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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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是 当被告人 翻供 时 ,公诉 方应主动向法庭 出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 ,以驳 回被告 人翻供 之词 ;二是 人 民法 院、被告 人或者辩 护
人对讯 问活动提出异议的 ,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 ,公诉 方也应 向法庭 出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 ②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19 99年 发布的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14条规定 ,“ 问犯罪嫌疑 人 ,可 以同时采用录音 、录像 的 人 4 讯 记 录方式 。 0 3年发布的 《 民检察 院讯 问室 的设置 和使用 管理办法》第 5条 和第 8条也分别规定 :“ ”20 人 有条件的人 民检察院还应 当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 法规 及 双
《 案》 第 10条 之 弊端 草 2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法 规 一 双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下 简 称 《 定 》 以 规 , 19 98年公 安 部 颁 布 ) ,它 的 颁 布 已 有 1 0余 年 , 具 体体 现在 《 定 》 的第 15条 、第 14条 。 规 5 8 ④ 当前 ,各地 公 安部 门纷 纷制 定相 关 的规 章制
一 一
1 已有 法 规 .
现在 ,关于 “ 录 ” 的现行 法规 ,对法 院 而 双 言 ,适 用法 规 除 刑诉 法外 ,还 有 19 9 8年 颁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 察 院主 要有 《 ) 检 刑诉 法 》 《 民检 察 院 、 人 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民检 察 院 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 人 疑人 实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技 术 工 作 流 程 ( 试 行 ) 和 《 民检察 院讯 问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 》 人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统 建设 规 范 ( 行 ) 以及 试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法 部 于 20 07年 3月 9 日联 合发 布 的 《 于 进 一步 关 严格 依 法 办 案 确 保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质 量 的 意 见 》 第 1 之规 定 。 公 安机 关 主要 有 《 安 机关 办 南 ・ 湖 长沙 40 3 ) 118

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作者:张译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0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具有哪些独特的功能,在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其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完善作者简介:张译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44-02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的独特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在审判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一个在现有刑事审判过程中建立的全新的程序。

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相当于将侦查人员人列为“程序上的被告”,法官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再开启另一个程序性的案件,相当于形成了“案中案”用以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控方要证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而要证明后者,主要是通过法庭上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检验,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口供的可能性予以排除。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早在200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尚显单薄,检察机关在在实践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刑事诉讼中,公安向证人取证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林庆宾律师微博普法第235期

刑事诉讼中,公安向证人取证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林庆宾律师微博普法第235期

刑事诉讼中,公安向证⼈取证是否需要同步录⾳录像?---林庆宾律师微博普法第235期昨⽇,⼀起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我提出要求看公安取证时的录⾳录像,我之所以有这个要求,是因为⼀份证词全是公安代证⼈签字,我需要核实证词的真伪,公诉⼈称: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向证⼈取证需要同步录⾳录像。

到底公安机关向证⼈取证需不需要同步录⾳、录像呢?本期林律师微博普法为您精彩呈现。

林律师微博普法第235期《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为了提⾼办案质量,防⽌刑讯逼供,同步录⾳录像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必须的程序。

公安部、最⾼⼈民检察院、最⾼⼈民法院相继颁布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解释中都是针对“犯罪嫌疑⼈”要求必须进⾏同步录⾳录像,但是对于针对证⼈进⾏取证,却没有明确规定。

询问证⼈时,到底需不需要同步录⾳录像呢?笔者认为是必要的。

取证是⼀个动态的活动,具有不可重复的特征,可能有些证⾔就是⼀瞬间所形成的,再次询问可能就会出现不⼀致。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受证⼈的意愿、诉讼时间、诉讼成本等等因素所制约,这也是证⾔相较其他证据稳定性差、证明⼒不⾼的原因。

同步录⾳录像不但能在⼀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另外还有以下两点好处:第⼀、同步录⾳录像还可以有效规范侦查机关进⾏取证,在⼀定程度上防⽌违法取证;第⼆、同步录⾳录像还可以作为证⼈虚假佐证的证据。

当证⼈推翻其原先证⾔时,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否则其作证可能将不会被采纳。

图⽚来源于⽹络笔者之所以在开庭过程中提出要求看同步录⾳录像,是因为在相关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让笔者不得不怀疑其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

其中⼀位证⼈70多岁,不识字、也不会写字。

公安机关所提供的笔录是公安⼈员代替其签字,是否向证⼈宣读证⾔,是否是证⼈的真实意思表⽰,辩护⼈⽆法查明。

所以才有如此要求。

另外还有两份证⼈证⾔,雷同度在90%以上,辩护⼈怀疑就是复制粘贴后,让证⼈签字。

按照正常来讲,向两个⼈取证,证⾔不应该是⼀样的,或许所证明的内容会⼀致,但是所说的话完全⼀致,简直令⼈匪夷所思。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推动实现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针对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念、内容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对其标题、规范目的以及11条具体条文进行修改,新增加条文8条,全文共19条,并对修订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订,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其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阐释。

若干规定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原则修订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三是推进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四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五是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六是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本次修订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与庭审录音录像工作配套的硬件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录制主体、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规范管理原则。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工作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到管理使用全过程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深化公开原则。

着力于司法公开的延伸,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法院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更好地体现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精神。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

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摘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程序正义和法治的彰显无需赘言,这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但与实践对照,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例如:脱离出一定要将录音录像归为何种证据类型的藩篱而把它定位为侦查机关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材料;单独的录音或者单独的录像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证明价值;法官可以选择庭外观看录像的方式审查讯问过程,但是需要当事人在场;录音录像应该是被告人的权利而非国家职权,固应赋予辩护方对该程序的启动权和法庭播放请求权,但庭外使用权仍应由司法机关保留。

