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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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全面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反洗钱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三篇

反洗钱全面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反洗钱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三篇

反洗钱全面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反洗钱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三篇按上级公司转发总公司《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积极主动地开展以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为主题宣传活动。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一方面我们注重内勤管理人员的学习,于20XX年11月8日召开了由公司领导及内勤管理人员参加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动员会,会上分管主任强调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性,学习了上级公司下发的反洗钱培训课件,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二是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

首先,20XX年11月16日,以上级公司提供的培训幻灯片为主对城区营销伙伴、中介客户经理为主开展培训,区乡各服务所伙伴由负责分管各服务所的相关人员在下到区乡协助工作时,一并传达培训。

其次,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的培训。

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

通过培训宣传,使大家认识到了什么是反洗钱;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义务;反洗钱法律责任等。

其中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主要义务,分别从承保、保全、理赔等环节对相关岗人员提出了要求,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学习,要求外勤人员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是积极营造反洗钱宣传工作氛围。

20XX年12月1日,在收到上级公司下发的宣传海报后,第一时间在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主题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海报;在柜面摆放《反洗钱知识26问》宣传折页,向客户宣传、讲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这次主题宣传活动,促进了公司员工对反洗钱义务工作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公司在广大客户群体心目中的社会地位;更重的是让提高了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达到了宣传的效果。

反洗钱基础知识之洗钱危害与方式

反洗钱基础知识之洗钱危害与方式

反洗钱基础知识之洗钱危害与方式洗钱是指非法获取资金转移到合法经济领域的一种行为。

洗钱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违法性,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介绍洗钱的危害以及常见的洗钱方式。

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和危害。

首先,洗钱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洗钱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资金,将其转移到合法经济领域,使得合法企业面临无法与之竞争的困境,从而扭曲市场秩序,破坏企业正当竞争环境。

其次,洗钱行为危及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洗钱者通过合法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进行交换和合法化,导致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增加,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威胁。

例如,洗钱者通过虚假贷款、虚假存款等手段进行操作,使银行资产负债表失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暴露。

此外,洗钱行为还会助长犯罪活动。

洗钱者为了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通常与其他犯罪活动相互渗透,如贩毒、走私、恐怖主义等组织勾结,形成犯罪网络。

这种犯罪网络的存在和扩大,会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现金交易、虚假贸易和金融机构渠道等。

首先,现金交易是最为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

洗钱者通过大量的现金进行交易,使非法资金在合法经济活动中“洗白”。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交易具有隐蔽性,难以追踪非法资金来源。

其次,虚假贸易也是常见的洗钱方式之一。

洗钱者通过虚假的贸易活动,如虚假报关、虚假发票等手段,将非法资金与正常贸易混淆在一起,以达到洗钱的目的。

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跨境运输的多样性,使非法资金更为难以被发现和追踪。

最后,洗钱者还可以利用金融机构渠道进行洗钱。

他们通过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虚假身份创造账户,进行资金的转移和结算,从而使非法资金变为合法资金。

这种洗钱方式的特点是能够有效地遮蔽非法资金的来源,给监管机构带来很大的挑战。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和合作是打击洗钱的重要手段。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在全球范围内,洗钱行为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犯罪活动,并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洗钱是将来自非法来源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和操作,使其变得合法,并掩盖其真实来源的行为。

为了应对洗钱行为的挑战,各国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强监管和合作,以便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本文将探讨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1. 传统金融机构的滥用:洗钱者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他们可能通过虚假信贷、伪造交易或通过多个账户之间的复杂转账链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

此外,他们还可能通过开设虚假企业,以使用金融机构来转移和隐瞒资金来源。

2. 非金融机构的涉及:在非金融领域,洗钱行为也很常见。

例如,房地产、艺术品市场、赌博业和珠宝业等行业都可能成为洗钱行为的渠道。

通过这些渠道,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转换为实物资产,并试图掩盖其真实来源。

3. 虚拟货币和暗网的使用: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暗网(如深网和黑网)的出现为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工具和平台。

