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土地改革面临五大困难
我国人地关系紧张格局面临五大问题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王立彬)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约束加剧,我国土地利用面临“既要吃饭,又要发展”的严峻挑战。
23日正式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
我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预期将分别达到13.6亿和14.5亿,2033年前后达到高峰值15亿左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也需要大力加强对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
同时,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需要调整一些耕地。
但是耕地后备资源少,生态环境约束大,制约了我国耕地资源补充的能力,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10年和2020年,城镇化率将分别达到48%和58%,城镇工矿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
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将拉动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增长。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需要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
但我国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各项建设用地的供给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此外,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不断加快,亟待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和方式,优化行业土地利用结构,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各行业、各区域土地利用目标多元化,加大了调整和优化行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难度。
《纲要》也指出了解决我国土地利用问题的有利条件。
我国建设用地利用总体粗放,节约集约利用空间较大,为统筹保障科学发展与保护耕地资源提供了基础条件。
从国际背景看,经济全球化、科技革命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从国内环境看,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我想讲的是土地改革〔259〕中的几个问题。
这是几个重要问题,但不是土地改革的全般问题。
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都获得很大的成绩,在广大解放区内掀起了热烈的群众运动,已经或正在彻底消灭中国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半封建剥削制度,使千千万万的中国农民翻了身。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民运动,也是我们今天战争能够胜利发展的基础,是帝国主义和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所最为惧怕的。
去年九月土地会议〔260〕,全般的讨论了土地改革问题,并作出许多重要决定。
中央根据土地会议的结果,颁发了《中国土地法大纲》〔261〕,建议各解放区政府施行。
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清楚而明确地在全国人民面前指出我党土地政策的方向和办法。
对于这个方向和办法,我们应该坚决拥护。
任何对于土地改革的动摇、畏缩、旁观、甚至妨碍,都是不能容许的。
但是,土地改革工作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我们为了拥护土地改革,为了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目的,除了提出土地法大纲之外,还必须对于农民实际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给以正确的具体的解决。
我现在根据中央最近的决定〔262〕,讲讲在这一伟大运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引起全党注意的下列几个问题。
一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农村阶级中央最近重新发出了一九三三年的两个文件,《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给各地作为划分农村阶级的参考文件。
这虽是一九三三年的文件,但今天一般还是适用的,其中关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中央所以发出这两个文件,是因为有些地方在定阶级成分时发生了错误,没有掌握定阶级成分的正确标准,把许多人的成分定错了,弄得敌我界限没分清楚。
毛主席告诉我们要划清界线,分清敌我,孤立敌人,分化敌人,不要孤立了自己。
如果许多人定错了成分,那就搞乱了自己的阵营,这样做的危险性是很大的。
我现在举一个晋绥的材料来说明这种危险性的严重。
据晋绥分局上月讲到纠正兴县蔡家崖行政村定成分中的错误时说:全蔡家崖行政村(缺岔儿上自然村)共五百五十二户,评定为地主富农的有一百二十四户,占总户数百分之二十二点四六。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问题分析1.土地流转难题在我国农村,土地被农民个人所有的历史阶段已经过去,土地流转成为农村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土地流转难、流转不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手续繁杂,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一般为30年。
土地承包期限短,无法有效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土地承包到期后,无法及时续约,导致土地闲置和浪费。
3.农村土地资源过度碎片化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是指土地被分散分割成小块,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耕作难度和成本,也不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4.农村产权保护不到位农村产权保护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权、房屋产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方面。
一些地方存在着强制收回承包地、侵占农民房屋和强制流转土地的现象,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对策分析1.加快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化为解决土地流转难题,应加快土地流转的程序简化,推进土地流转一站式服务。
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便捷的土地流转登记、交易和流转信息服务,简化流转手续,提高流转效率。
应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管理和经营能力。
