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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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根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须申领网上名称《标识证书》。

现对事业单位申领网站标识办理流程说明如下:一、单位在线提交标识申请各单位访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洛阳市编办.政务.cn或.cn),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

如图1所示:(图1)或访问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官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cn 或),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

如图2所示:(图2)各单位使用中文域名管理账号登录系统,点击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申请”,仔细阅读申请说明,做好准备工作。

如图3所示:(图3)点击“点击申请”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认真填报相关信息。

填写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进行提交。

如图4、图5、图6、图7所示:(图4)(图5)(图6)(图7)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单位网上提交申请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及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同级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央编办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后,系统会生成网站标识代码,并通过短信和邮件告知单位。

如审核不通过,单位可查看不通过原因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单位加挂网站标识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有自建网站单位可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点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获取标识代码,将代码复制并粘贴到网站所有页面代码的</body>前以完成挂标。

如图8、图9所示:(图8)(图9)无自建网站的单位,请登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络红页(微网站),通过完善红页并编辑其底部页脚,最后发布红页来完成挂标。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式样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备案申请表用户账号:2、此表所列信息除网站主要负责人、网站申请经办人的个人信息外,均可向社会公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将统一标识规范域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将统一标识规范域名

龙源期刊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将统一标识规范域名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4年第12期
近日,中央编办、中央网信办正式宣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全面启用中文域名,同时采用统一的网站标识。

2008 年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在我国域名体系中增设“. 政务”“. 公益”两个专用中文域名。

经过5 年的努力,2013 年12 月13 日,“. 政务”和“. 公益”顶级域成功通过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英文简称ICANN)的全部评估和技术测试流程,正式写入互联网根区。

这标志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用的“. 政务”和“. 公益”两个中文通用域正式进入了国际顶级域名体系。

今年9 月15 日,“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在中央编办官网中国机构编制网上正式开通。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该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由CONAC 统一颁发网站标识。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办理流程根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须申领网上名称《标识证书》。

现对事业单位申领网站标识办理流程说明如下:一、单位在线提交标识申请各单位访问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洛阳市编办.政务.cn或.cn),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

如图1所示:(图1)或访问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官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cn 或),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

如图2所示:(图2)各单位使用中文域名管理账号登录系统,点击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申请”,仔细阅读申请说明,做好准备工作。

如图3所示:(图3)点击“点击申请”按钮,在弹出的页面中,认真填报相关信息。

填写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进行提交。

如图4、图5、图6、图7所示:(图4)(图5)(图6)(图7)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单位网上提交申请后,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及申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同级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央编办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后,系统会生成网站标识代码,并通过短信和邮件告知单位。

如审核不通过,单位可查看不通过原因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单位加挂网站标识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有自建网站单位可登录“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点击菜单“网上名称管理—标识管理”,获取标识代码,将代码复制并粘贴到网站所有页面代码的</body>前以完成挂标。

如图8、图9所示:(图8)(图9)无自建网站的单位,请登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络红页(微网站),通过完善红页并编辑其底部页脚,最后发布红页来完成挂标。

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式样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备案申请表用户账号:2、此表所列信息除网站主要负责人、网站申请经办人的个人信息外,均可向社会公开。

网站审核管理制度

网站审核管理制度

网站审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站内容管理,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核监管,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的网站内容审核管理制度,保障网站内容的合法合规,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旗下所有网站的内容审核管理工作。

四、审核管理流程1. 提交申请网站内容审核流程的第一步是提交申请。

当网站有新的内容需要发布时,相关人员需先向审核部门提交审核申请。

2. 审核分配审核部门会根据审核内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配专人或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工作。

3. 审核内容审核人员对提交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

审核内容要求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4.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地方,需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5. 审核结果审核人员对审核通过的内容进行标记,审核不通过的内容需进行退回或删除处理,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提交申请的相关人员。

6. 终审确认审核通过的内容需经过审核部门负责人的终审确认才能发布上线。

五、审核管理责任1. 审核部门负责管理审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保证审核工作的高效性和严谨性。

2. 网站内容发布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提交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3. 其他相关部门要配合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工作,积极参与审核管理流程。

六、审核管理记录审核部门要对每一次审核工作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申请、审核分配、审核意见、审核结果等。