洗钱者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转账,实现资金的匿名性。

同时,暗网上有大量的非法交易场所,可以让洗钱者进行非法活动而不易被察觉。

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反洗钱法、金融监管法等,以打击洗钱活动。

同时,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其落实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和报告等措施。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加强了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应对洗钱行为的挑战。

例如,建立国际反洗钱组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

此外,还推动了跨国共享银行账户信息和加强边境监管等措施。

3. 提高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金融机构被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他们需要加大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力度,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和员工培训等。

浅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浅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浅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银行机构通过各种控制措施,阻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过程。

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手段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收入。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承担着资金存储、转移和管理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金融活动的可移动性和匿名性,银行很可能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和帮助者。

如果银行未能有效进行反洗钱工作,将会给金融体系和整个经济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银行反洗钱工作对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洗钱活动不仅会破坏金融交易的公平性,还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通过追踪和揭示洗钱活动,银行可以减少非法资金的流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银行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具有重大作用。

洗钱活动往往和严重犯罪行为(如贩毒、恐怖主义融资等)密切相关。

通过有效的反洗钱措施,银行可以帮助执法机关获取相关线索,揭示犯罪网络,追捕犯罪分子,为社会安全做出贡献。

第三,银行反洗钱工作对于保护客户资金和利益至关重要。

洗钱活动往往会伴随着欺诈行为和非法交易,这给客户的资金安全和财务利益带来巨大风险。

通过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机制,银行可以识别可疑的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客户不受损失。

最后,银行反洗钱工作对于提升银行的声誉和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声誉和信誉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通过积极履行反洗钱责任,银行可以增加客户和公众的信任,提升自身的声誉。

反之,如果银行被发现疏于履行反洗钱责任,将会遭受客户的流失和市场的惩罚。

综上所述,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客户利益,提升银行声誉等多个层面。

银行应该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有效地应对洗钱风险。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其对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稳定影响上,还涉及到国家安全、全球金融秩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

反洗钱

反洗钱

一、认识洗钱与反洗钱1.什么是洗钱?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转换、转移(或转让)、掩饰、隐瞒、获得、占有和使用上游犯罪所得,以掩饰或隐瞒其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地点、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的活动或过程。

比如: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蓄意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套取现金、购买有价证券等。

2.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是指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企图掩饰、隐瞒下列上游犯罪行为所得的活动。

洗钱犯罪行为包括: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二、常见的洗钱行为1.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

不法分子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清洗赃款。

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以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2.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3.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进行洗钱。

4.通过现金走私进行洗钱。

如: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5.通过投资进行洗钱。

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6.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的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7.利用证券投资期货市场进行洗钱。

有些不法分子将资金存入支票,用其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要求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有如下要求: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3.金融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反洗钱知识宣传内容

反洗钱知识宣传内容

反洗钱知识宣传内容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交易的增加,洗钱问题日益严重。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和操作,使其看起来像是合法的收入来源。

洗钱不仅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还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打击,我们有必要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首先,了解洗钱的手段和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虚假交易、跨境转账、购买高价商品等。

洗钱的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大额现金交易,特别是频繁的现金存取和提取;第二,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交易;第三,涉及虚假身份和虚假交易的行为。

了解这些手段和特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洗钱行为。

其次,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

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和目标,因此,他们有责任采取措施来防止洗钱行为。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和报告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只有金融机构做好了反洗钱工作,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此外,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作为普通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出贡献。

首先,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高额回报承诺,避免参与涉及洗钱的交易。

其次,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成为洗钱的工具。

再次,要及时举报可疑交易和行为,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帮助他们打击洗钱犯罪。

最后,要加强自身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了解洗钱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自己的防范能力。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金融机构和公众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政府应加强对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洗钱犯罪的成本和风险。

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的反洗钱能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公众则应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

