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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3篇)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宪法实施纠纷案。

原告张三(化名)系A区某村村民,因不服A区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宪法赋予的财产权和经营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决定》。

经审理查明,A区政府发布的《决定》规定,自2019年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三认为,该《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第十六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A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同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本案。

2. 庭审阶段(1)法庭调查庭审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以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A区政府则提交了《决定》及其依据的相关文件,以证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

(2)法庭辩论原告张三认为,《决定》违反了宪法规定,侵犯了其财产权和经营权。

被告A区政府辩称,《决定》是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质证原告张三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与案件无关,且存在伪造嫌疑。

被告对原告的异议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新的证据。

3.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作出判决。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被告A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在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规定。

宪法法律_案例(3篇)

宪法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28岁,某市某区居民。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对原告张三财产的侵犯;2. 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相邻而居。

近年来,被告李四在未经原告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建造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财产权。

具体事实如下:1. 被告李四在自用土地上建造房屋时,未经原告张三同意,占用原告张三土地红线范围内约10平方米的面积,导致原告张三的土地面积受到损失。

2. 被告李四在建造房屋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噪、防污措施,严重影响了原告张三的正常生活。

3. 被告李四在房屋建成后,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为经营场所,严重影响了原告张三的居住环境。

4. 被告李四在经营场所内,经常有大量人员进出,产生噪音、尘土等,严重影响了原告张三的生活质量。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三财产权的侵犯?2. 被告李四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李四在未经原告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告张三土地红线范围内约10平方米的面积,构成对原告张三财产权的侵犯。

2. 被告李四在建造房屋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尘、降噪、防污措施,严重影响原告张三的正常生活,构成对原告张三合法权益的侵害。

3. 被告李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为经营场所,严重影响了原告张三的居住环境,构成对原告张三合法权益的侵害。

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3篇)

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宪法法律的典型案例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一: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涉及宪法解释问题,即国会是否拥有对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2. 案件过程本案中,美国国会通过《司法条例》赋予司法部长马伯里任命联邦巡回法官的权力。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其内阁成员麦迪逊拒绝任命马伯里。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履行任命职责。

3. 案件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宪法解释原则”,即国会不能通过立法来剥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因此,法院判决麦迪逊败诉,并宣布《司法条例》违宪。

4. 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宪法解释原则,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该案对世界各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典型案例二:法律适用案例——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怀疑辛普森涉嫌谋杀,并将其逮捕。

2. 案件过程本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强大的律师团队,通过辩护使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判决经过陪审团审议,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

4.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缺陷,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该案对美国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典型案例三:宪法修正案案例——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1. 案件背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权保持和携带武器,以维持一个健全的民兵,这一权利不应被侵犯。

有关宪法的案例故事

有关宪法的案例故事

有关宪法的案例故事以下是 6 条有关宪法的案例故事:故事一: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他呀,一直都觉得宪法离自己很远。

直到有一天,他所在的社区要进行拆迁。

哎呀,这可把大家都愁坏了。

这时,有人提到了宪法里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嘿,你说巧不巧,大家拿着宪法去和相关部门沟通,最后真的保障了自己应得的权益呢!这不就说明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关键时刻能帮大忙嘛!故事二:还记得老张吗?他开了个小店铺。

有一回啊,行政部门的人来检查,说他这儿不合规那儿不合规。

老张都快急哭了,觉得自己的心血要白费了。

可他儿子灵机一动,拿出宪法,指出里面关于公民合法经营的规定。

哇塞,那些人看了之后,还真的重新审视了处理方式呢!就问你,宪法牛不牛?故事三:小王在一家公司上班,有段时间,公司老是找各种借口扣他工资。

他那个气呀!后来和朋友聊天时提到这事,朋友说宪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呀!于是小王就鼓起勇气,拿着宪法和公司理论。

