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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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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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社保新政“海纳”外来从业人员

社保新政“海纳”外来从业人员

块 为个人 缴纳 费用 的成本 。第 二 , 调查 中 了解 到 , 收入 对
员 , 协商 一 致 , 经 也可 直 接 按现 行 城 镇 职 工社 会 保 险 规定
参保 缴 费 。 郊 区 用人 单位 从 业人 员参 加 城镇 职 工社 会保 险 后 , 其
较高 的 人 , 收 入超 过 两 千 元 以上 的劳 动者 , 在 的过 渡 如 现 期没 让他按 实 际 的收入 确定 缴 费基 数 , 期减 轻 了个 人负 初
平衡“ 市与郊 ”
按 照本 市原 有规 定 , 区用人 单 位 从业人 员 主 要参 加 郊 小城镇 社会 保 险 。 按 照新 规定 , 本市 郊 区 范 围内用 人 单位及 其 具 有本 市
险。待 国家相 关办法 出 台后 , 本市 再作调 整 。
眼前压力长远有利
对参 加综 保和 镇保 的务 工人 员 , 到城 保后 由于个 人 转 要 承担 部 分 费用 , 感觉 到 手 的 收入 减 少 , 能会 不 想参 会 可 加城 保 , 淡如 说 , 鲍 个人 缴 费 是 法定 的义 务 , 不履 行 义 务 , 是很 难享 受 相应 的社会 保 险权 益 的 。对 个 人来 讲 , 实 从 确 不缴 费 到缴 费有 一个 负担 增加 的问题 ,但 也分 几类 情 况 :
于 在沪 工 作 的外籍 人 员、 获得 境 外 永 久 ( 期) 留权 人 员和 台湾 香港 长 居 澳 门居 民参 加城 镇 职工 社会 保 险若 干 问题 的通 知》 定执行 。凡 与参加 规
法律 责 任等 , 按本 市 工伤 保 险相 关 规 定执 行 。其 中因工致 残一 级至 四级 的
保政策, 按照 《 会保 险法 》 定 , 外 来 从业 人 员及 郊 区用 社 规 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

广州市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与实施细则
➢ 我校将在9月15日前从学生缴纳学费帐户自动转账代缴医 保费,标识是“学杂—120”,请学生保证缴纳学费帐户余 额有121元。
备注: 新生:因政策是参保次月缴费,新生9月入学才参保,当年10月扣费。 无论任何原因学校代缴医保费失败的:请尽快到学校财务处报告姓名、
学号和帐号。 中途缴费次月享受。
广州市居民医保(大学生编) 政策解读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第四篇

政策 参保缴费 医保卡 待遇 结
第一篇 政策
1.1 城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未成年人:
学龄前儿童及 未满18周岁的 非在校人员
非从业人员:
男18-60岁,女 18-55岁
➢ 居民医保卡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资金划入医保卡,只享受相应的社会 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3.4 医保卡与缴费关系 ➢有医保卡说明已参保,不说明已缴费。
➢缴费是工商银行,是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的 工行卡;医保卡是光大银行。
➢参保才能缴费,缴费才能享受。
第四篇 待遇
4.1 参保人待遇范围
住院
不用选点 医保报销
2.6 代收代缴失败解决办法
➢ 借方帐户余额不足:请当年9-11月保证缴学费工行卡余额 有121元。
➢ 代理人姓名不符:帐户不是学生本人。请更新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 该卡号不存在:缴学费的工行卡已取消,换新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 没有帐号:新生入学时学校没有发卡,自己开卡后报告学 校财务。
特别提醒: 学生代收代缴是新生入学时学校发的工行卡。
老年居民:
男60岁以上, 女55岁以上, 无养老待遇
1.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过渡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缴费基数5年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

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约有400万人。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详见表1。

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0%,即1558元。

表1: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缴费基数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14广州积分入户正式启动

2014广州积分入户正式启动

2014广州积分入户正式启动增城从化的房产不可落户人民网广州7月28日电(冯芸清来穗宣)014年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正式启动,今年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仍为3000个,申请人仍然需要先在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版相关材料交到受理窗口。

据悉,8月1日至9月14日全市25个来穗人员服务窗口正式接受申请,11月下旬公布结果,设置5天的公示期,12月下旬完成入户卡发放。

申请人必须“五险”均缴纳满四年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应同时具备8个基本条件:1、年龄在20-45周岁,指1969年8月1日(含当天)后,且1994年8月1日(不含当天)前出生;2、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含初中);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4、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5、在本市就业或创业(不含增城、从化);6、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指在广州地区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4年;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有配偶与他人生育或者与有配偶者生育的、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审核不予通过。

申请时,申请人或其配偶已怀孕的,在不能出示生育登记、审批证明材料前,计划生育审核也不予通过;8、无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查核,无需个人单独提交证明。

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时间排名今年的积分指标及分值只设有“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社会服务”、“纳税”5个项目,只要在5个积分指标中累计总积分达到60分即获得“入户门槛”(具体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见附图),具备积分制入户申请资格后,只需比拼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时间长短。

具体来说,就是先按照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此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凡经两轮排名缴费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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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
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
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三、有关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办法,统一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

当统筹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的方式解决。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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