总之,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对于打击洗钱犯罪至关重要。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方法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方法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本报告系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洗钱罪与对策研究》(批准号:04AFX00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张军,组成人员:郭建安、郑霞泽、陈小云、王燕之、周勇、边志良、陈文彬、陈雄飞。

本报告执笔人:王燕之(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阶段。

1990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后迅速在国内法中规定了与公约规定相当的罪名.因此,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

第二阶段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洗钱罪。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刑事立法出现了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的趋势,例如,1990年签署、1993年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将洗钱犯罪扩大到对所有犯罪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

我国也根据国内打击犯罪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我国《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第三阶段是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1年12月29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

但是,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已严重不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与国际标准的要求有较大距离。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反洗钱法》起草小组都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寻求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研究和考虑修改《刑法》第191条.在刑事执法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早在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洗钱罪之前,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时就发现过一些洗钱行为,并适用了其他罪名对洗钱行为进行了打击。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反洗钱大额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内容,其履行情况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最近,我们结合基层反洗钱工作实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额可疑交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部门有效履职难一是反洗钱职责归口管理不合理。

以某市为例,全市9家银行业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情况千差万别(证券、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刚启动,反洗钱内设机构还不健全)。

其中,农发行、农信社反洗钱职能归属在会计财务部门,工行、中行、建行归属在风险合规部,农行则归属在保卫部。

由于大多数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与相应部门的具体工作关联度较低,造成协调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大、履行职责难。

二是一线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难到位。

据调查,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临柜人员一般要兼职反洗钱工作,主要承担提供大额可疑李易线索的职责,业务主管则要兼反洗钱报告员的角色,很难确保履行反洗钱职责到位。

目前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基本实行柜员制,每个营业员(半个工作日)人均办理业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百笔,平均5分钟就要办理一笔业务,根本没有多余时间进行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登记。

另外,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中,对“大量”、“频繁’,、“累计”、“近期”、“连续”等交易信息的识别,需要工作具有连贯性,但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人员基本实行半天工作制,这种工作特点或岗位设置,很容易造成可疑交易信息漏计、漏报。

(二)可疑交易标准还不够完善,识别标准执行难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简单”,却不易操作。

不少金融机构反映,部分可疑交易标准不易操作。

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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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与反洗钱:长期的较量闻雁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money laundering offences)日益猖獗,弥漫全球,触角无所不至,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源源不断的黑钱赃款经有组织、有预谋的清洗,披上合法外衣,融入并侵蚀着各国经济的健康肌体,严重威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洗钱数额达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5%。

因此从金融“门户”入手向“洗钱”犯罪宣战刻不容缓.洗钱的由来早在金属铸币流行时代,精明的商人使用化学药剂清洗硬币污渍,使之不被拒收地重新流通,是为“洗钱"最原始的含义.而现代“洗钱”概念则假借其义,通常是指将犯罪所得的“不干净”资金或财产,经各种交易“清洗干净”,使其表面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得以安然享用的行为。

“洗钱”一词真正与犯罪产生瓜葛,源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警方成功破获的一起黑社会组织犯罪.该组织以开洗衣店作掩护,边贩卖毒品,边经营洗衣业务,并利用洗衣店可直接收取现金的便利,将贩毒收入混进正当的营业所得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纳税后,贩毒收入即摇身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洗衣店老板则可再办几家洗衣店,扩大犯罪的庇护所,或进行更大规模的贩毒。

此时洗衣店里毒资的真实面目被掩盖了。

洗钱的上游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洗钱。

洗钱最早是为了洗清毒品犯罪收入,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初衷也即是为了切断对毒品犯罪的资金支持。

早期国际反洗钱立法也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然而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除贩毒外,走私、贪污、诈骗、贿赂、逃税和黑社会组织犯罪均与洗钱紧密相关,特别是“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资金供给更是依存于洗钱活动,洗钱成为各种跨国犯罪的“生命线".于是,各国反洗钱立法根据本国情况逐渐扩大和增加了对洗钱的上游犯罪的厘定,大有将一切洗清犯罪收入的行为确定为该罪的趋势。