并且要建立相关档案进行存储,以备日后查阅和复核。

七、审核管理教育审核部门要对审核人员进行相关审核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和审核意识。

八、审核管理监督公司领导要对审核管理过程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运行。

九、审核管理改进审核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审核工作的改进和创新,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

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 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24年5月15日,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公布《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台《规定》旨在提高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防护水平,保障和促进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部分群团机关。

本《规定》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公众账号,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二、为什么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审核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审核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审核管理平台操作指南按照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确需使用英文域名的,党政机关应注册和使用“”为后缀的英文域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注册和使用“.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注册使用其他中英文域名,对不符合规定的网上名称,例如以“.com”后缀的商业域名,应于2014年底前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规范。

(具体事项请与市编办联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九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登录网站;第二步:注册新用户(已有中文域名的单位可以直接到第五步);第三步:填报注册信息;第四步:获取登录账号;第五步:登录用户;第六步:申请网站标识;第七步:检查并等待审核;第八步:加挂网站标识;第九步:审核通过的网站公示。

第一步:登录“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1、打开中国机构编制网(中文域名: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英文域名:),如图1:图 12、下拉网页,找到“审核管理平台”图标,如图2:图23、点击图标,进入审核管理平台,显示如图3:图3第二步:注册新用户(已注册中文域名的可以直接到第五步)1、未进行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请点击“新用户注册”图4标示位臵,进入注册页面:图42、已有“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账号的单位可用原账户直接登录,并请直接跳至第五步。

第三步:填报注册信息图51、图中*为必填项,在注册单位信息中,“所属区域”及“系统类别”请选择填写,见图7:所属区域,是指在哪里办理中文域名审核、缴费,选“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图72、其他部分——注册人信息、登录信息,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填写完毕后,请点击图8中注册按钮:图8第四步:获取登录账号请参见图9:第五步:登录用户1、将第四步中产生的登录账号录入,并键入已设臵好的登录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如图 10:图 102、进入自己单位的信息页面,如图 12:图 12第六步:申请网站标识1、点击“网站开办审核/资质复核申请”,见图 13:2、进入页面,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如图 15:图 15事业单位直接进入如下页面,图16图 164、其中*为必填项,填写内容与注册时所填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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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22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8.22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
正文
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安全防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的开办审核、资格复核以及网站标识申领、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开办党政机关网站。

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以及乡镇党政机关可利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利用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
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的网站,原则上不单独建设。

第四条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

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一颁发、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网站显著位置的电子标识。

点击该电子标识,可显示网站开办主体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和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
第五条党政机关网站开办主体通过中国机构编制网开设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在线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中央编办审核、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地方机构开办网站报省级编办审核)。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考模板附后);
(二)申请“.政务”或“.政务.cn”、“”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党政机关网站要注册以“.政务”或“.政务.cn”为结尾的中文域名,“”为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报其网站名称。

第七条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
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

审核内容包括:(一)网站开办主体的性质;
(二)网站开办主体是否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和变更;
(三)网站开办主体的名称是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四)网上名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在线初审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函、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方式报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

不具备开办资格的,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交换给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函告申请单位原因。

机构编制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开办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复核。

资格复核申请内容和审核程序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一条资格复核未通过的,机构编制部门及时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在线申请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审核通过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网站通过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后,注册管理中心将网站标识代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经办人。

第十四条网站开办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站标识加挂在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三章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均应在其网站上加挂网站标识。

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做好系统配置,确保网站标识显示在其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利用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建站平台建设本单位网站并加挂网站标识。

第十六条网站开办主体应规范使用网站标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网站标识代码出租、出借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网站开办主体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

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开办主体应重新申报,流程与开办审核相同。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同级网信办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未规范使用的,要及时告知网站开办主体,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撤销其网站标识:
(一)因机构合并、撤销、变更而使网站开办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网站名称变更与注销的;
(三)网站关闭或网上名称失效超过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网站标识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
(六)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网站在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敦促网站开办主体及时整改;
(二)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开办主体立刻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机关网站开办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现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和仿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要及时报告。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仿冒党政机关网站举报并组织处置。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平台以及使用说明见中国机构编制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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