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在热源项目所在地)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供热设施检验、检测设备。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在热源项目所在地)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

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在热源项目所在地)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供热设施检验、检测设备。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在热源项目所在地)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是指对从事供热业务的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注册登记:供热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供热业务经营许可证。

2. 技术条件:供热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包括供热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供热系统的设计合理性、供热水质的符合相关标准等。

3. 财务状况:供热企业需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拥有足够的资金和资产、没有严重的财务问题等。

4. 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供热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设立财务、人力资源、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5. 安全生产条件:供热企业需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性、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6.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对供热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技术和财务状况的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估等。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供热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需了解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资质申请和管理。

第 1 页共 1 页。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一、审批权限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各县市区初审,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市市政局审批;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批依据1、《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审批规定(一)流程1、由供热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提报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报市政局,市市政局审批发证或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申报项目符合所在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供热专项规划,且拟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2、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报,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3、企业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当年有效的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6、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7、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验收资料(换证企业不需提供)。

8、近三年企业供热能耗统计报表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情况及规划,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书(新建企业不需提供)。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61号)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依法监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2010年,我市将对全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组织集中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距有效期满不足3个月的供热企业组织审查,办理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步骤(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步骤1.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

2.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区(市)供热管理部门初审,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批准颁发。

(二)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材料目录;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申报表(按照要求的标准格式打印填写,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和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7.热源配置情况说明(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应提供供用热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8.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城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10.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11.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

供热企业需要哪些资质?供热许可/备案/特许经营(一)供热许可/备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6年)第六条规定,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第八条规定,企业具备了保障供应和安全生产条件,试运行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

正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但是,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供热企业资质审批被国务院取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7号)废止。

至此,中央层级的法律法规已无供热许可相关的规定。

在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存在许可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据不完全统计,东北三省和山东对供热企业的的资质管理仍然实行许可制,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除此以外,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例如,《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同时,根据北京市容委《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