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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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7)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7)

7.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

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

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2003年卷一第43题—多选)A.人身自由B.住宅不受侵犯C.受教育的权利D.人格尊严[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乡、村两级干部“破门而入”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项应选。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乡村干部将未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D项应选。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乡村干部将刘某带到村委会教育一整天,侵犯了其人身自由,A 项应选。

取消刘某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侵犯了刘某女儿的荣誉权,而不是受教育权。

且侵犯的是刘某女儿的权利,而不是刘某的权利。

C项不选。

[命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运用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除掌握法条内容外,还必须能够对实例进行正确的分析。

[常见错误]陷阱——C项干扰性较强,一方面注意审题,题目问的是侵犯刘某的哪项权利;一方面要注意理解“受教育权”的含义,并非与教育有关的权利都属于“受教育权”。

[法理导读]注意对受教育权和荣誉权的理解和区分。

受教育权指公民所享有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构成侵犯荣誉权的惟一方式。

2002-2011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1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1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1年)2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

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2题)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答案】C【考点】我国宪法的结构【解析】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般包括序言、宪法正文、宪法附则三部分。

选项A说法正确。

宪法序言,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通常,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与内容的高度概括。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选项B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选项C说法错误。

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宪法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选项D说法正确。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23.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3题)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考点】宪法的效力【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司法考试宪法学国家结构形式重点提炼

司法考试宪法学国家结构形式重点提炼

司法考试宪法学国家结构形式重点提炼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一科中,国家结构形式是比较容易出题的一个点。

这个知识点虽然说内容简单,但是如果不做准确记忆,得分率还是不高的。

以下就是国家结构形式这个知识点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1、单一制2、联邦制(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1、历史原因;具有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

2、民族原因:大杂居、小杂居的民族分布以及融合的民族关系。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2、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行政区划有权机关权限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司法考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点内容在司法考试宪法学的考查范围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个传统考点,需要考生关注的考点如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三)自治机关任职人员的民族特色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必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有权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答案解析2012年-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答案汇总应广大考生要求,第一考试网司法频道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2年-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供考生在基础阶段复习分科目练习使用。

1、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O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选项C说法正确。

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选项D说法错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想偏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1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其不仅只是一个书面文件。

选项B正确。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均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

2016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考前预测题及答案2

2016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考前预测题及答案2

2016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考前预测题及答案21. 下列有关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后,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地区的选民小组充分讨论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B.在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所得的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C.在直接选举中,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时,也可以进行预选D.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参考答案】ABCD2. 下列有关直接选举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A.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B.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C.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D.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参考答案】ABC3. 下列有关选举制度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A.选举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B.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标志C.选举制度的性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国体D.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一国的国体【参考答案】ABC4. 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 民主性与科学性B.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C.我国选举制度采取广义选举制的概念D.我国选举制度采取广义与狭义相结合的选举制概念【参考答案】AB5. 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为A.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B.申诉人如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C.人民法院对申诉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1日以前作出判决D.原告如对人民法院对其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的判决不服,不得提起上诉【参考答案】BD6. 以下选项中对选举法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表述错误的是哪些?A.县为1:1,省为5:1,全国为8:1B.均为4:1C.均为5:1D.均为8:1【参考答案】ACD7. 某县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1名,于是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第六节 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1.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疑编号2759010206]【答案】C【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章总纲 【重点法条】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是⼯⼈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

⼈民⾏使国家权⼒的机关是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

⼈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 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奋⽃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这是《宪法》序⾔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民民主专政制度。

⼈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为依靠⼒量之⼀; (3)以⼴泛的爱国统⼀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民代表⼤会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民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 (2)以⼈民代表⼤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使国家权⼒; (4)贯彻⼀切权⼒属于⼈民的政治原则,实现⼈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机构知识点

国家机构知识点

国家机构知识点
国家机构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
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2.组成: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和军事机关等。

3.特点: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社会性、整体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4.功能:国家机构的功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和监督等。

5.领导:国家机构通常由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等组成,其中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司法机关负责审判和执行法律。

6.组织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因国家而异,通常包括议会制、
总统制、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7.作用:国家机构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保障
人民权益的重要机构,对于国家的繁荣和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国家机构知识点涵盖了多个方面,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同时,考生也要了解不同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和特点,以便更好地理解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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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机构(七)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第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2)上诉管辖权(3)审判监督权(4)司法解释权(5)死刑核准权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法官法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义务包括七项,分别是:(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官享有的权利共包括八项,分别是:(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责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三)法官条件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关于任职资格。

担任法官必须具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院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法官的任免关于法官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五)法官的任职回避关于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但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六)法官的奖惩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法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七)法官的等级关于法官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12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一)性质。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二)任务。

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1)人事任免。

(2)业务领导。

(四)职权。

(1)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

(3)提起公诉。

(4)侦查监督。

(5)审判监督。

(6)执行监督。

四、检察官制度(一)检察官职责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

(三)检察官条件。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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