目前,各国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指所有上游犯罪,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和英国等;二是指严重犯罪,即在一定有期徒刑年限以上的犯罪才视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如新西兰(有期徒刑5年以上)、奥地利(有期徒刑3年以上)和瑞士(有期徒刑1年以上);三是列举特定非法行为(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 SUA)确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如美国(约250种)、加拿大(45种)和希腊(20种)。

我国属第三种情况:《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七大类.洗钱的过程与手法洗钱过程错综复杂,手法变化多端。

但归根结蒂,洗钱就是犯罪组织设法隐藏犯罪线索、隐瞒罪犯身份、改变犯罪收入形态、销毁犯罪证据的过程。

而完成洗钱的全过程必须经历三个阶段: 首先是放置阶段(初始环节).即犯罪组织把非法收入投入洗钱系统,隐瞒犯罪收入来源,改变收入形态,以便易于携带和控制,不留痕迹地“改头换面”。

如将大额现金“化整为零"存入银行;以非法资财作抵(质)押开立信用证、保函或取得银行贷款;投资现金流量高的餐饮娱乐服务业;用黑钱赃款购买保单、有价证券、房地产,以及昂贵的金银钻玉、古玩字画和艺术珍品等.其次是离析阶段(中间环节).主要通过实施复杂多样的金融交易,反复而频繁地转移资金,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离析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反洗钱机构难以确定罪犯与公民、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主要手法有:借助空壳公司,以虚拟贸易为名在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银行间频繁地划转资金;利用期权和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特有的吸引力进行洗钱交易;利用离岸金融中心、“保密天堂”(执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和地区)、中东的“哈瓦拉”1或我国的“地下钱1“哈瓦拉”是在阿拉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系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海外的阿拉伯人通常习惯通过这种地下交易网络向国内汇款。

其交易过程是,境外汇款人将现金交给当地某银行家,该银行家通过信件或传真将汇款的详情通知国内的联系人,再由该联系人负责将所汇款项送至目的地。

这种交易几乎不留任何可查记录。

庄"(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犯罪资金,等等.最后是归并整合阶段(最终环节)。

经上述两个环节的洗清,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越来越不明显,甚至能名正言顺地与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国民经济肌体,任由犯罪分子重新归拢与聚集“资金",自由支配与享用“财富”。

至此,犯罪收入完成“洗清”的全过程,堂而皇之地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反洗钱实践表明:三个洗钱阶段时而泾渭分明,时而交叉重叠,千差万别、错综复杂。

一般情况下,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洗钱最脆弱、最困难的阶段;如何将犯罪所得的大量现金变为易于携带控制,又能隐瞒来源并规避打击,是洗钱面临的首要问题。

对反洗钱来讲,堵住黑钱赃款流入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因为犯罪收入一旦进入离析阶段,极易在全球范围内划转流动,“黑色"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黑钱一旦流出境外,反洗钱当局对洗钱的控制鞭长莫及,追查、打击与制裁将步履维艰。

洗钱的新特征及危害网络时代的来临、电子技术的进步及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现代洗钱犯罪亦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一是组织网络化的集团犯罪。

洗钱活动往往都是经犯罪集团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和分工协作进行的,是典型的集团组织犯罪;如犯罪集团间联手行动,形成“一条龙”犯罪网络,其严密性和灵活性更大。

二是高科技化的精英犯罪。

现代洗钱不断借助因特网、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同时,还不惜重金贿赂和收买证券(期货)经纪人、注册会计师、律师、金融专家等专业化人员提供智力支持;高科技介入和精英参与使现代洗钱犯罪隐蔽性更强。

