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篇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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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之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出有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有借到门禁卡而在离开时使劲踢了监控室的门,导致与之后赶来的犯罪嫌犯人AA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有打电话叫人带砍刀来,最终酿成本案结果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OO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OO能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言行,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OO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OO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家境一般的被告人还是催促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OO的谅解。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由犯罪嫌犯人AA、被告人XXX以及罪犯BB、CC共同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致,并且被告人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是因犯罪嫌犯人AA的“召唤”,并非主动参与到本案当中。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最新版】目录1.引言2.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3.辩护观点4.证据和理由5.结论正文【引言】尊敬的法官:我是陈大勇的辩护律师,在此为陈大勇故意伤害案进行辩护。
我深知,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重要权益,因此我将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为陈大勇进行辩护。
【案件背景和当事人信息】陈大勇,男,35 岁,北京市人。
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受伤,被警方逮捕。
经过初步审查,陈大勇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观点】我为陈大勇辩护的主要观点是: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证据和理由】1.根据案发现场调查和证据,陈大勇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双方均未使用任何危险物品,争执过程中,陈大勇并未有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争执中导致被害人受伤。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2.陈大勇在争执发生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表现出强烈的悔意和救治被害人的意愿。
这说明陈大勇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导致被害人受伤。
3.陈大勇与被害人在此之前并无任何矛盾和纠纷,双方均为初次接触。
陈大勇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过激言行,争执起因和过程也未涉及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
因此,陈大勇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结论】综上所述,我认为陈大勇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此,我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陈大勇的行为背景、动机和悔过表现,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陈大勇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人薛某的委托,担任他的,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本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薛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但是对于薛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一、辩护被告人薛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薛某不符合主犯的特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那么他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呢?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
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动。
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的具体分析,就能正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可是,我们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发现一个事实:即对被害人发起伤害意图不是薛某、寻找被告人地点的也不是他,他只是按照别人事先安排好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起到从属的地位。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从卷宗材料看,事发当时被告人薛某用刀砍到了被害人的后背和腿部。
而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看,主要是脸部,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
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薛某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四、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薛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义气过重造成的。
他和被害人平时没有打过交道,也没有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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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柳xx法律援助中心和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韦xx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韦xx故意伤害一案的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结果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韦xx犯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韦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结果,其符合我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对指控这一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告人韦xx的量刑情节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韦xx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务必予以注意。
1、被告人系初犯。
据查,被告人韦xx在此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因口角纠纷所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3、被害人黄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韦xx来找韦伟x,被害人黄xx本应该实事求是的说韦伟x身在何处,而不是欺骗说韦伟x找了一个当官的女人等带有侮辱刺激性的言语(见被告人韦xx询问笔录第2页),据此,可看出被害人黄xx非常强势,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重大责任。
对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韦xx在犯罪时系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龙泉医司鉴【20xx】精鉴字第3xx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韦xx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导致其行为控制能力非常差,对其伤人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对于被告人韦xx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韦xx自愿认罪且愿意悔改。
被告人韦xx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伤害他人行为表示悔意,可以对被告人韦xx减轻处罚。
6、被告人韦xx的家属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韦xx进行强制医疗。
三、在对于被告人韦xx是否可以适用进行强制医疗,辩护人有以下意见。
1、本案中被告韦xx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但因其本身具有精神疾病,在外界因素的刺激下,才导致犯罪,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下的激情犯罪,只是针对特定事因和人而实施的冲动性犯罪行为,究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可以适用进行强制医疗,确保不致再危害社会。
2、被告韦xx家属,监护人已经就其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及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对于积极赔偿受害人之损失的应当比照消极赔偿的予以优先考虑适用强制医疗。
3、从对韦xx适用强制医疗的社会效果来看,像韦xx这样的精神病人不仅应受到社会的关爱,且司法机关也不宜将其投入监狱,可能使其疾病进一步恶化,同时,处于人道主义考虑,韦xx还有不离不弃的一个家庭,本着善道和人道,都应给与其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不是摧毁它,如果对其予以收监执行,监狱中病情恶化,将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审判长、审判员,经过今天的庭审,本案案件事实已清楚,被告韦xx的犯罪情节尚轻,况且韦xx在看守所已羁押差不多一个月,且于8月x日在广西脑科医院被监视居住,恳请法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韦xx进行强制医疗,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第二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
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第三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现指定由我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刘x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所述情节。
1、本案被害人刘xx与本案被告刘xx的妻子程xx相好,且程xx一直在刘xx家居住,两人之间是一种不正当的通奸关系。
本案被告在确信被害人与程xx有通奸行为后,在精神上承受了极大的压力。
2、20xx年7月30日本案被告到昌乐县营丘镇xx村刘xx家打算将程xx带回家,当日23时许本案被告与被害人相遇,被害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先行对本案被告进行了辱骂,继而双方发生厮打,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
二、被告刘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方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并非预谋。
被告刘xx没有主动提出犯罪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组织和教唆他人参与犯罪,更没有对被害人的致命部位进行击打,仅仅是对受害人进行了轻微的撕扯、踹打,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
所以,刘xx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被告刘xx有深刻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根据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xx年八月六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刘xx在被抓获的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
2、被告刘xx在犯罪之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应予以从轻考虑。
四、被告刘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被告刘xx在归案前自营一家汽修厂,有正当的职业,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xx】36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刘xx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行为的实施以及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不大,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x月xx日第四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以后,在检察机关详阅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今天,依法参加了庭审活动,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无异议。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辩护人对在这起案件中遭遇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
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本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深深的悔疚!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予以阐述,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指认犯罪现场。
20xx年9月10日14时35分,xx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16时08分至20时55分止,刑警大队侦查员单某某、戴某某在该队审讯室对刘某某第一次讯问时,刘某某就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刘某某接受侦查机关讯问6次,供述的犯罪事实一致。
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等证人证言也印证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xx年9月13日15时20分,在见证人王某某的见证下,刑侦技术人员李某某同行,xx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戴某某、单某某、梁某某押解刘某某指认犯罪现场。
指认笔录证实整个指认过程,被告人刘某某在主要路口及停车地点都能主动配合侦查人员进行现场指认,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法定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突发状态下情绪失控激情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
20xx年9月5日17时左右,被告人与被害人各自驾驶机动车在解放巷相向行驶,因被害人不避让行车道发生争吵产生纠纷。
被告人原地停车离开驾驶室到附近餐馆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