100 m的货船。
Reg.II-1/25-1
31.
.4用于扑灭导管内火灾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Ch.II-2/Reg.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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