你猜怎么着,公司还真不敢乱来了。

这不,宪法就是咱老百姓的有力武器呀!故事四:村里面有块地,大家都为了它争来争去。

有的人说应该这样分,有的人说应该那样分。

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村长站出来了,说咱得按宪法办事。

宪法里对土地的分配呀使用呀都有规定。

大家一听,觉得有道理,最后按照宪法顺利解决了问题。

这难道不是宪法在发挥大作用嘛!故事五:学校选学生代表,有几个同学觉得不公平,就开始闹。

这时候老师出来了,给他们讲宪法里关于公民选举权的内容。

同学们这才明白,原来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呀。

最后大家心服口服地选出了代表。

看吧,宪法无处不在呀!故事六:有个阿姨,她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

可是学校那边却推三阻四不想接收。

阿姨着急得不行,。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被告李四,男,30岁,某网络论坛注册用户。

2019年6月,张三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的帖子,对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进行了阐述。

同年7月,李四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张三的无知言论》的帖子,对张三的言论进行了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2.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四是否侵犯张三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李四在论坛上对张三的言论进行攻击,称其“胡言乱语”,并质疑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其行为具有侮辱性质,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关于宪法是否赋予公民绝对的言论自由法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并非绝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诽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对李四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2.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宪法法律案例(3篇)

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2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邻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矛盾。

201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租赁张三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四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损坏,并擅自将房屋内的部分空间改造成仓库,严重影响了张三的正常居住。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四置之不理。

2018年12月,张三将李四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本案中,李四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侵犯了张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恢复房屋原状。

2.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给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恢复房屋原状。

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1.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李四擅自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用途,侵犯了张三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法律宪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于2019年11月举行换届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在选举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选举纠纷案件。

甲、乙、丙、丁四人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甲、乙、丙、丁分别属于不同的政治派别。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人在各自选区积极竞选,得到了广大选民的支持。

在选举投票日,选民们按照规定投票,甲、乙、丙、丁四人分别获得了各自选区的选民投票。

然而,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甲、乙、丙、丁四人对于选举结果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乙、丙、丁则认为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诽谤、诬告等,也侵犯了他们的选举权。

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向某市人大提出申诉,要求重新选举。

某市人大受理了甲、乙、丙、丁四人的申诉,并组成调查组对选举过程进行了调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影响选举的公正性;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侵犯乙、丙、丁的选举权;3. 某市人大是否应重新组织选举。

三、案例分析1. 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或者代表,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关于选举问题的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应当及时调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甲认为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丙、丁在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2. 甲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诽谤、诬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乙、丙、丁的选举权。

宪法公民权利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9年6月,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经法院审理,王某某被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服刑期间,王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遂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二、案件事实1. 王某某于2019年6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期间,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等。

2. 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但某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

3. 王某某不服某市公安局的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侵犯王某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王某某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在王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未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权;(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王某某的陈述、申辩权;(3)在判决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王某某的诉讼权利。

2. 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公民权利、法律案例以及行政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宪法公民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本案中,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诉讼权利也受到侵害。

2. 法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某的赔偿申请,认定某市公安局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判决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李四,男,汉族,32岁,某市居民。

两人因邻里纠纷,张三认为李四侵犯了自己的宪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居住的单元楼内,多次辱骂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此后,李四多次在单元楼内辱骂张三,称其为“神经病”、“废物”等侮辱性语言。

张三多次要求李四停止辱骂,但李四不予理睬。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宪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李四在单元楼内多次辱骂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四停止侵害张三的人格尊严,并向张三赔礼道歉。

2.二审法院审理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三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停止侵害,维护了张三的宪法权利。

2.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人格尊严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辱骂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停止侵害,保护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邻里纠纷的解决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邻里纠纷需要依法行事。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果。

五、案件启示1.提高宪法意识公民要增强宪法意识,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宪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某市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机关。

2009年5月,张三在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4月,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拖欠员工工资、社保费等。

张三在得知公司欠薪、欠保的情况后,多次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费,但均未果。

2010年5月,张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某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保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某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和社保费的事实,遂向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某公司在接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张三工资和社保费。