三是国际化的跨境洗钱犯罪。

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和犯罪组织化为跨国转移犯罪收入提供了极大便利,而各国存在的法律差异和司法管辖权范畴、离岸金融业的活跃,以及仍有国家执行银行保密法等,为各国侦查和制裁跨境洗钱犯罪制造了障碍,跨境洗钱日益猖獗,并有向新兴市场国家蔓延的趋势。

洗钱这一“黑色”产业已发展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洗钱对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危害巨大。

主要体现在:第一,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金融体系.金融系统是洗钱的目标重地,洗钱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和支付危机,并对一国货币和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如银行涉嫌或被利用洗钱,会严重损害银行声誉,遭通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银行经营构成灾难性的破坏。

2004年,曾进入俄罗斯银行20强的古塔银行因涉嫌洗钱先被迫停止贷款业务,后又宣布停止对外营业。

第二,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国家信誉一旦丧失,必然受到国际社会和全球经济体系的排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以及重塑形象非常艰难,代价高昂.如黑钱与政治结合,形成所谓的“黑金政治”,轻者影响政府行政效率,重者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第三,洗钱会危害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发展。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洗钱措施严厉,黑钱自然流至较宽松的新兴市场国家。

但黑钱并不投向前景好、回报高的行业,而是进入不易被查获的领域,这样必然违背市场规律,造成经济结构失衡,破坏刚刚起步的新兴市场经济。

一旦有组织的跨国黑钱控制了一国的经济命脉,再好的宏观调控也将难以奏效。

何去何从?哪里有洗钱,哪里就有反洗钱.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纷纷采取行动向洗钱犯罪“重拳出击”。

联合国1988年通过了《禁毒公约》,以后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全球反洗钱进程。

国际组织也积极行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我国是观察员)是专门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它先后提出《FATF四十项建议》和九项反恐融资建议,是国际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行动的主要纲领;联合国禁毒总署和国际刑警组织(我国已加入)适时扩展了职能,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任务;欧洲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在反洗钱方面也制定了多项原则和指引。

地区性反洗钱组织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有:亚太反洗钱小组(APG)、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我国为创始成员)等。

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通过颁布法令和建立金融情报中心展开反洗钱行动。

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于将洗钱定刑事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洗钱罪。

2001年和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将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3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银行业反洗钱的重要规章.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主体将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延伸,反洗钱法律框架会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别负责行使我国反洗钱管理领导工作,以及反洗钱数据收集、监测和分析等相关职责。

以人民银行为牵头部门,由23个相关部委参加的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已形成“组合拳”,有力地防范和打击了国内洗钱犯罪。

2005年,我国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买卖窝点47个,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2银行如何反洗钱?银行是洗钱者最常光顾之地。

哪家银行也不愿背上“洗钱”的恶名!如何识别洗钱者?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发布的《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从事洗钱活动》的“原则声明"和《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的咨询文件做了很好的回答:“了解你的客户"2《钱江晚报》电子版:/html/2006-11/01(KYC)。

这是银行防止洗钱最为重要的一点。

同时,面对反洗钱监管当局的要求,如何履行反洗钱职责,也是银行最关心的事。

也许下面的案例会给我们一些启示:2002年11月,美国纽约市的百老汇国民银行因没有依法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被法院起诉并判罚400万美元,这是首例美国银行因反洗钱不力被告上法庭的。

2003年3月,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以西联公司漏报可疑报告为由对其处以300万美元罚款。

2004年2月,雷格斯银行被监管当局列为“问题机构”,罚款390万美元;穆迪和标准普尔将其信用评级从“稳定”调整为“负面”;原因是由于该行近一半的业务来自腐败和毒品问题严重的非洲、加勒比地区,近1/4的业务又来自受到恐怖融资威胁的中东地区,而这家银行没能建立有效的政策和程序以识别、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再加上该行相关的内部管理效率低下。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2000多家各级商业银行进行了反洗钱工作大检查,其中600多家受到经济处罚.由此可见,银行要做的反洗钱工作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审核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守反洗钱秘密;实施反洗钱培训;与监管、司法和执法部门进行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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