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黑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省统计局为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现就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科学核算全省经济总量、结构、速度和效益的基础。
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对有效提升政府统计整体功能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客观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省部门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也存在着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调查重复、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不断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
二、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本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2016年5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当前重点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突破重点难点,坚持重点论,集中攻关,以点带面,把工作做细做实,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在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高端装备制造,高品质绿色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地区文化产业等领域集中发力,强化市场营销,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大力向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人才战略、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要新的发展动能,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
一、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积极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改革。
与国务院国资委密切配合,推动占我省工业存量大头的中央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
重点推动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中央企业,在延伸产业链、技术研发、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合作;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
(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负责)2.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黑建造2016年2号文-16.4.27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执行情况及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

青河县2016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2017年7月29日在青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财政局局长王义虎各位代表:我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大会做《青河县2016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2017年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一)财政收支预算完成情况。
1.财政收入。
2016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291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同比增长10.2%,增收2127万元。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2126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同比增长6.2%,增收1246万元;基金收入完成1651万元,完成预算的97.2%,同比增长114.4%,增收881万元。
2.财政支出。
2016年财政支出完成185065 万元,完成调整预算185994 万元的99.5%,同比增长40.2%,增支53085万元。
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183370 万元,完成调整预算183997 万元的99.7%,同比增长41.4%,增支53680万元;基金支出完成1695 万元,完成调整预算1997万元的84.9%,同比下降26%,减支595万元。
2016年上解支出526万元。
(二)2016年预算追加(减)安排和使用情况。
1.公共财政追加预算107363万元。
一是新增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追加预算17816万元。
其中:自治区2016年第一批新增政府债券1000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资金3790万元、2016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2132万元、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基本工资标准补助资金428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396万元,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33万元、基金调入资金37万元。
以上新增财力追加支出预算情况如下:教育支出1444万元,主要用于脱贫攻坚教育条件改善项目1000万元,校园标准化校舍维修改造建设项目158万元,教师周转房及大学生创业街建设100万元,山村幼儿园志愿者和保育员生活补助71万元,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免学费补助115万元。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黑龙江省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的决议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黑龙江省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黑龙江省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的决议
(2020年1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和2020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草案。
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关于黑龙江省201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省本级预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为完善省对下财税体制,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税收分享政策。
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税收分享比例,建立起简明、统一、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
(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完善税收共管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保持财政体制不变。
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
二、主要内容(一)增值税:石油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他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增值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30%。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
黑龙江省(省级)2016年度政府采购 资金限额标准

2、对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依法可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附件2:
黑龙江省(省级)2016年度政府采购
资金限额标准
项目类别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
年预算总额10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工程类
年预算总额2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服务类
年预算总额5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订了《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6月8日黑龙江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百亿级企业成长行动计划等7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推进实施“百千万”工程科技重大专项支撑行动计划,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重大专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是着力解决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
目标是突破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瓶颈技术,解决一批产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形成高水平的重大工程,发挥对支柱产业的带动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提升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性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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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一、2016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收支项目完成情况(一)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据快报统计,2016年全省公共财政收入完成1148.4亿元,同口径减收13.2亿元,下降1.1%,其中:税收收入完成827.8亿元(地方级,下同),同口径减收29.1亿元,下降3.4%;非税收入完成320.6亿元,同口径增收15.9亿元,增长5.2%。
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1.国内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完成226.7亿元,同口径增收38.2亿元,增长20.2%,其中:改征增值税完成76.2亿元,同口径增收54.2亿元,增长2.5倍。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纳入试点范围的金融、房地产、建筑、生活服务等四个行业增值税同口径合计增收46.2亿元。
除以上四个行业外,增收的主要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值税同口径增收0.6亿元,主要是煤炭产品价格有所回升;食品工业、医药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同口径合计增收6.1亿元。
减收的主要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增值税同口径减收12.6亿元,主要是受大庆原油量价齐跌影响同口径减收16.9亿元;石化制造业增值税同口径减收1亿元,主要是国家调整税收分享政策影响;装备制造业、烟草制品业增值税同口径合计减收0.9亿元。
2.营业税完成135.3亿元,同口径减收39.1亿元,下降22.4%。