2.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可以适当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的安全感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
可以循序渐进地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50年或者更长,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年限延长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有效保障。
3.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为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碎片化问题,可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整合,建立农村土地整合开发与利用的体制机制。
土地整治难点及解决方法

土地整治难点及解决方法土地整治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土地质量和农民生活条件的一系列综合性工作。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探讨土地整治的难点,并提出解决方法。
一、深度探讨土地整治的难点:1.土地碎片化难题土地碎片化是指土地分散、零散、碎片状分布的现象,主要原因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农户继承等。
土地碎片化给土地整治带来了困难,限制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管理。
解决土地碎片化问题需要进行土地流转、整合和重组,但由于相关法规限制和农民观念等方面的问题,土地流转和整合的难度较大。
2.生态环境保护矛盾在土地整治过程中,需要平衡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要通过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能力,提供足够的农产品供给;另要保护好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如何在土地整治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是一个难点。
3.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土地整治涉及到农民的土地流转、补偿、安置等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农民的权益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一些土地整治项目由于补偿标准不公、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等原因,导致农民不愿意配合土地整治工作,甚至上访维权。
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分享土地整治带来的好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广度探讨土地整治的解决方法:1.加强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土地整治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土地流转、整合、补偿等方面出台明确的政策指导,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2.推进土地流转和整合针对土地碎片化问题,可以在政策和机制上加以推动。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财税、土地登记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通过土地流转和整合,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土地整治中,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执法中的困难与困惑

土地执法中的困难与困惑土地执法中存在一些困难与困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难度大:土地执法需要对大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运用,对土地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等方面有较高要求。
但由于土地法规繁杂且常常发生变化,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更新学习知识,增加执法难度。
2.地下交易的难以侦查:土地执法中,地下交易是一大难题。
地下交易一般不以正规渠道进行,主要通过口头约定、私下交易等方式进行,隐蔽性较强,执法部门难以准确获取证据。
对于地下交易的侦查和打击,需要加大执法部门的技术力量和执法力量。
3.权力过于分散:土地执法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权力较为分散。
在一些地方,存在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执法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4.信息不对称:土地执法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常见。
一方面,执法人员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不易掌握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涉案当事人往往有隐瞒、销毁证据等行为,执法人员在获取信息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
5.执法成本高:土地执法涉及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成本。
一方面,执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查、取证、执法等工作;另一方面,土地违法者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阻挠,执法人员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针对这些困难与困惑,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解决:1.加强培训:对土地执法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适应法规变化和执法难度的提高。
2.加强协调: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果。
3.利用科技手段: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地下交易的侦查与打击,提高信息获取和证据保全的能力。
4.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优势,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5.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者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
综上所述,土地执法中的困难与困惑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进行解决,以提高土地执法的效果和水平。
土地整治难点及解决措施

土地整治难点及解决措施1. 引言土地整治是指通过改善土地的质量和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的目标。
