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检察院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方案

检察院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对于侦查、审判等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其中,证据的录音录像成为切实保障案件公正、真实的重要手段。
因此,检察院需要拥有一套高效、稳定的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方案,以满足司法鉴定、诉讼活动等方面的需求。
二、方案概述该方案将通过引入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实现对多场景、多环境下的见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方案优势1.高清影音录制:该一体机采用高清摄像和数字录音技术,能够清晰、准确地记录案件的细节。
2.视频自动同步:一体机自带同步系统,可自动对视频与音频进行同步处理,确保录像和录音之间的时序一致。
3.大容量存储:一体机内置大容量硬盘,并支持外接存储设备,能够满足长时间录制需求,同时具备自动覆盖旧数据功能。
4.易于操作:一体机提供简单直观的操作界面和触摸屏控制,易上手,操作简便。
5.安全可靠:一体机本身具备多级密码保护和远程登录权限设置,保证录像录音的安全性,防止未授权人员的篡改和删除。
四、方案应用1.安全室内环境下的录像录音:将一体机安装在安全室内环境内,实现对案件审核、讯问、审查、讯问、庭审等环节的同步录制。
2.多场景应用:一体机支持多个摄像头的扩展,可以满足多场景录像需求,并通过同步录音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3.语音识别技术整合:通过对录音的语音识别,可以实现文字转换、关键词等功能,提高证据的查找效率。
五、方案实施1.设备选型:根据检察院的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牌和型号的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
2.设备安装:对选定的一体机进行摄像头的布置和设备的联网设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员工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培训,包括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4.环境测试:在实施方案后,进行相应的环境测试和调试,确保录像录音的质量和准确性。
5.规范应用:在实施方案后,制定相应的录像录音管理规范,确保方案的科学有效运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检察职务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
为了规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1. 背景在刑诉法的规定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有类似的职责。
然而,由于讯问场所受限、人群复杂、证据难以保存等诸多问题,一些讯问环节存在误读、遗漏、捏造证据等不规范现象。
这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被讯问人权益受损、司法精神被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建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交流进行全程记录,并以此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公正性,提高讯问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2.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是:•规范讯问过程,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提高讯问效率;•记录讯问过程,减少证据捏造的可能,提高案件质量;•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保障法律权益。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和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保障讯问过程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3.1 设计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该在讯问室内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视频、音频的采集必须保证录制的清晰度和质量。
•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自动同步、存储、管理、检索和备份的功能。
•设备的使用应当记录操作者的姓名和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保存在检察机关案件档案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有安全、防篡改性能,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或者泄露。
3.2 操作要求•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以确保其熟练操作并能够保证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数据质量。
浅析检察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析检察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手段被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来。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始在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符合现代文明执法的发展要求。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干警参与了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建设过程,经过三年多来的实践,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及法律性质1、何为同步录音录像所谓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
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
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
由于刑事侦查过程包含多种侦查行为,针对不同的侦查行为,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采用不同的方法。
检察机关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历史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特别是在九十年代末全国就有不少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尝试。
早期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多以模拟监控为主,借助模拟音视频切换器实现对现场讯问图像的监视、监听,证据固定单元多采用模拟磁带存储。
早期的录音录像系统,主要弊端在于设备繁多,图像传输距离近、证据资料保存和检索不方便,指挥和讯问缺乏必要的互动和沟通,不能实现远程指挥,特别是不能通过网络远程讯问等诸多缺点。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组网技术的发展,过去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技术难题,现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2、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同步录音录像早已在刑事诉讼中为侦查机关所利用。
英国是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最早的国家,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录音实施条例》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而随后实施的《录音实施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对录像制作的要求。
在德国,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测对象及测试项目:评测对象为用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项目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中所规定的范围。
二、评测办法及要求:见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和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三、评测申请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填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连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于2007年1月30日16时前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2月1日携带参评设备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参加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
相关评测费用和交费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董敏电话:************、133****1969传真:************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100040)。
附件: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为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工作,编制相关设备参考名录,制定本办法。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一、范围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一总体要求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
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
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
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
