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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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再次招投标

中标后再次招投标

中标后再次招投标一、背景介绍在商业领域,招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通过此过程,企业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取最优质、最具竞争力的合作伙伴。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中标方与中标后的项目需求不匹配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考虑中标后再次进行招投标的情况。

二、为什么需要再次招投标?1. 中标后需求变化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中标方的需求发生变化,可能是因为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战略的调整、技术变革等。

这时候原有的招投标可能无法满足新的需求,需要重新招投标。

2. 项目实施困难有时候中标后的项目可能遇到一些无法预料的困难,比如合作方无法按时交付、质量问题等,这时候可能需要重新选择合作伙伴。

三、如何进行再次招投标?1. 定义清晰的需求在再次招投标前,中标方需要对自己的需求进行重新评估和定义,明确需要什么样的合作伙伴才能更好地满足需求。

2. 制定合理的招投标流程制定一个合理、规范的再次招投标流程,包括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准备、评标等一系列环节,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评估投标方资质针对再次招投标的投标方,需对其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实力和能力来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再次招投标的风险1. 市场风险再次招投标可能导致项目推迟,招标方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面临市场竞争风险。

2. 合作伙伴关系风险再次招投标可能会对原有合作伙伴关系造成破坏,需要谨慎考虑再次招投标的必要性。

五、总结中标后再次招标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商业决策,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决定是否进行再次招标。

希望企业在再次招标决策时,能够审慎权衡各种利弊,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确定中标人后_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招投标?

确定中标人后_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招投标?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省某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负责实施其所在城市的一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并核准招标方案。

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与该国有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在项目动工后,由于规划调整,当地政府要求停止该项目建设施工。

按照政府要求,建筑公司停止施工并退出施工现场。

随后,政府另行选定了项目建设地点,但项目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建设工程量均数倍于原项目规划的规模。

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变更的建设方案后,建筑公司提出,由于此前项目已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其作为中标人,因此,即使项目变更,也无需再招投标,应由其与该国有企业在原有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施工。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能否成立?该国有企业应如何应对?作为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发改委应如何处理此类情形的招投标问题?我们认为,上述几个问题围绕的核心是工程条件变更后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虽然上述案例仅是个案,但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争议。

因此,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有关招投标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如项目条件出现变更项目单位应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根据《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省《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项目的招标事项应当报送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核准,若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可见,在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条件出现变化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条件的变更情况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

就上述案例而言,该国有企业是无权自行决定是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原建筑公司继续施工的,而应当由向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申请核准的容应当包括变更后的项目条件以及是否重新招投标。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后重新招投标

中标后重新招投标

中标后重新招投标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中标是指投标企业被评审委员会选定为项目承包商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中标企业无法如期履约、质量问题或者合同纠纷等情况,因此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流程。

本文将探讨中标后重新招投标的必要性、流程及注意事项。

1. 为何需要中标后重新招投标当已经确定的中标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或出现重大问题时,重新招投标是必要的措施。

主要原因包括:•中标企业无法如期履约,导致施工进度延迟•中标企业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中标企业倒闭、破产或合同纠纷,无法完成项目•业主要求重新招标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 中标后重新招投标流程2.1 评估项目情况首先,项目业主应该对当前项目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重新招投标的必要性和范围。

评估包括项目进度、合同约定、中标企业的问题以及影响等因素。

2.2 制定重新招投标计划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重新招投标的详细计划,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投标截止日期、评审时间表等重要时间节点。

同时,确定招标文件的变更内容和要求。

2.3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计划,发布重新招标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并邀请他们参与投标。

2.4 投标评审收到投标文件后,评审委员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最合适的承包商作为新的中标企业。

2.5 合同签订在确定新中标企业后,及时签订新的合同,并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3. 中标后重新招投标的注意事项•保证重新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避免利益输送和不良竞争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评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人为干扰和不当干预•对中标企业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信誉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中标后重新招投标可以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项目质量和时间节点的达成。

在实践中,项目业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并与相关方面密切合作,确保重新招投标过程的顺利进行。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引言概述: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规范性和公平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在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招标项目废标和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况。

因此,招投标法规中对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十分重要。

一、招标项目废标的情况及规定1.1 项目需要重新规划或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重新规划或调整项目的情况。

此时,招标项目可能会被废标,需要重新进行招标。

1.2 招标文件出现重大错误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重大错误,可能会导致招标过程不公平或不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项目也会被废标。

