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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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吉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吉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吉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5
•【字号】吉府办字[2013]198号
•【施行日期】2013.06.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吉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3〕198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吉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连根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尹小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刘卫国市财政局局长
刘英怀市国税局局长
董国珍市地税局局长
成员:洪国仁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放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超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大鹏市发改委副主任
龙林华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卓生市工信委副主任
余安翔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金真市科技局调研员
易利明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方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袁家勇市统计局副局长
曾传文吉安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洪国仁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3年6月25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
的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吉府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30
【实施日期】2013.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吉府发〔2013〕16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为规范“营改增”后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认识“营改增”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业持续快速发展,在经济总量中占有一定比重,在财政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税制内在要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严密,一些规
模小、结构松散、会计核算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交通运输企业难以适应税制变化要求,在短期内会给全市交通运输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但从长。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吉府办字〔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吉府办字〔2019〕21号市直有关单位:2018年,在市直各涉税部门共同努力下,市本级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依据《吉安市本级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吉综税组〔2014〕6号),经对各涉税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现对综合治税工作中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1、2018年综合治税工作优秀单位一等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等奖:市交警支队、市供电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等奖: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医保局、市公路局二、2018年综合治税工作优秀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彭燕清、刘翔、胡朝晖、华宁市交警支队:贺丽萍、罗清云市供电公司:刘峰、曾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来安、郭敏市公安局:王璟、郭晨琪市自然资源局:蒋芳萍、杨艺超市发改委:邹美玉、王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张图强、韦小瑛市医保局:王军鹏、李晓斌市公路局:胡杨、吴卫平市财政局:洪国仁、刘在中市税务局:何相信、江朝生、江育平、周小平希望受表扬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护税控税工作。

市直其他涉税单位要向先进学习,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确保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取得新突破。

2019年2月22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吉府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8〕20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平稳运行,加强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管原则市中心城区价调基金是吉安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以及吉安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设立的,用于调控市中心城区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

其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征收范围市中心城区(含市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市中央、省属单位,以及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购买新的机动车辆在市(区)交警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

第四条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1、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缴纳价调基金。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区)国税局按月代征;凡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的价调基金由市(区)地税局按月代征(除以下第2、3、5款所列行业外)。

2、对从事运输业(含个体)的,货运按车辆核定吨位每月每吨1元征收价调基金;客运按核定座位每月每座0.5元征收价调基金,由市交通局运管处按月代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3月4日吉安市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工作方案简政削权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以及全市经济工作暨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

市委市政府统筹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实际需要,从全市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决定大力推进简政削权十项重点改革,着力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十项重点改革任务1.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及时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事项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按省里标准及时对外公布。

争取省直部门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本级或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市本级及县(市、区),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问题。

对市本级保留的行政权力进行再梳理、再论证,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进一步激发“双创”活力。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2.深入推进“三单一网”建设。

①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科学编制完成市本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按省里标准对外公布,指导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联合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府办字[2016]11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联合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6〕11号)吉州区人民政府、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遏制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交通环境,决定从即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联合开展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联合开展统一整治行动,积极策应群众呼声,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从严查处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营造安全有序交通环境,增强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丁桂生任组长,市宣传、城管、交通、教育、公安、市场监管、残联、交警、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及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分管领导为成员。

三、整治时间2016年1月至3月。

四、整治重点无号牌、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保险凭证上路行驶的机动三(四)轮载客摩托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

五、职责分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燃油助力车和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

(一)各级政府负责牵头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并将燃油助力车和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四轮电动车整治纳入今年的综治目标管理考评。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会审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7〕34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会审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7〕34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会审办法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会审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7〕34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0日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会审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保证规章质量,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安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会审,是指草案送审稿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草案送审稿进行集体评议审查。

第三条草案送审稿会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上位法;(二)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三)是否符合部门职能划分规定,权责是否统一;(四)是否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五)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六)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当;(七)设计的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行政措施是否合法、可行;(八)需要会审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草案送审稿会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工作的科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领导同意后启动。

负责立法工作的科室具体承办会审会议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草案送审稿会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邀请该草案送审稿内容涉及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法制机构(工作科室)负责人参加。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吉府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21〕8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吉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16日吉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的意见》(赣发〔2017〕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9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在认真学习借鉴本省试点市、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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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吉安市,车船税【颁布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文 号】吉府办发﹝2009﹞37号【发文日期】2009-07-16【实施时间】2009-07-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安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凡在我市投保“交强险”的车辆(除摩托车、农用车外),均由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同时代收代缴同期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缴。

异地车牌机动车在我市购买交强险时,凡未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同时按我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 在我市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包括摩托车、农用车)和船舶,由车船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

对于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车牌号等车辆信息的税收通用完税证。

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第五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车船税计税标准:(一)应税车船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排气量、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三)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确定。

第七条 计税吨位的计算:(一)1吨以上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二)1吨以上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三)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四)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五)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六)汽车和拖带的挂车均办理牌照的,分别按自重吨位计算征收。

第八条 车船税税款计算:(一)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三)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有效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第九条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其纳税地点为“交强险”的投保地。

不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签单日。

不投保“交强险”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之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二条 法定免税车辆:(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四)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武警牌照的专用车船;(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农村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2010年年底以前,给予免征车船税:(一)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三)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客运车辆;(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优惠。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一)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应按照《江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不需再开具完税凭证。

(四)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相关资料保管与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

(五)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解缴上月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同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表》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各主管地税机关于半年终了后20日内将各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情况上报市地税局。

(六)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七)拖拉机、军队和武警、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保险机构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没有车牌号码的,留存有关部门的批文。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八)对地税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办理“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

但应将免税车辆的基本信息、免税证明号、开具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在免税证明上填写保险单号码,将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为5%,由税款解缴地财政局、地税局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每半年审核、支付。

第十六条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的,在购买“交强险”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到投保地保险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保险机构名称、保单号和车牌号等信息,与保险机构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表》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该税款已经入库,方可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及完税凭证号码后退还纳税人,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的第一联(存根联)和保险单复印件留存备查。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的第二联(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第十八条 非法定免税车辆管理:(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督促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负责免税资格审核、免税证明开具、资料存档备案、免税车辆台帐登记、统计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半年将免税车辆信息汇总上报市地税局。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提交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介绍信;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运营线路、票价批文复印件;5、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单”,并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免税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车辆的免税证明不得转借或逾期使用。

(四)免税期满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报省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退税管理:(一)退税车辆范围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3、免税车辆误征入库的。

(二)退税程序车船税退税由地税机关办理。

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车辆,到投保地保险公司地税机关提交退税申请;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办理退税时应携带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办理:1、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或完税凭证;2、车辆被盗抢的,提供县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明;车辆报废的,提供交警支队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提供灾害发生地街道、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提供县以上消防部门出具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提供县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的;3、免税车辆,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原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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