然而,在实施土地整治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土地整治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 难点分析2.1 土地使用权问题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农民只能通过承包经营或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大面积的土地调整和流转,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问题,因此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成为一大难点。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土地权属不清晰;农民对于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情感较深,并不愿意轻易放弃。
2.2 资金投入问题土地整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土地流转费用、土地治理费用、补偿费用等。
然而,由于土地整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
土地整治项目往往规模较大,需要从多个部门或单位协调资金,这增加了资金投入的难度。
2.3 技术手段问题土地整治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土地调查、设计和施工等工作。
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和设备设施,导致技术手段的应用存在一定难度。
2.4 农民参与问题土地整治事关农民利益,因此农民的参与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农民往往对土地整治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3. 解决措施3.1 完善土地权属制度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权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并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交易平台,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选择,增加土地整治的可行性。
3.2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机制。
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融资,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3.3 加强技术培训和支持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技术培训和支持,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设施。
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与改革建议

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与改革建议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五大矛盾:耕地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与粮食安全的矛盾全球粮食价格长期高位运行,因此世界各国高度控制粮源的趋势加剧。
由于国际市场的影响以及我国粮食加工业的发展,工业和农业争夺资源现象日益突出,我国粮食供需发生了巨大变化,开始出现由供求平衡、丰年有余转向供求紧平衡、适当进口。
粮食供求关系也从主要依靠国内市场转向依靠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粮食需求不断增加以及地方政府和种粮农民积极性不高这三大因素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要把依靠“自给为主、国际为辅”作为长期的方针。
必须在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的基础上,遵照互惠互利原则,充分利用国外丰富的土地、水等资源,生产我国急需的、短缺的农产品。
农业“走出去”工作必须与援外工作相结合,才能使我国和受援国获得“双赢”。
近几年,各WTO成员国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因此农业政策调整的重点应放在转变支持方式,把粮食作为基础性公共产品对待上。
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难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
粮食是整个社会成员的必需商品,涉及到千家万户,具有“放大”效应,如果不正确引导,就可能引发大的波动,带来连锁反应。
因此,国家应用公共财政大力投入,扶持粮食生产。
德国的《国家粮食保障法》和《粮食储备法》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解决了粮食由净进口国转为净出口国问题、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粮农增收问题等。
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和制定《国家粮食安全法》,从法律上规范国家粮食安全的目标、原则、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不同社会主体在粮食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
一方面要建立稳定的耕地投入制度,通过提高粮食补贴调动粮农积极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高科技投入。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探索和尝试。
这些尝试虽然对某些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并展望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重大一步。
1950年代初期,政府通过“土地改革法” 对地主阶级进行了剥夺,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得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但在土改实践中,农民因为规模小、技术落后、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原因,面临着粮食产量低、劳动力闲置等问题,同时,一些土地受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给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隐患。
1978年,中国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由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推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三步走”战略正式确立,农村的土地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每户农民的集体土地全部承包给家庭成员经营,土地使用权也得以得到保障并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从而使得农民们能够自主决定种植哪些农作物,销售哪些产品,自主经营个体农业。
