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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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送礼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送礼品需要扣缴个⼈所得税吗⽹友提问:
我公司为品牌宣传,在闹市区搞活动,所有扫微信的⼈可以获得我公司提供的礼品⼀份,是否需要扣缴个⼈所得税?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条规定,企业向个⼈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应当按照“其他所得”扣缴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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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展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促销展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文件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促销赠送礼品 三种情形需缴税

促销赠送礼品 三种情形需缴税

促销赠送礼品三种情形需缴税时间:2011-12-14 09:02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raymond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解析如下。

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共同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

换句话说,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

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

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

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读《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解读《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解读《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促销展业礼品的范围《通知》对促销展业礼品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不过,由于企业商业促销展业活动形式层出不穷,实务中仍会出现一些涉税歧义问题。

1.《通知》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企业在交际应酬中赠送给个人的名烟名酒之类的礼品,自然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企之间可能对“礼品”形式与价值标准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首先,某些“札品”同时也是业务宣传的载体,例如,在雨伞上喷涂有公司名称或其产品,赠送雨伞的目的在于宣传公司或其产品。

其次,有的“礼品”价值微不足道,可视为企业做宣传活动的消耗物品,如标有宣传内容的小气球、鼠标垫、塑料扇子等,是否也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将会给企业正常的商业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现行税法没有对这种既是低值易耗消费品、又可作为业务宣传载体的促销品,从形式到价值上作出具体规定,税收制度依然有细化的必要,同时各企业仍应注意其间的税收问题。

2.在目前的商家促销活动中,存在一种所谓的“秒杀”业务,消费者随机获取按极低价格购入某种商品的机会,这种业务界于低价销售商品与中奖礼品两者之间,也可能引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

3.《通知》所规定的第三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为,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讨论的是,实务中存在的一种中奖形式是100%有奖,对此,笔者考虑可将其认定为“买一赠一”业务,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这种中奖形式下,末等奖价值可能较低,而一、二等奖可能价值较高,则仍然会存在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50号:自2011年6月9日起,赠送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办法执行: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中向个人赠送的礼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赠送,如:房地产企业对认筹者给予单位价格优惠。

(二)属于买一赠一,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空调行为。

(三)对消费者累计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积分返还,然后依据积分赠送的礼品。

如:商场会员。

二、向个人赠送的礼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应当由企业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二)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三)企业对累计达到一定的消费额度,给予抽奖获得的礼品,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一)属于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属于将外购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按该货物的购置价格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财税50号文

财税50号文

解读财税[2011]50号: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字体:【大中小】日访问次数:1137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案例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宣导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宣导

根据《国家工商行管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1993年第19号)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 式,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政策价格折算 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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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体:
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 简称企业。
明确范围:
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 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 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Consumer value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 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 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按照“其他所得”项目, 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 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赠送礼品,对个人取 得的礼品所得,按照 “其他所得”项目, 全额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Consumer value 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Value for object


Consumer 三 value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 一定额度的顾客,给 予额外抽奖机会,个 人的获奖所得,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 全额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in
9
联系事项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票内容如果以“旅游费”出现,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发票内容如果以“会议费” 出现, 需要提交相关会议形式的附件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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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9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
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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