1.3 招标人资格出现问题如果招标人的资格出现问题,例如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违规行为,招标项目也会被废标。

二、重新招标的规定2.1 公告重新招标在决定重新招标之后,招标人需要发布重新招标的公告,明确重新招标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2.2 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招标需要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之前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修正。

2.3 重新评审和定标重新招标后,需要重新进行评审和定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和透明性,最终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影响3.1 延迟项目实施进度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会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延迟,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展和效果。

3.2 增加招标成本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会增加招标的成本,包括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和定标等方面的费用。

3.3 影响招标人信誉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可能会影响招标人的信誉,给其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其在行业中的声誉。

四、避免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措施4.1 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文件之前,需要严格审核招标文件,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错误。

4.2 加强招标人资格审查在确定招标人资格时,需要加强审查,确保招标人符合相关要求,避免因资格问题导致废标。

4.3 定期评估招标进展在招标过程中,需要定期评估招标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避免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

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 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

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 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

中标后双方另行议价合同如有重大调整需重新招投标2012年12月08日06:29 龙虎网评论律师: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龙虎网讯张先生:某公司在某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

请问招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孙律师: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

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

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

因此,某公司和发包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龙女士:上个月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买卖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是中介公司的人代我签的字,而且房子的定金也是中介公司人代我垫付的,在我付了首付款后,对方觉得房价卖低了就跟我协商能不能加点钱,我不同意,对方就以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字为由,说合同无效。

请问我们的合同是否有效孙律师:对方的说法不合法。

你可以口头授权他人代为签署买卖合同以及支付定金,另外你可以书面补充授权的方式,对于当时代你签字的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

另外,从你后来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可以认为你以自己的行为认可该合同,并且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对方现在要求增加房款,显然属于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你有权拒绝。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

程女士:3个月前,我开车撞倒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学生,当时是她闯红灯,但是交警让我把责任认下来,反正我的车有保险,因为是第一次发生事故没有经验我就同意了,可是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下来,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请问应该怎么办孙律师: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是又不知道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招标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近年来,一些已中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再次进行招标的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现象描述、原因分析、影响及对策等方面对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进行探讨。

一、现象描述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的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因故退出项目,导致项目再次招标。

2. 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与业主方产生纠纷,导致项目终止,重新招标。

3.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格与实际成本不符,业主方要求重新招标。

4.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方要求更换施工单位,重新招标。

二、原因分析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规制度不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

2. 业主方管理不规范。

部分业主方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缺乏对中标单位的信任,担心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从而选择重新招标。

3. 中标单位自身原因。

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实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使业主方失去信心。

4. 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中标单位为获取更多项目,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恶意报价等,导致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

5. 信息不对称。

业主方与中标单位在工程信息、技术等方面存在不对称,导致双方对工程的理解和预期存在差异。

三、影响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对各方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 对业主方:增加了项目成本,延长了项目工期,降低了项目效益。

2. 对中标单位:浪费了中标单位的资源,损害了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3. 对建筑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

四、对策为解决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规制度。

明确界定已中标工程再次进行招标的情形,规范业主方和施工单位的行为。

2. 加强业主方管理。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是招投标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包括废标的条件、程序和重新招标的要求等。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条件根据招投标法规的规定,招标项目可以废标的条件如下:1. 无人参预招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内未收到任何有效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不合格:投标文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涉嫌贿赂等。

3. 招标人需求变更: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自身需求发生变更,导致原有招标文件再也不适合。

4. 招标人违规行为: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招标文件不完整、不公开等。

5. 法律法规变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使得原有招标文件再也不符合要求。

三、招标项目废标的程序招标项目废标的程序普通包括以下步骤:1. 提出废标申请:招标人或者相关部门向招标机构提出废标申请,并说明废标的原因和依据。

2. 审核废标申请:招标机构对废标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废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公示废标信息:招标机构公示废标信息,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相关利益方。

4. 处理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根据废标情况,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如退还保证金等。

5. 相关程序完结:废标程序完结后,相关招标文件和信息将被归档,招标项目进入重新招标阶段。

四、重新招标的要求重新招标是指在招标项目废标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招标过程。

根据招投标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公示重新招标信息:招标机构需公示重新招标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2. 重新组织招标过程:重新招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重新设定招标截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等。

3. 保证公平竞争: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机构需确保公平竞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4. 重新评审投标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需重新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工程未签订合同需要重新招标吗