2010年6月,张三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公司支付张三工资和社保费。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张三是否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三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三是否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动的公民。

本案中,张三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公司总经理职务,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此,张三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三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和社保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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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查找资料对事例的基本内容进行阐述,若涉及诉讼的,需要将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判决后果阐述清楚。

(注意有出处的应当标明出处)【事例简介】
张先著,男,1977年出生,安徽省芜湖市清水镇人,2000年毕业于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

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正式工作,一度当过网吧管理员。

2003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招聘国家公务员。

张先著到人事局报名,报考的职位是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

在30多名考生中,张先著成绩为行政职能70多分,面试80多分,两项成绩均名列第一。

张先著在大学读书期间的体检即被确定为“一、五阳”,为谨慎起见,在面试之前于2003年9月自己先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仍然是“一五阳”,肝功能正常。

但在随后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张先著被芜湖市人事局委托的体检医院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体检表上明确注明“不合格”,并有体检医生的签字。

张先著对这次体检结果不服要求复检,解放军八六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阳”,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随后,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依据体检结果,口头通知张先著,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张先著要求芜湖市人事局出具书面答复,遭到拒绝。

此后,张先著又多次到芜湖市人事局咨询,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以“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张先著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为被告,于2003年11月10日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地的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院遂予立案。

2004年4月2日上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
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消,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

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根据是:
第一,在法律依据方面,法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位阶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位阶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第二,在事实方面,法院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检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2目之规定,应予撤消,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委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精品课程,案例教学, /article/default.asp?id=1010)
二、相关条文(找出相应的宪法条文,涉及其他部门法的将部门法的条文也例举出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三、宪法分析:(1、分析时可以引用学者的观点及见解,但需要注明出处;2、最终应提出自己小组的观点与见解)
(一)学者观点
周伟教授认为案件的结果不是最重要的,此案件诉讼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赋予的每个公民平等就业、生活的权利,特别是我国有1.2亿乙肝感染者,我所期待的是1.2亿乙肝感染者的平等权利得到维护,以前代理的身高歧视案件也输了,但相关的招聘中很快就纠正了考核的标准,还是感到欣慰。

对本案结果周伟教师认为原告主要诉求是要求反应审查被质疑的体检标准的合宪性,因为它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职的政治权利,没有平等对待公民,侵犯了宪法上的平等权、政治权利、人格尊严与劳动权。

但法院并没有正视这个在他们已经清楚意识到的本案的核心问题,而是采取模糊的态度,不适当地确认了体检标准的效力,回避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图书资料室
/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6 25286)
(二)小组分析及见解
此案主要涉及到公务员岗位和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政治权利的呢过基本权利,从社会意义来讲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很多单位往往以身高、学历、性别、乙肝等很多条件来限制部分就业者,这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应的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当然参加公务员考试也是为国家选拔人才,有一定的条件也是必须的,但是条件应当合理,与所招职位有关的条件,而不是以其他与岗位和国家发展无关的因素来影响人才的选拔。

此案中张先著的乙肝并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也不会影响其周围同事和领导的工作和生活,此限制显然是不当的,违背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和参加国家政治管理的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37页)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而是恩赐。

列宁也曾支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所以一切立法、规章的设立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但是在我们的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冲突的情况,那么又该怎么解决这一窘况呢?在我国目前还无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我们依靠宪法救济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还不可能司法化,现在有两条路径,其一是通过部门法来加以规定,其二是通过违宪审查。

首先,我国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应当是公民;其次,依据宪法我国确立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体质,所以实施主体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再有,只有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发生具体案件时,公民才能提起。

我组认为仅靠违宪审查和部门法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是很滞后的,其一是违宪审查要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后才能提起,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其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事务繁忙,精力有限。

当然也不能频繁的修改宪法和法律,因为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认为可以通过释宪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既能维护宪法的稳定也能与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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