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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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礼品个税

企业促销礼品个税

解析企业促销中礼品赠送的涉税问题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专门下文进行了明确。

在《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被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类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

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

换句话说,也就是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

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

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

所以,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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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摘要双节过后,相信不少财税工作人员开始繁忙的工作了,尤其是过节期间企业发生了不少“礼尚往来”的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企业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方案。

企业对内赠送礼品增值税方面(一)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得涉税解析(一)会计处理赠送礼品的行为所对应的计税价格从会计上看,不能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这种所得仅仅为虚拟的,并非企业实实在在的营业额。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

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2011年国税公告25号 (

2011年国税公告2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促销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50号:自2011年6月9日起,赠送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办法执行: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中向个人赠送的礼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赠送,如:房地产企业对认筹者给予单位价格优惠。

(二)属于买一赠一,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空调行为。

(三)对消费者累计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积分返还,然后依据积分赠送的礼品。

如:商场会员。

二、向个人赠送的礼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应当由企业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二)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三)企业对累计达到一定的消费额度,给予抽奖获得的礼品,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费用。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一)属于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按同类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属于将外购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的,应当按该货物的购置价格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财税50号文

财税50号文

解读财税[2011]50号:明确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字体:【大中小】日访问次数:1137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文,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笔者对上述问题作简要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可以看出,上述三种不征收个税的情形,其赠送礼品是基于销售或服务有关的,并非无偿的,本质上是有偿赠送。

二、三种情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

【案例分析-个税】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人所得税征免界限【案例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一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方式送出的礼品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消费一定金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税款,个税如何计算?

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税款,个税如何计算?

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税款,个税如何计算?今天看到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企业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为罚款是基于少扣缴的税款来计算的,所以需要先计算出企业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但两个案件在计算个税的方法上却不尽相同。

第一种计算方法:(某处罚决定书摘录)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科目列支购买的杉德卡93700.00元,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客户(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17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8740.00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某处罚决定书摘录)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了相关营销活动或庆典进行楼盘促销宣传,存在随机无偿赠送非成交客户礼品的情况,通过检查你公司销售费用明细账、会计凭证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账等,发现你公司未对上述随机赠送礼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度至2018年度你公司采购了若干礼品用于在销售现场或拓客展位中派发进行营销推广,其中营销推广过程中无偿赠送给非成交客户的礼品金额合计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计1672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合计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税30427.35元(35600÷1.17),2018年不含税86789.96元(16720÷1.17+84099.26÷1.1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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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纭不断的企业和单位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以列举比较方式对于征税和不征税分别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规定主体: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

二、明确范围: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关键词定义: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强调了赠品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列举三种情形: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活动期间一律8折销售,相当于客户获得了2折优惠;客户空调买回家,发现存在瑕疵,企业承诺再给予其1折折让,客户实际按照7折付款,所获得的3折优惠即属于这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反之,客户以实际支付价格确认商品成本,可理解为没有额外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该规定明确了不征税精神,较之地方政策规定更加有效。

例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折让营销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折扣、折让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最早征税文件见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文同样纷纭不断,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曾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以上两个赠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在纳税实务处理中比较纠结,税收政策不能一一跟进促销形式的多样化,致使各地政策执行程度不同,使企业只能揭示风险而无法回避风险。

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规定:近一时期,各地相继提出了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二、对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与消费者的不属于折扣、折让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对企业能划分清楚的,据实征收;对划分不清楚的,暂扣除50%的金额后,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财税[2011]50号文同样解决了上述纳税争议。

例如,企业促销出售空调5000元,买一赠一,赠送微波炉1台价值500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为空调销售收入4500元和微波炉销售收入500元,客户实际支付仍然为5000元,也没有额外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积分消费如今是大行其道,超市消费有积分,手机话费有积分,信用卡消费有积分,积分累积到一定额度即可兑换礼品,这种不带有随机偶然性的必然会出现的结果,财税[2011]50号同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财税[2011]50号与之相比较,将“其他单位和部门”替换为“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外延有所扩大,这两条基本涵盖了企业除销售直接赠送礼品之外的公关礼品支出。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盘促销,当天到场客户均有小电器礼品赠送,则属于第一种情形。

房地产企业为成立周年庆典,会上赠送给来宾的礼品则属于第二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以上赠送礼品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比如赠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根本点不同的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的区别,超市购物满500元给予一次抽奖机会,是否中奖具有不确定性,则此种情形下中奖即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与各地对于政策的实际把握基本是一致的,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五、关于赠送礼品的计税依据问题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获得的礼品究竟是含税所得还是不含税所得,法规没有明确。

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中,购置并赠送的小电器假设进价2000元,借: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000,贷:银行存款。

如果按照不含税计算,则企业的账务处理应,借: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2500 ,贷:银行存款2000,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500。

本着简化处理的原则,笔者主张以上规定按照含税价处理更为方便。

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相一致: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六、现金和有价证券同样征税财税[2011]50号仅针对企业赠送的礼品,而未提及“现金和有价证券”。

并不是赠送现金或有价证券可以免税,现金及有价证券本身就是有价格的,已经属于征税范围;而礼品通常因没有价格或难以确定价格,而不被纳入征税范围,仅按照广告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处理,因此财税[2011]50号专门针对企业赠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通知,强调礼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在于加强对个人工薪以外所得的税收管理。

七、本单位职工并非例外财税[2011]50号强调了对于本单位以外人员所获赠品征税规定,本单位职工任职于本单位所获取的不外乎工资薪金所得和福利费所得,按照现行规定,同样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税目上应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而已。

八、抽奖销售的限制规定抽奖销售并非只要纳税即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展抽奖销售,以买房抽奖方式赠送汽车,是否只要扣缴20%个人所得税即合法呢?还要看其他政策规定。

例如《国家工商行管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1993年第19号)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再有,以卖房的名义直接赠送政府某领导汽车,都不具有广泛性,带有行贿性质的礼品支出如同购物卡一样具有隐蔽性,仍然不能以纳税来判定合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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