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XXXX)《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指引》发布:在XXXX,我的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 3% 3.8%退休人员去年,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 (2)个人医疗账户缴费范围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1。
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2。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3。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和体检费用4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的费用提示:1。
被保险人的亲属使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和药品时,应当持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证明和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药品机构进行核对和登记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取个人账户资金。
3、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流程图*首次用于普通门诊和急诊、慢门、特殊门医疗,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1。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
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3个月内偿还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期限和相应金额转入个人医疗账户;在缴费后3个月内,利息和滞纳金、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医疗账户的分配,不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将在停止支付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提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3)普通门诊治疗标准1。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和方法——人员类别筹集基数——每人每月提高1%的标准——筹集方法: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当年退休人员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灵活就业。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三版)一、城镇职工医保卡(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中国光大银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95599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
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创新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集成身份识别、资金发放、支付结算等功能应用,实现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跨地域、跨领域享受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由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行。
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一卡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一卡通应用、优化应用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管理,以及应用技术支持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政务和数据、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指引一、参保范围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浦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内的下列居民,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龄以当年6月1日零时为划分界限。
二、缴费标准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各类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览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一)办理参保登记的机构1、学校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入托幼机构儿童、具有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办理;2、街道登记类居民: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3、民政资助类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参加省、市或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的城镇居民,可凭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发的家属医(诊)疗证复印件,暂不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
(二)缴费办法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征收。
1、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2、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须在参保登记次月3-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指定银行提供的缴费途径有:(1)现金缴费:参保人持社保部门核定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到广州地区指定银行任一网点使用现金缴交居民医保费;指定银行柜员核对无误后,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办理缴款后,柜员打印缴费凭证给参保人。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网址:/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未覆盖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和女年满18周岁、未满55周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二)在本区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第三条建立本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区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信息、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首个社会保险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下统称首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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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第四版)一、医疗保险凭证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与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使用提示:(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二)医保卡或社保卡遗失的,应及时挂失。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对应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服务网点名单和地址可登录社保卡服务网站 查询,或参考《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三)医保卡或社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四)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
光大银行:95595;广州银行:96699;农业银行:95599;广发银行:82632000,82621765。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服务电话:12343。
二、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普通门(急)诊和产前门诊检查医保待遇。
(一)就医流程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产前门诊检查 参保人到定点(选定)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处挂号(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首次选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诊室就诊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检查、治疗、取药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住院治疗办理出院结算(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门慢、门特、产前门诊检查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参保人因病需门(急)诊治疗的,需到开通了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可进行门(急)诊费用记帐结算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300元/人〃月;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100元/人〃月。
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如下: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可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在我市指定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不受选点限制;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
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上查询。
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如需选择到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选点手续。
4.新年度已选定门诊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转学升学或选定医院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任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但是,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可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由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四)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7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如下:(五)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未经登记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当次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
(六)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参保人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由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
(七)住院待遇标准基金支付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因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自费费用;●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共付段自付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3. 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连续参保两年及以上的比例支付。
※除所列床位费结算标准外,对新生儿床位、层流洁净简易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均按规定标准结算。
[注意事项]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入院治疗。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九)待遇追溯问题1.待遇追溯的情形(1)新生儿新生儿按规定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参保并缴费的,享受的医保待遇可追溯到从出生时开始,其待遇追溯期从出生时至缴费的当月止。
(如新生儿出生后的前3个月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选择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计算待遇。
)(2)在校学生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待遇追溯期从9月1日起至缴费的当月止。
2.待遇追溯的办法属于可追溯医保待遇的月份里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1)住院、急诊留观以及登记有效期内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
按“参保人先交押金,医疗机构延迟结算”方式操作。
步骤如下:参保人在发生上述费用时,应向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告知已参保或准备参保,与医疗机构协商后可向其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病人先离院,待参保人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医保卡或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注意:若有多笔费用需追溯的,参保人须按费用发生的先后顺序到原就医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办理结算!(2)普通门(急)诊。
如果确认将原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为新生儿及中小学生参保人本年度“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带齐相关资料到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三、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一)异地就医范围参保人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或以上,已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指定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的;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指定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5)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1.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办理确认手续。
参保人携带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登记异地就医信息。
参保人学习结束、或返回本市长期居住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2.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我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3.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四、居民医保零星报销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