这一制度的实行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得以大幅提升,特别是在国家扶持下发展了许多特色农业和农村合作经济,为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升级和区域扶贫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流转仍然处于同村、同乡的限定范围内,土地市场资源的整合和优化利用达到了一定的瓶颈;其次,承包合同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农民在土地租赁和产权拍卖等环节中难以保障自己权益,有些地方利益分配、土地收益不均衡等问题引发了公共资源争夺和治理困难问题;第三,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土地呈现负增长态势。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未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有以下几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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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土地改革面临五大困难作者:刘守英 | 发表时间:2014.03.03刊发于总2049期《中国经营报》[2014年全国两会专题报道]版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来看,土地问题在我看来这几块有重大突破:第一,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同等同权。
第二,关于征地制度,提出多元的保障机制,原来提的是补偿机制,这次提的是保障机制。
第三,关于承包经营权制度。
第四,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问题。
第五,关于企业进入农业。
总体来讲,以上几条这次三中全会有重大突破。
但是,这几条改革都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这次三中全会跟我们从十六大以来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是有一点差别。
十六大以来整个改革的突破、闯关口一直放在征地制度改革。
但是,后来十多年的征地制度改革一直不是很顺。
征地制度改革一直到常委会也没有通过。
主要的原因在哪里?征地制度改革首先碰到跟我们现在的发展模式的冲突。
这次改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
农民可以用使用权入股或者联营,跟其他主体进行合作开发,但是集体建设用地是可以租赁的。
这个写进去,现在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理解它的概念和它的内涵,目前在各界对这块的解读差别是非常大的。
如果我们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理解为土地管理法现在规定的,就是农民可以自用集体经营性土地建设、创办乡镇企业以及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是联营,那个口子是非常小的。
长三角这些地区有乡镇企业的地方可能还有一定的空间。
这块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上一轮整个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已经用了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是按我们土地管理法规定讲的。
这个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在我们目前整个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土地非农化的比重非常大。
比如,珠三角集体建设用地的比重在整个建设用地里面差不多占了60%,这是一个特点。
在上世纪90年代改革的过程中,这些土地进入了市场,但是跟法律都有很大的冲突。
第二是我们广大的城乡接合部地区。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但是我们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宅基地和原来城乡接合部集体的企业用地很多。
企业用地、宅基地这些土地基本上没有转为国有,仍然保持集体所有。
我们在整个城市规划不断扩展的过程中,在城市区内就存在非常大比例的。
比如,深圳土地面积是498平方公里,有300多平方公里事实上是在农民手上控制的。
尽管转为国有,事实上还是在农民手里。
我们在北京城乡接合部做了50个城中村的试点,集体建设用地达到89平方公里。
这89平方公里差不多相当于北京老城区东城和西城总和。
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叫不叫经营性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概念。
在下一步实施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非常大的一个困难是,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自用的和入股的这些土地算不算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是现在已经进入市场的处于经营状态的这些建设用地算经营性建设用地吗?我们在概念的界定上会面临非常大的麻烦。
贰征地改革难推进第二个麻烦是关于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在哪?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施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两个:一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范围是指城镇建设区外的这些用地,如果是非公益性的,可以直接进入市场。
但是城镇范围区外这个圈,城市的圈是非常大的,圈外能够进市场的规模是非常小的。
第二个就是我刚才讲的,征地城镇化的模式根本没有改变,从2003年以后尤其是2006年以后,事实上征地的规模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
比如,到去年我们新增的建设用地已经达到810万亩,导致征地制度改革基本没有往前推进。
我们的征地改革现在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征地制度改革把它放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但是,城镇规划区以内,大量的事实上的集体土地已经在市场上,基本上是急需用征地的办法,这些土地急需通过征地进入市场。
从2008年以后,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继续在城乡接合部地区继续走征地城镇化的模式,成本非常之高。
现在到什么程度呢?我们整个土地出让收入里面,将近40%是用于征地和拆迁。
所以很多人反对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最大的理由就是说,我们尽管欺负了农民,但是保证了整个工业化、城镇化低成本的推进。
我们要告诉这些人的是,尤其在实行国有房屋拆迁条例以后,城镇化地区继续走征地城镇化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成本已经非常高。
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难点是,在城镇土地国有的框架下,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是否继续走征地城镇化模式?我的建议是走不下去了,必须进行改革。
改革的方式就是改变用地模式,将现在城镇规划区内现状的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政府、农民、集体合作开发的方式,一部分土地保证城镇更新的过程中公共设施的用地,一部分的土地保证更新过程中土地收入用于市政的建设,另外保留一定量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参与城镇化的建设。
