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12号)
《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8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铁民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朝阳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减免城市困难群体采暖费等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有供热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无不良经营记录;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参与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在投标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竞标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获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城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3年01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第十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一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十四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供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企业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企业.第十六条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十八条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第二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第五章采暖费第二十五条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依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前款所称省有关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拒不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处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有能力缴纳采暖费而不予缴纳的,由市或者县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等级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供热工程申报审批表(修改)

承诺书区供热主管部门:我单位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经慎重考虑,不采取热电联产供热管网集中供热方式为本小区居民提供冬季供热,依据《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也不再向小区业主收取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今后如因本小区居民供热引发的投诉、上访、纠纷等问题及产生的后果,均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年月日送:市级供热主管部门市主城区供热工程监管工作流程1、编制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2、组织初步设计方案论证3、供热工程项目初始登记4、组织勘察、设计相关工作5、施工图设计审查6、供热工程项目发包登记7、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投标8、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并办理登记核验9、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10、办理供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11、组织工程施工建设12、施工过程中对参与各方单位组织主体信用评价13、小区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供热工程自检验收14、组织供热专项验收15、整体项目综合验收备案16、供热工程项目移交供热单位运营管理附件3:市主城区供热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写大纲一、项目概况(一)建设单位概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资质信息、人员情况、公司业绩等内容;(二)供热工程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项目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供用热合同签订情况等内容。
二、规划条件中对于供热工程的要求满足供热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满足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核验要求。
三、该项目拟实施的供热工程初步方案(一)供热工程设计方案简介。
拟采用供热方式的技术分析、实施方案、可实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热源信息采集,供热面积、供热户数。
确认建设类ZB土建设计室型(自建或委托代建),确认热管理方式(直供、转供、单位自v加shejiyuan8管、物业自管)。
工程质量标准,成本分析,项目概算。
(二)供热管网的基本信息。
拟购主材的品牌、参数、质量,管网设计的长度、管径和走向;管网施工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方案,维修管养的具体措施,成本分析、项目概算,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6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六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供热许可证审批外部流程图所

供热许可证审批(外部流程图)开始受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A4大小装订成册,带公章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初次申请:(一)《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四)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五)供热单位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六)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应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的内容。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七)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不具备以上材料的2011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供热热源需提供以下材料:1、热源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产权登记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固定资产台账等热源建设的证明材料;属于小区配建的热源应提供由规划部门审批的表明热源位置的总平面图;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或压力容器登记牌照;3、热源环评验收报告或法定机构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具有烟尘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排放指标合格报告。
(八)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二、《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材料与新办相同。
三、变更:(一)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供热许可证》副本;(四)《供热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五)与《供热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地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4.供热规模变更的,提供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匹配的情况材料。
辽宁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供热单位申请《供热许可证》。
二、本表用计算机打印,纸为A4纸。
三、本表由供热单位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等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须附附件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单位简历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简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按所从事专业顺序填写。
五、《供热许可证》许可。
辽宁省供热企业名录

辽宁省供热企业名录辽宁省作为中国的重要工业基地之一,供热行业在冬季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辽宁省供热企业名录,供大家参考。
1、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沈阳市最大的集中供热企业之一,也是国内供热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该公司拥有多台大型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以及完善的供热管网和智能化的控制系统,为沈阳市民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2、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气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气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煤制气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位于辽宁省阜新市。
该公司拥有大型煤制气装置和先进的供热设备,为阜新市及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
3、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煤制气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煤制气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煤制气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
该公司拥有大型煤制气装置和先进的供热设备,为葫芦岛市及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
4、鞍山市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市最大的供热企业之一,提供城市集中供热服务。
该公司拥有多台大型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以及完善的供热管网和智能化的控制系统,为鞍山市民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5、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抚顺市热力有限公司是抚顺市最大的供热企业之一,提供城市集中供热服务。
该公司拥有多台大型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以及完善的供热管网和智能化的控制系统,为抚顺市民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以上是我整理的辽宁省部分供热企业名录,这些企业在冬季里为市民提供稳定的供热服务,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大连市供热企业名录随着冬季的来临,大连市的供热企业为市民提供了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大连市的供热企业情况,我们整理了一份大连市供热企业名录,供大家参考。
一、大连市供热企业概述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的重要城市,拥有着完善的供热基础设施。
全市各区县都有众多的供热企业,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这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能源的转化和传递,确保在寒冷的冬季为市民提供温暖的生活环境。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和可再生能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建设和管网布局。
热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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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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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供热单位申请《供热许可证》。
二、本表用计算机打印,纸为A4纸。
三、本表由供热单位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等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须附附件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最新年度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容填写;
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单位简历
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简历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按所从事专业顺序填写。
五、《供热许可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