中标⼯程未签订合同需要重新招标吗在现实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投标⼈中标后但⼜未签订合同时,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中标⼈或者单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

那么,关于这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标⼯程未签订合同需要重新招标吗招标完成后,确定了中标⼈,然⽽中标⼯程未签订合同需要重新招标不只是违约,同样涉嫌违法。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招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正当理由不与中标⼈订⽴合同;(五)在订⽴合同时向中标⼈提出附加条件。

相关知识:确定中标后,招标⼈违约的处罚招标完成后,确定了中标⼈,⽽招标⼈没有进⾏签约,却从新招标不只是违约,同样涉嫌违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九条招标⼈与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合同的,或者招标⼈、中标⼈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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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招投标?
福建省某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负责实施其所在城市的一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并核准招标方案。

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并与该国有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在项目动工后,由于规划调整,当地政府要求停止该项目建设施工。

按照政府要求,建筑公司停止施工并退出施工现场。

随后,政府另行选定了项目建设地点,但项目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建设工程量均数倍于原项目规划的规模。

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变更的建设方案后,建筑公司提出,由于此前项目已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其作为中标人,因此,即使项目变更,也无需再招投标,应由其与该国有企业在原有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继续施工。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能否成立?该国有企业应如何应对?作为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发改委应如何处理此类情形的招投标问题?我们认为,上述几个问题围绕的核心是工程条件变更后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投标。

虽然上述案例仅是个案,但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争议。

因此,
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有关招投标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一、如项目条件出现变更项目单位应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项目的招标事项应当报送审批项目的主管部门核准,若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可见,在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各种原因导致项目条件出现变化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条件的变更情况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

就上述案例而言,该国有企业是无权自行决定是否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原建筑公司继续施工的,而应当由向发改委申请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申请核准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后的项目条件以及是否重新招投标。

在发改委做出核准决定后,该国有企业即可按照发改委的核准决定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
本文所举案例的特殊性在于项目的地点、规模、投资额等均发生变化,且原施工合同已停止履行。

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项目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更,应重新进行招标。

当然,得出该结论前,我们应该先分析讨论什么是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新招投标的规定:
(一)如何认定项目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
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规定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认为工程价款、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工程项目的价款、工期、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一旦该类条件发生了变更,即属于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所举案例的工程项目在改址后,建设规模和工程量均数
倍于原项目规划,这必然导致项目的工程价款、工期以及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承建方的资格要求这些实质性条件发生了变化,明显属于上述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范畴。

(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没有直接规定
关于需要重新招标的几种情形,《招标投标法》散见于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则在第四十七条集中做出规定。

对照《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重新招标的规定,本文所举案例涉及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并未包括在内。

对于工程变更可不予招标的情形,国家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建设部、交通部等七部委于2003年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具体到福建省发改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三种工程变更的情况可以申请不招标,包括:(1)在建工程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2)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的;(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

但建设工程实质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也不在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予招标之列。

可见,不论是《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还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本文举例的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或者可以不重新招标做出直接规定。

(三)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
虽然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可以不重新招标没有直接的法规依据,但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的其他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得出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进行招标这一结论:
首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如上文所述,在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工期等实质性条件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中标人继续施工,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的规定。

可见,只有通过重新招标选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
合同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该条规定。

其次,在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不重新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其重要作用之一即在于保护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对投标人的要求、评标标准等也将必然发生变化。

如果不重新招标,必然限制和排除了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开参与投标的权利,这样就无法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另外,不通过重新招标选定新的中标人,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原中标人继续施工,也无法保证协商后的工程报价、建设工期等条件是符合项目需求的,极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还是从法定招投标项目涉及的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应当重新招标。

最后,如不重新招标,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就本文所举案例而言,因政府已要求停止该项目建设施工,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无过错,该国有企业与建筑公司应协商解除合同,并由该国有企业对建筑公司已投入的施工成本进行补
偿。

因此,如果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等核心内容均发生了变化,该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属于双方重新协商后签订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此情况下,这份相当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在项目没有重新进行招标的
前提下签署的,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国有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该补充协议将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结合本文所举案例及上述分析意见,我们建议主管部门在审核此类项目时应充分注意项目条件变更是否达到实质性变
更的标准,并以此作为认定是否重新招标的依据。

同时,在《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类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涉及的重新招标问题没有明确规
定的情况下,建议主管部门依职权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这样不仅有助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法定招投标项目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有助于项目单位在具体组织招投标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法定招投标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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