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1.12•【文号】国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区域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
“九五”以来,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不少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为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和方针。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
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
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2.03.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环办标征函〔202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其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杜祯宇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4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 (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案〔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85号(资源环境类140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21〕108号潘碧灵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生态养殖,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提案”收悉。
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法规体系,严格管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已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控进行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等对科学合理养殖、水源保护禁止养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等对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湖泊生态环境修复、养殖水域滩涂“三区”划定及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下称《绿色发展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要改善养殖环境,推进养殖尾水和养殖废弃物治理。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依法依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控措施,共同保护水产养殖生态环境。
二、关于加大绿色生态水产养殖科技攻关力度为推进绿色生态水产养殖,“十三五”期间,科技部设立了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围绕水产生物种质创新、健康养殖和资源养护等关键技术环节都部署了项目,为推进我国水产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今年我部印发了《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以下称“五大行动”),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推广、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环办环评〔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效能,切实做好磷矿、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一)优化产业规划布局,严格项目选址要求。
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具有化工定位的产业园区内,所在化工园区或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与所在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做好衔接,落实相应管控要求。
磷化工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三磷”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三磷”建设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
选址应避开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的区域。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长江干流3公里范围内、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和磷石膏库。
(二)严格总磷排放控制,规范区域削减替代要求。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与评价

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与评价水资源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环境负荷不断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对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的需求分析与评价的重要性。
一、水资源的现状与问题水资源是地球上最基本的资源之一,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等多种形式。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无序开发利用,水资源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与污染。
许多地区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水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二、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1.水资源供需状况分析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对水资源的供需状况进行准确的分析十分重要。
通过研究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率、水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可以更好地了解水资源的供需状况,为未来的水资源管理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负荷和水资源承载力分析在水资源供应有限的情况下,环境负荷的增加将给水资源带来更大的压力,甚至可能导致水资源的枯竭。
因此,对环境负荷和水资源承载力进行准确的分析十分必要。
通过研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水质的变化趋势、水资源的生态功能等因素,可以更好地评估环境负荷对水资源的影响,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三、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价1.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为了更准确地评价水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水资源综合评价模型、水环境评价指数等。
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模型和指标体系,可以更全面地评价水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为未来的水资源管理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通过对水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的评价,可以得出不同地区水资源供需状况和环境负荷情况的综合评价结果。
这些评价结果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部门和相关单位更好地了解各地区的水资源与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实现水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定量评估

我国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定量评估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环境压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评估国家的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得尤为关键。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是指对人类活动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影响程度的评估和判断,其核心是确定资源环境的承载量和人类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定量评估。
一、资源环境承载力概述资源环境承载力是指某一地区的资源环境在一定时间内所能容纳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数量和质量的上限。
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是一项涉及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科学问题的全面性评估,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管理体系、科技应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会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生态危机和社会问题,甚至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件。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我国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此,不断深化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特点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国土面积广阔、资源种类繁多、环境类型复杂的国家,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地区差异性大。
我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不同,而且相互之间的联系比较复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相对比较发达,而西部地区相对落后,例如西部地区人口密度高、资源贫乏,且资源开发程度不高。
3. 潜在的环境风险较高。
我国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环境风险存在较高的概率。
4. 跨区域性质。
现代化的生产活动使得人们的生产耗用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产生了各种环境问题。
然而,由于电力、水力、物流等高耗能物品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因此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协调跨区域的工作。
这些基本特质使得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了解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定量评估,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3.22•【文号】环生态〔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环生态〔2018〕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渔业厅(局)、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做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制订了《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2018年3月22日附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多等特点,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生境类型复杂多样,为水生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生存条件和繁衍空间,尤其是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等重点流域,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和水生生物宝库,维系着我国众多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水生经济物种的生存与繁衍。
近年来,我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就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管理制度逐步健全,但是由于栖息地丧失和破碎化、资源过度利用、水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部分流域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加剧,水生物种资源严重衰退,已成为影响中国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确立了以长江为代表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总方向和基本遵循。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推进,为破解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难题,提升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水平,提供了有利契机。
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逐步提高,为重点流域共抓大保护凝聚了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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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10.17
•【文号】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
•【施行日期】2020.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方法(试行)》,见附件)。
请根据《评价方法(试行)》,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
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作内容
组织各地根据《评价方法(试行)》,开展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
二、工作要求
(一)2020年11月底前,根据2019年水质监测数据,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编制《XX市2019年度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
(二)2021年3月底前,选用2020年水质监测数据,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
载力状况评价,编制报告。
相关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三、成果应用
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作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基础材料,根据不同承载状态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联系人:姜珊、信达
电话:(010)65645453、65645457
传真:(010)65645454
邮箱:*******************.cn
(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高红杰
电话:(010)84918164
邮箱:***************
附件: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