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韩自更受贿案;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则一.一则案例说起2012年10月17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被告人(原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自更在任期间收受贿赂共计73000元。

而在此之前(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交了一定的线索和材料,合议庭在初步审查以及召集控辩审三方共同回看了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侦查过程合法性的证明后,认为对被告人韩自更的整个侦查过程没有出现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的情形,而且被告人韩自更在作有罪供述时神情比较自然,应当排除供述系非法取得的嫌疑并最终决定不再当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法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自更有期徒刑七年。

日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邀请众多学者就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讨①。

在会上,辩护律师曾指出:”在7月2号到5号的连续讯问期间确实录有11张光盘,但是遗憾的是这11张光盘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我们在图像里面看到了被告人在那段时间(近60个小时),总共只睡了5个小时。

当法院看到这些视频资料后认为因为没有暴力,所以不管有音无音都是合法的,就此否定了我们的申请,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修正后刑诉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正后刑诉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制 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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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修正后刑诉法对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的影 响及对策
赵 阳
摘 要 新 刑事 诉讼 法 对基层 检察 院的技 术工 作提 出了新 的更 高的要 求 。首次 对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的合 法性 做 出 了明确 定义 。新刑 事诉 讼 法不仅 对我 国证 据 的类 型做 出 了具 体 的扩 充 ,同时对 于 目前检 察机 关的检 察技 术工作 的 开展 起 到 了很 好 的促 进作 用 。本 文通过 讨论 新刑 诉 法对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的影响 以及产 生 的相关 问题 ,结合 目前我 国检察技 术 工作 的

资料 与讯 问 、 询 问笔录 存在 不一致 的情 况下 , 录 音录 像资 料 的证 明效 力应高 于讯 问、 询 问笔录 的证 明效力 , 这 时应对 讯 问、 询 问笔

全程 录 音录 像资料 证据 效 力的认 定
在 平常 审讯工作 中 , 对 于犯罪 嫌疑人 的供 述或辩 解在 审讯过 录 的证 明力给 予否定 , 而不 是否 定录音 录像 资料 的证 明效 力。 程 中通过 全程 同步录音 录像 资料记 录下 来 , 用 于证 明案 件 实体方 面 的 问题 属 于言词 证据 。言 词证 据 的定义 为 : 在 审讯 过程 中 , 当 事人 或者 是证人 通过 言辞陈述 的形 式把 证据提 交给法 庭 , 言辞证 据主 要 包括 : 民事诉 讼 中当事 人 的陈述 、 证人 证言 和刑事 诉讼 中 二、 刑 事诉讼法在 讯 问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中所 新增规 定可能 对检察 技术 工作 造成 的影 响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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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执法范围公安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公安机关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逻防控、安全检查、案件查处等。

二、录制条件1.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将执法仪器和设备主动开启,确保录音录像能正常进行。

2.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确保执法对象和现场环境的真实呈现,如视角、画面、声音等。

3.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录制程序1. 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开始录音录像,并说明理由和目的。

2. 录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保护其隐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录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继续录制,如需要保留证据等。

3.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录音录像已结束,并提供复制件或者相关信息。

四、录制存储1. 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保证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执法机关应当对录音录像材料进行盘库和备份,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存时间的规定。

3. 当事人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材料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五、录制使用1. 录音录像材料仅供执法活动的评判和监督使用,严禁用于非法目的,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篡改、删除、泄露录音录像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录制监督1.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有监督权,如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实施这一规定,可以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法治的实施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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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中关于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陆光曦、赵涛时间:2012-07-20 新闻来源:正义网【字号:大 | 中 |
小】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
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成为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

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一原则,成为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的问题。

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
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

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而新刑诉法也对这一尝试、
探索进行了吸收。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
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一、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

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
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
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合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办
案效率。

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涉毒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较强的依赖性。

绝大多数
涉毒案件没有查获毒品,定案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上、下线的口供之外,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而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时有发生。

翻供的理由又多
集中在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任意翻供。

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的保护人权。

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提高业务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

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侦查人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把握与运用;树立合法取证意识;规范讯问行为。

实践证明,凡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像的,都产生了三个明显的积极变化,在庭审时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而翻供的大大减少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提高了,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增强了。

二、实践中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有了尝试,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侦查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录音录像时间与该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不能相互对应。

往往是录音录像是一个时间,而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则是另一个时间。

第二、有些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过程不完整。

录像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犯罪嫌疑人阅读笔录、签字的过程;或者没有阅读过程,做完录像直接签字,甚至讯问中还出现犯罪嫌疑人中途离开录音录像范围数分钟的现象。

第三、对待同步录音录像走过场,急于求成。

通过讯问录音录像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有些录音录像中,甚至存在侦查人员诱供的现象。

例如一起强奸案的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直接将强奸细节讲出来,再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实,犯罪嫌疑人只是简单的回答“恩”或者直接点头。

这样的讯问录音录像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与其笔录的内容不一致。

特别是一些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笔录中讲的非常清楚,但与其讯问录音录像中大相径庭,相差甚远。

第五、有的讯问录音录像中,甚至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读由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笔录的情况。

三、解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正确理解新刑诉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真正内涵。

如前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有效手段之一。

只有认识并领会这一精神实质,才能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二、精心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进行讯问录音录像之前,全面吃透案情,全面搜集、掌握案件所有证据情况,同时,充分理解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把握相关证据要求,做到有的放矢。

摒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

善于通过运用案件的其他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形成证据锁链。

第三、从制度上对讯问录音录像进行保障。

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但该法条只有原则性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这一规定真正落在实处。

而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我院在2008年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杀人、抢劫、强奸等8大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经过几年的探索、尝试,目前已推广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日前,我院同公安机关签订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讯问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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