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供暖条例

山东供暖条例山东供暖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山东省是中国东部的一个省份,位于黄海之滨,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多,供热成为了山东省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居民的冬季供热需求,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办法,以确保供热安全、高效和公平。
二、供热管理范围供热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
其中,城市地区的供热管理由城市供热公司负责,乡镇和农村地区的供热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供热设施建设为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提高,山东省规定了供热设施建设的要求。
各地供热公司和政府必须合理规划供热设施的布局,确保覆盖范围广、供热网络连接紧密,并按照标准建设供热设施。
四、供热价格管理供热的价格是供热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证供热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山东省制定了供热价格管理政策。
根据供热能源的不同,供热价格分别按照居民和非居民两类进行规定,并且价格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五、供热质量和安全管理供热质量和安全是供热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供热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供热系统维护等各个方面。
供热公司和政府必须定期进行供热质量和安全检查,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稳定。
六、用户权益保障为保护用户权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户的权益和义务。
供热公司必须向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用户也有义务按时缴纳供热费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合理节约能源。
七、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供热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投诉处理流程。
供热公司和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用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八、监督和考核为了确保供热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山东省建立了监督和考核机制。
政府将定期对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供热公司和政府进行奖惩。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2.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消除故障。
4.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能效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逐步进行改造升级。
三、居民的权益1. 居民有权享受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2. 居民有权了解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单位的管理措施。
3. 居民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并及时处理。
四、供热费的收取和管理1. 供热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供热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结、季度结算等合理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供热费。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供热费用的合理运用。
五、供暖季节的管理1.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暖季节进行供热,并及时向居民公布供热起止日期。
2. 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在供暖季节启动时能够正常运行。
3.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监控和巡查,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暖气片漏水等问题。
六、供热设施的改造和更新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能源节约和环保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改造和更新方案,逐步淘汰老旧设备。
2.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新设备的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
3. 供热单位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的效率和质量。
七、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者信函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供热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舒适和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供热服务的热力企业、用户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供热主体责任2.1 热力企业责任1. 热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2. 热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服务水平。
3. 热力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信息,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2.2 用户责任1.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供热设施,不得私自改装设施。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拒绝支付或逃费。
3. 用户应当配合热力企业进行供热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供热服务质量3.1 供热水温标准1. 居民供热水温应在合理范围内,保持稳定。
2. 商业用热供热水温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2 供热服务投诉1. 用户对供热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热力企业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处理。
2. 热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应用户投诉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4.1 监督机构山东省能源局负责对山东省供热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并提出整改建议。
4.2 管理措施1. 热力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供热服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审查。
2. 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供热设施检测维修的企业,将处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对于恶意逃费或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六章其他规定6.1 惩罚条款1. 对于擅自改装供热设施的用户,热力企业有权中止供热服务,并要求恢复原状。
2. 对于虚假投诉或恶意捏造问题的用户,将受到相应处罚。
6.2 补偿机制当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热服务中断或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补偿。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居民的温暖生活,根据《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热服务的提供等。
第三条山东省供热管理工作由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负责。
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管和管理山东省的供热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四条山东省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供热设施的建设规划。
供热设施建设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的供热需求,兼顾工业和商业用热的需求。
第五条供热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编制供热设施的设计方案,并依法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供热设施的运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七条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政府的指导价格机制进行。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第八条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需经过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和批准。
供热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经济和技术数据,以便山东省供热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决策。
第九条供热价格的调整应符合市场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供热价格的调整应提前公告,并听取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供热服务的提供第十条供热服务的提供应当符合居民的需求和要求。
供热企业应提供及时、高质量的供热服务,保证居民的温暖生活。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
居民在使用供热服务中有任何问题或投诉,供热企业应及时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加强对供热设备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供热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供热服务的提供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供热工作,保障居民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包括供热企业、供热管网、供热设备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供热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供热管网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供热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供热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供热管网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管道的通畅和无泄漏。
第九条供热管网的维修和更换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第十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以合理的价格为基础,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充分考虑环保要求,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居民供热需求的满足应当建立健全用能监测体系,控制供热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对供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供热设备维修流程图附件二:供热管网维护记录表注释:1.供热企业:在本文中指的是经营供热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供热管网:指连接供热设备和用户的管道系统。
3.供热设备:指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锅炉、换热器、泵站等设备。
4.监督检查部门:指负责对供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年)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供热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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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进行供热经营和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由所在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批准颁发给供热企业《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发文公布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企业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二)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三)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 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八)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第七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 89聘任文件(原件)。
(三)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
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四)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七)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曰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或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责令供热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供热企业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不应对供热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供热经营企业完成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供热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供热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在对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注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进行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供热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供热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