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细则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发证机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招标、《招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20分,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项目;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项目;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的项目;
其他应当增加抽查次数的项目。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确定待查建筑工程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广西《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表》(表1-表9)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表总说明
总说明
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表均按本说明执行。
2.表格“说明”的内容仅为尽量统一评价人员使用本表格的操作方法,不是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因此不得作为施工检查验收的依据。
3.得分计算方法:表1~6、表8、表9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人)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总和仍小于该项目应得分的,实得分为0分。
评价表项目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项目实得分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4.表7的评价项目无应得分,均为扣减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5.本次发布的评价表有效期: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表表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表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桂建管〔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各市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1日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一)处置主体及分类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建议书》)。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统一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评价尺度和方法,促进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施工项目。
第四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掌握所属企业及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渠道,是保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本企业、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最终环节,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针对各类施工项目的具体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第六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是对所属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共分为5个分项,每个分项中再分为若干子项。
5个分项如下: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3、工程技术质量管理4、工程质量过程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包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两个子分项)分项内容详见附表2.第三章考核评价方法第八条考核评价采取评分表的方式,评分采取标准分扣、增方法。
每个分项均为100分的基础分,根据权重设置各子项基础分。
第九条分项得分在95以上的为一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且有所创新;分项得分在85分至94分的为二级,表明该分项工作全面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70分至84分的为三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分项得分在在70分以下的为四级,表明该分项的工作没有达到《条例》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总体评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得分= 各分项实得分加权总和其中: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3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70%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分值为每个年度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和各办事处对项目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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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2019年8月1日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市场信用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项目为载体的诚信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异议处理及应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照“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计分规则第六条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
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每半年发布一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有在建项目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应抽查一个项目。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日更新,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1。
企业有在建项目,但当地评价机构未对该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评价的,该企业可以主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八条评价机构随机抽取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
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连续两个评价周期内不重复评价。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所有的承建项目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当评价机构发现有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时,应责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该项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可优先选取未录入的项目进行评价。
第九条为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在所有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评价机构均应对逐套验收相关的评价项目进行评价,主要是住宅工程按规定开展逐套验收情况、逐套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情况、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报送情况。
当同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个项目有多个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只需选取其中的一个单位工程进行逐套验收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必须提前1天通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评价的具体时间。
在无法联系到项目负责人时,应通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评价时,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取样员、资料员均应到场;施工企业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评价机构可邀请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见证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时,应由2名评价人员共同带队进行,评价人员应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
评价时,对涉及评价条款的内容均应全部抽查,不应遗漏。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期评价条款范围以内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不予扣分。
同一事项违反两条及以上扣分条款时,按高分值条款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第十二条评价表填写完毕,评价人员应就评价结果与项目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由项目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场向评价人员提出并充分沟通;若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沟通无效的,可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依据。
评价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的,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如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未到场的,可由施工员、质量员或安全员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职务;如上述人员均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并可请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对施工管理人员拒不签字的事实进行见证,此时视为评价结果有效且为最终结果。
被评价企业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评价得分按零分处理。
已签字确认的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施工企业,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交给评价机构专人保管,并保存扣分的纸质、影像等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质询,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现场无法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视为缺失。
第四章评价信息的审核、异议处理和录入第十四条评价表上有异议事项的,评价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依据是现场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
若异议成立,则对原评价表分数进行修改,减去异议事项扣分值;若异议不成立,则维持原扣分值。
异议核查结果应告知施工企业。
对核查后的评价表,评价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记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机构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评价生效后相关纸质、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第十六条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的规定计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七条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选择一定数量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列为层级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承建项目的监督抽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设区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时,将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情况作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时,应责令评价机构改正,必要时对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未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地区,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不得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评先活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⒉评价表格式⒊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格式⒋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汇总表⒌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告知单附件1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项目的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共分为7张评价表,分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表(表1)、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评价表(表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表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评价表(表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表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表6)、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表7)。
其中表1~6的格式见附件2,表7的格式见附件3。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为:⒈评价表得分计算方法:表1~6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人)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为该项目的应得分。
评价表项目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项目实得分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⒉表7的评价项目无应得分,均为扣减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⒊评价表得分权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表得分权重为40%、实体质量评价表得分权重为30%、施工安全评价表得分权重为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得分权重为5%。
⒋项目评价得分:各评价表得分按评价权重计算后,得出项目评价得分。
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评价得分扣减50%。
⒌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各企业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180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
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
如果一个公司参与评价的项目数为n个,每个项目的评价得分分别为X1、X2...Xn,每个项目的造价分别为W1、W2...Wn,那么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X=X1W1+X2W2+...+XnWn W1+W2+...Wn在评价结果计算有效期内无在建项目被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按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的平均分计分。
⒍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合计扣减分,即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
如果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X,评价周期内该企业有多个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评价,合计被扣Y分,则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等于X-Y。
7.当企业连续2个评价周期无在建项目的,从第2个评价周期开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每过一个评价周期扣减比例按20%递增,直至扣减比例达100%为止。
计算方式见下表:评价得分扣减比例表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 附件2评 价 表 格 式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评价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名: 评价日期:— 10—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附件3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格式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评价人员签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名: 评价日期:— 11 —附件4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汇总表编号:(QR+区域代码+年号+4位流水号)说明:本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部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5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告知单编号:(GZ+区域代码+年号+流水号)说明:本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部门、当地住房城乡感谢你的观看建设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感谢你的观看附件修订内容汇总表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抄送: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