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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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2020年(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发展战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附件: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壹、国有企业现状和发展环境(壹)基本情况。

1.简介。

包括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资产规模、产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2.组织机构。

文字叙述和列明国有企业组织结构图。

3.法人治理结构。

说明目前国有企业组织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包括重大问题决策层、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咨询层的层级和权责关系等。

4.二、三级国有企业(XX公司)基本情况。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壹年)二、三级国有企业(XX公司)基本情况注:产权情况属性指国有企业(XX公司)属全资、控股(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5.主要经济指标。

主要为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本规划期之前三年)主要财务数据6.国有企业主要业务构成情况。

XXXX年(本规划期之前壹年)国有企业业务构成表7.其他情况。

(二)国有企业发展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和国有企业发展关联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国有企业所于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国有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国有企业的发展条件及和竞争对手于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国有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国有企业和国际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于体制、机制、资源控制能力、管理、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比较分析。

2.核心竞争力分析。

包括国有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控制能力(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国有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3.存于的主要问题。

二、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壹)国有企业战略定位和战略描述。

(二)国有企业发展指导思想。

三、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目标、年度目标分解及措施(壹)三年滚动期规划目标及年度目标分解1.总体目标。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五)落实项目责任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统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锡政发[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03]10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企事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国家股应分的股息、红利收入;3.改制企业按租赁协议应上交的资产租金收入;4.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税后利润;(二)转让性收入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转让收入;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及配股权转让收入;3.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三、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分类征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资本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1.资本性收益原则上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负责收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收缴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资本性收益按市国资委核定的额度上缴,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转让性收入的管理1.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上缴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时,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六》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六》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第一篇: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年08月02日16时26分主题分类:国企国资“国有资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xx]10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国资系统
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国资委[2013]1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国资委〔2013〕11号)
各监管企业,各市(县)、区国资办,委机关各处室,董监事管理中心:
现将《无锡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8日附件:
无锡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依照量化考核、奖惩分明的原则,结合国企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工作考核对象
纳入全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范围的单位: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直接监管企业办公室或负责信息工作的其他部门;各市(县)区国资办;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董事监事管理中心。

纳入全市国资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范围的个人:上述单位的专职或。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锡政办发[2011]341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4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201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加强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征求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各国控公司:根据《新区国控公司经营性项目融资工作会议纪要》(锡新管会纪[2010]41号)要求,现将《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发你单位,请于2010年10月10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书面报送新区国资办(逾期不报,视同无意见)。

特此通知联系人:殷红联系电话:85219396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无锡新区国资办2010年9月30日印发(共印10份)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包括:新区管委会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经营性资产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包括企业不持有产权,但受托管理可用于经营的资产,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开发物业;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创投集团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尽量符合主业要求。

主业是指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并经国资办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也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第六条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竞争分析、技术和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匹配计划等其他国资办要求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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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
一、国有企业现状与发展环境
一基本情况;
1.概况;
包括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现状综合描述,重点包括
5.主要经济指标;
主要为本规划期之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1.宏观环境分析;
包括法律、政策、经济、科技等与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2.国有企业所在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技术发展趋势等;
3.国有企业主业和主导产品国内外市场分析;
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等;
三竞争力分析;
分析国有企业的发展条件及与竞争对手在主业方面的优劣势、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等;
1.国有企业发展条件对比分析;
本国有企业与国际国内主要竞争对手在体制、机制、资源
2.主业结构调整目标;
4.产权结构调整目标;
说明集团及重要子企业产权结构在三年滚动规划期末调整目
标;
5.产品结构调整目标;
6.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目标;
7.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指标;
8.人力资源目标;
9.投资风险控制目标;
1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
,
2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计划;包含兼并重组内容;
3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计划;
4投融资计划;
三年滚动规划期内年度投资计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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