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批捕是检察院的哪个部门?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

If you only treat work as an errand, or just focus on the work itself, then even if you are engaged in your favorite work, you still cannot maintain your enthusiasm for work for a long 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在我国负责司法方面的三大机构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个机构负责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
检查机关主要是负责监督方面的工作。
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会开始监督程序,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呢?下面,为大家讲解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采取刑事拘留监督措施期限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1、审查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 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

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
刑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那么,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带您来看一下。
一、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1、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2、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的,应当将有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
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的。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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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关于强化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可编辑)关于强化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思考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既可以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可以使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发生错案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现笔者仅就如何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谈谈个人之浅见。
一、立案监督的对象及范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监督的对象及范畴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
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却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由此可见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畴又扩大到了检察机关侦查部门。
故此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不仅要把目光聚焦于公安机关而且还要把目光放在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这是一块不容忽视的空间能否全面而又齐头并进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这也是一个值得令人深入探讨的课题。
二、立案监督的职能机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和⼈民检察院对⽴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和步骤。
由于控告⼈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者对⽴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
那么⽴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1.控告⼈的监督。
控告⼈对⽴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的。
控告⼈对公安机关的不⽴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案通知书》后7⽇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内作出决定,并书⾯通知控告⼈。
控告⼈对⼈民检察院不⽴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案通知书后10⽇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案的复议,由⼈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检察院的监督(1)⼈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或者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
⼈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的理由不能成⽴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案。
具体⽽⾔,⼈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应注意以下⼏点:⼈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①通过⼈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案⽽不⽴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的申诉获得,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的,有权向⼈民检察院提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提供有关的材料,进⾏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内书⾯说明不⽴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7⽇内制作《不⽴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后,通知⼈民检察院。
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而批捕科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等。
▲一、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分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1、审查逮捕: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刑事立案监督: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1)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批捕科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的职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科。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而实践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不会立案,而此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对这种立案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有冤无处申的情况。
那么大家知道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吗?小编为您解答。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又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其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三,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
《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
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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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批捕是检察院的哪个部
门?
立案监督批捕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
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
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批捕是检察院的哪个部门?
立案监督批捕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
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
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及调查所获取的证据一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哪些案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的范围
立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知道犯罪事实、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已经进行立案侦查但立案手续不全的除外),它与不知道案件发生而没有立案侦查是有区别的。
以下案件均属于立案监督案件:
1、公安等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但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
2、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替代刑事处罚降格处理的案件;
3、公安等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案或转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4、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等侦查机关已将被拘留、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不涉嫌犯罪为由解除强制措施的。
5、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共同犯罪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6、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7、其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但公安等侦查机关不立案侦查的。
公安等侦查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刑事案件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对于以上两类案件,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以及知情群众认为处理不公的,均可控告或举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为了防止公安机关随便使用自己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力,检察院又增加了一项职权就是对立案的事项进行严格的监督,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适宜立案或者公安机关有违背程序或者实体的地方,可以直接对该案件进行处理或者要求撤销不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