通过用地模式的改变,来改变我们整个征地城镇化模式。
叁承包经营衔接承包经营权制度大家看到决定里面现在产生了非常大的分歧。
我们对承包权是赋予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是对于承包经营权赋予的是抵押权和担保权,一种解释就是把它解释成现在农民承包的那块地,除了我刚才前面讲的那些权,也加抵押权和担保权。
目前《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是合一保护的,就叫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但是,这个承包权和经营权我个人的理解是两个权利:一个是承包权,一个是经营权。
农民自己的地自己耕种的时候,承包权、经营权是合一的,承包权也就是他的经营权。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在哪?我们两亿多的人已经出去,城乡接合部地区只有百分之几的人在继续搞农业,沿海地区也就是百分之十几的人在搞农业。
现在出现一个结果,承包权和经营权已经事实上分离开来,但是我们在制度上没有做明确的分离。
在地方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两种极端的偏差:一种偏差,如果政府再强调流转、强调规模经营的时候,往往会容易把农民的承包权搞的没有了。
比如,在这一轮很多地方搞创新的时候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农民走了以后,这个地不知道流到哪里去了,承包权就没有了。
另外一个极端是什么呢?当农民担心他的经营权会丧失的时候,他宁愿把承包权留在自己手上。
这次全会《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赋予占有权、收益权,未来走的人就可以放心走,不管他到哪去回来收租就可以了,他的权利不会丧失。
我们要解决留下来的人好好种地,一个是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的主体对经营权的需求是什么?我们赋予经营权、抵押权和担保权,主要为了解决规模经营户利用经营权进行抵押和贷款,来解决他在规模经营中金融的需求问题,所以也解决了我们未来新的经营主体能够从事现代农业这个资金的需求问题。
但是接下来改革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在法律上必须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肆宅基地权属难确这是这次争议最大的内容,实际是三句话:第一是要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第二是改革宅基地制度;第三是选择若干地区慎重稳妥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这三句话的含义加起来就是我们未来整个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制度安排。
第一句话是完善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的问题。
我们用益物权在物权法里,一般意义的用益物权是三个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是,宅基地是在用益物权下面设置的。
设置以后,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只给了两个权——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给收益权。
我们现在的用益物权设置里面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是不够的。
第二,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权利制度的安排存在非常大的问题。
一,我们目前的宅基地基本是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来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有宅基地,以外的人不可以获得宅基地。
二,宅基地无偿使用。
只要你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分家立户都可以无偿获得一份宅基地。
三,一户一宅。
你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盖一个宅子。
四,房地是分离的。
地是集体所有的,房子是你私有的。
大家一听宅基地目前的制度安排,基本一听就晕掉了。
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首先我认为对于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必须要进行改革。
第二,对于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无偿获得一份宅基地这套制度安排必须要进行改革。
改革的顺序是什么呢?我的建议就是在城乡接合部地区和沿海地区已经没有再给农民分配宅基地的这些地区先行进行改革。
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珠三角、长三角城乡接合部地区土地越来越金贵,已经不再给农民分宅基地了。
这些地区的宅基地改革基本的思路就是用财产权交换福利分配权,允许宅基地作为财产权,在这些地区充分实现。
第三,宅基地管理必须加强。
由于宅基地的无偿分配,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农民觉得宅基地是我的,大量宅基地不够的时候去占耕地。
第四,一定要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改革。
为什么只给农民住房赋予了抵押权、担保权和转让权,而没有给宅基地赋予抵押权、担保权和转让权?伍经营主体争议我们原来是强调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这次《决定》是两句话同时写的:一块是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块是共同发展,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主体共同发展以后,流入土地的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
我的观点是,家庭作为未来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家庭经营本身和经营规模没什么关系,但是和农业的特性有很大关系。
比如,美国98%的土地是家庭农场,农场规模四百公顷也是家庭农场。
中国不是家庭经营这个形式出了问题,是我们现在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妨碍了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这是我们改革的根本方向。
第二,家庭经营要赋予新的内涵。
未来人口城镇化加速以后,家庭经营除了一部分小规模农户经营以外,另外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是家庭经营。
这个是我们未来家庭经营主要的方向。
第三就是关于合作社。
合作社是以农户为基础组成的新的经营主体,它的核心也是家庭经营。
最后是关于企业。
企业进入农业我自己是很大一个进步。
我们原来是叫不提倡,事实上是禁止,但现实中大量的企业已经进入农业。
这次文件写的“鼓励进入”。
我们面临一个很大的挑战是,中国未来要研究企业进入农业的方式和领域,这是地方探索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我们这几年的调查发现,有公司大量进入农业以后,在生产领域跟农户去竞争,尤其在大田作物上。
农业主要的竞争领域在生产以外的服务端。
服务领域是中国提高农业竞争力的主要方向,也是提高规模经济的主要方向。
这里面包括农产品的加工、冷藏冷链、种子业,还有整个技术服务和未来整个农业产业改造行业的发展。
这才是未来公司进入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