主要是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金融、房地产、建筑、生活服务等四个行业营业税同口径合计减收35.9亿元。
3.企业所得税完成94.6亿元,减收6.1亿元,下降6%。
建筑、批发和零售、金融、房地产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合计减收9.1亿元。
第一产业、医药制造、装备制造、石化制造、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电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合计增收2.9亿元。
4.个人所得税完成37.3亿元,增收1.7亿元,增长4.8%。
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增收1.8亿元。
5.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10个地方税种合计完成333.9亿元,减收23.8亿元,下降6.6%。
减收的税种:资源税减收13亿元,下降24.2%,主要是受大庆原油量价齐跌影响减收14.2亿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收2.3亿元,下降4.3%,主要是受主体流转税下降影响减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收3.5亿元,下降5.7%,其中,房地产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化制造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减收4.5亿元。
土地增值税减收10.1亿元,下降16%,其中,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减收12.8亿元。
增收的税种:车船税增收1.8亿元,增长11.8%。
耕地占用税增收2.9亿元,增长15.8%,主要是部分市县水电站、哈牡高铁占地、工业园区清欠等带动增收。
契税增收1.5亿元,增长3.4%,其中,哈尔滨市增收1.3亿元。
6.非税收入完成320.6亿元,同口径增收15.9亿元,增长5.2%。
增收的项目:一是罚没收入完成42.2亿元,增收3.6亿元,增长9.2%。
二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96.1亿元,增收16.8亿元,增长21.1%,主要是省本级集中清理处置非办公类资产,部分市县盘活处置存量国有资产,以及财政专户、国库现金管理收益集中入库等。
三是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完成24.4亿元(2015年列政府性基金收入),同口径增收5.7亿元,增长30.1%。
四是其他收入完成6.3亿元,增收2.2亿元,增长54.4%,主要是施工单位占地补偿款,预算单位账户存量资金,清理已取消收费项目历史欠费、违约金、滞纳金、保证金等无法缴入对应非税收入科目的一次性收入。
减收的项目:一是专项收入完成66亿元,减收1.6亿元,下降2.3%,其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减收2.6亿元。
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完成66.2亿元,同口径减收3.7亿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015年列政府性基金收入),下降5.3%。
三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完成18.2亿元,减收6.3亿元,下降25.5%。
(二)主要支出项目完成情况2016年全省公共财政支出完成4228亿元,增支207.4亿元,增长5.2%。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完成266.8亿元,增支24.2亿元,增长10%。
主要是落实车补和调整工资标准等带动增支。
2.公共安全支出完成210.3亿元,增支29.4亿元,增长16.2%。
主要是落实车补、调整工资标准和警衔津贴等带动增支。
3.教育支出完成558.9亿元,增支9.2亿元,增长1.7%。
其中,普通教育增支14亿元,主要是落实国家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任务,城市义务教育补贴纳入公用经费管理等带动增支。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完成732.4亿元,增支12.2亿元,增长1.7%。
其中,省本级减支3.8亿元,主要是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同比减少。
全省抚恤、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和特困人员供养合计增支10.5亿元,主要是落实国家调待政策,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分别提高7%和6%;城乡低保财政补助水平由每月322元和每年1837元分别提高到337元和1981元。
5.医疗卫生支出完成280.6亿元,增支6.6亿元,增长2.4%。
主要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由年人均40元提高到45元。
6.节能环保支出完成113.4亿元,减支41.6亿元,下降26.8%。
主要是能源节约、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比2015年减少。
7.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完成387.7亿元,增支37.1亿元,增长10.6%。
主要是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市县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力度。
8.农林水事务支出完成799.9亿元,增支109.4亿元,增长15.8%。
其中,稳定农民收入补贴增支121.1亿元,农业生产支持补贴增支17.7亿元,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增支20.2亿元,扶贫增支8.9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增支13.5亿元。
9.交通运输支出完成250.4亿元,减支21.7亿元,下降8%。
其中,铁路运输、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车辆购置税支出合计减支34.5亿元,主要是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减少。
民用航空运输增支8.1亿元,主要是哈尔滨机场扩建、绥芬河机场建设等带动增支。
1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完成82亿元,减支24.5亿元,下降23%。
其中,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减支20.5亿元。
11.住房保障事务支出完成272亿元,增支59.7亿元,增长28.1%。
主要是全省加大棚改、泥草房改造力度等带动增支。
12.粮油物资储备支出完成62.3亿元,减支3.5亿元,下降5.4%。
其中,储备粮油库建设减支12.4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支出数已按2016年财政部调整后科目进行调整。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计情况2017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1153.8亿元,增长3%;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3367亿元(不包括中央未告知、无法编入预算的转移支付补助),比2016年预算增长4.8%。
加减中央结算项目后,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是平衡的。
省本级(不含管委会,下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262.4亿元,增长3.3%。
其中,增值税116.3亿元,增长2.2%;营业税2亿元,增长11.7%;企业所得税19.9亿元,下降8.3%;个人所得税5.2亿元,增长10.6%;资源税40.9亿元,增长13.8%;城市维护建设税0.1亿元,与上年持平;房产税1.6亿元,增长1.8%;印花税0.5亿元,增长3.5%;城镇土地使用税3.6亿元,增长26%;土地增值税2.5亿元,下降3.7%;车船税0.9亿元,增长3.9%;契税2.4亿元,增长1.9%;非税收入66.5亿元,增长1.8%。
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601.6亿元,增长4.6%。
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7.2亿元,增长11.2%;公共安全支出50.5亿元,增长42.8%;教育支出95.3亿元,增长2.6%;科学技术支出13.1亿元,增长1.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8亿元,下降1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6亿元,增长5.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9亿元,增长7.1%;节能环保支出67.3亿元,增长0.9%;农林水支出32.8亿元,增长15.5%;交通运输支出68亿元,下降6.5%;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7.9亿元,增长8.6%;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1.7亿元,增长4.1%;住房保障支出23.3亿元,增长14.8%;其他支出30.9亿元,下降9.5%。
上述收入加减同中央和市县各项结算后,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是平衡的。
6个管委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计3.6亿元,下降41.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2.6亿元,下降13.9%。
预算收支是平衡的。
三、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计情况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计301.3亿元,下降3.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289.7亿元,下降0.9%。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是平衡的。
2017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57.7亿元,下降5.5%,其中:彩票公益金6.8亿元,下降2.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6亿元,下降57.5%;车辆通行费41.7亿元,增长4.3%;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2.3亿元,增长14.9%。
政府性基金支出56.8亿元,增长3%,其中:交通运输支出44.8亿元,增长9.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3.6亿元,与上年持平;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2.4亿元,增长0.2%;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3.2亿元,下降38.8%。
四、201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预计情况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9.5亿元,增长16.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6.8亿元,增长90.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是平衡的。
2017年省本级国资预算收入预计7319万元,下降9.7%。
其中,利润收入6179万元,下降9.6%;股利股息收入1140万元,下降10.5%。
主要来源: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5113万元,鑫正集团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1067万元,农业担保公司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355万元,龙财公司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63万元,省水利厅出资企业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151万元,省交通厅出资企业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127万元,其他企业预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43万元。
2017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7319万元,增长37.9%。
一是资本性支出750万元。
主要用于黑龙江省龙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增资750万元。
二是费用性支出3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