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侦查人员对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的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高检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表现在:一是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对其他证据的搜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的万能论;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的无用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A/V/S/T/CN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三是,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就应该同步录音录像。
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
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A/V/S/T/CN而且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
录音录像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可能,而且还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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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一、范围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一总体要求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
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
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
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
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四控制部分要求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
网络条件下,系统还应当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具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有前端与控制端视(音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具有文字传输功能,可以通过手写板实现前端与控制端利用文字信息进行沟通。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频、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放大处理,对每一路视频信号亮度、色度、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
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视(音频交流等功能。
10.根据两级或两级以上,并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它功能配置应满足实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显示设备的分辨率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以实现必要时对声音进行编辑的要求。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任何计算机上实现资料的自动回放,并应具有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视频、音频通道处于记录的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要求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视频音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
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三、技术要求(一系统构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由模拟与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设备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等辅助设备。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以及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磁带录音设备、磁带录像设备、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二设备配置和相关技术参数1.前端设备:摄像机可根据种类选择三片式彩色CCD摄像机、单片式彩色CCD 摄像机,也可以是数字信号处理(DSP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
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视频标准:CCIR PAL像素点:45万以上清晰度:>480线照度:2.0Lux(F1.4同步:内同步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信噪比:>50dB自动电子快门补偿镜头接口:C/CS口输出阻抗:75欧姆工作温度:-5~+40℃解码器的要求:云台控制:变速、预置位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RS422/485接口或RS232/485接口拾音器的技术指标:采用电容式、驻极体式传声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并经前级放大后输出-10dB,20K欧姆标准的音频信号。
2.传输部分:前端设备到中心控制端设备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视频同轴电缆应符合BS3573标准并达到如下指标:特性阻抗:75±2欧姆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最小弯曲半径:最大60mm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费过墙/楼板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最大DC环路阻抗 110欧/KM最大衰减 2dB/100m 100MHz最小串音衰减 60dB/100mm最小弯曲半径最大100mm低烟、无卤、阻燃供电电缆技术指标:线径:2*1/1.75电阻率:7.5欧/Km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3.控制部分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集成控制系统可将视频矩阵切换卡、音频矩阵切换卡、通信控制卡、图像采集卡、声卡、网络通信卡等装入工控机内集成,由计算机控制实现分离式系统的控制功能;集成控制系统软件应能实现对所有图像、声音、报警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由于主控中心模块化视频切换矩阵输出路数较多,为了防止多路视频切换同一图像出现信号损失现象,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 PAL,0.5~2Vp-p音频标准: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输入、输出-10dB, 22欧切换矩阵:全矩阵,开放式,不受硬件的限制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辅助功能人工选择摄像机、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并能控制电动光圈。
调音台应具备功能:16路输入通道和8路输出(单路输出而非混音后八分配输出总线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根据实际需要通道也可选择8路输入通道和4路输出。
配有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具有LCD屏幕显示。
4.显示部分: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LCD或等离子(PDP大屏幕显示屏等。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5.记录部分:记录设备可使用原有的磁带录像机。
新建、改扩建录音录像系统时,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选择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和音视频数据备份系统。
录音设备可选择模拟录音设备和数字录音设备。
硬盘录像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16路(或根据实际需求选择4、8、路同时记录240小时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幅/秒(PAL以上,每幅画面占用 25Kbit 容量。
主显示输出应为 16,700,000 种颜色或256 级灰度 SVGA 方式,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 640*480 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至少可选择超清晰、正常和长时间录像方式)。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屏。
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PAL 清晰度:640*480 像素以上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 32K,码流带宽不低于 32K 视频输入:16*BNC 端子 1Vp-p/75Ω视频输出:16*BNC 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音频输入:16 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显示输出:主显示为 256 级灰度 SVGA 显示器,辅助显示为 BNC 端子 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路双光盘同期刻录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 18000 小时声音回放效果要求声音回放效果要求不低于以下相关技术参数频响 f1=31.5Hz,f2=63Hz,f3=10000Hz,f4=16000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 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 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 0.6% 声音衰减不低于 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 75dB 光盘盘片技术要求采用 A++级光盘,保存寿命可达 15 年,保存安全级别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