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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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著名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哲学家和学者,他的著作《政治学》(Politics)对政治
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一些著名观点:
1. 政治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是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的活动,是组织和管理城邦(polis)的方式。

他将政治定义为追求公共利益、实现公正和道德的活动。

2. 社会阶级和公民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中存在不同的阶级,包括奴隶、自由民和市民。

他主张市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事务,并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3. 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主要的政治制度。

他认为,各
种制度都有其优点和缺点,理想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基于合理、公正和权力分散的原则。

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目的应该是追求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认为,政治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全体市民的幸福和繁荣,而不仅仅是个别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

5. 法治和合法政府:亚里士多德主张政府应该依法行政,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和执行法律。

他认为,政府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公众利益工作,并受到市民认可和支持的基础上的。

6. 教育与公民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的教育和道德熏陶对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市民的美德和公民品质,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这些观点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中被广泛讨论和引用,对后世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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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

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

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

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

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所以对后世影响深远,就在于他思想中包含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永恒话题,即正义是否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

引申开去,就是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某种道德目标作为价值追求。

包括伦理学家在对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进行道德审视的时候,也都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论据。

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

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

三、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

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

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

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

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

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

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

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

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者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

当然也有法学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

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非常正确。

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几乎都不能不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

四、法律的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

法律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

(2)普遍性。

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不管是人民还是统治者。

(3)平等性。

法律的规定应当体现平等。

(4)稳定性。

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

(5)灵活性。

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相应的修改。

(6)权威性。

在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保持无上的权威。

笔者评论: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概括中,正义性和平等性属于伦理范畴,是实质性特征;普遍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属于形式特征。

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近现代学者无外乎再加上一条“强制性”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最多再加上一条“阶级性”的特征罢了。

五、法律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

(1)自然法和人定法。

自然法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

(2)成文法和习惯法。

(3)成为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即规定城邦政体、组织机构的权限以及公民的人数、权利和义务的宪法。

(4)良法和恶法。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分类思想为后世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现在,我们常说的成文法、习惯法、基本法等等都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基本相同。

但是,关于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回答。

六、立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

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

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

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

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必须是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观点,在今天仍有指导意义。

在我们中国语境里,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律“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至于立法要适应政体的观点,应该分开来评价:当今国家的政体都是依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规定而确立的,所以不存在立法要适应政体的问题。

至于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与政体相适应,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教条,有些专门性法律如婚姻法、证券法等等则与政体没有什么关系。

七、执法观在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

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笔者评论: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点思想,当今的认识也是这个水平。

执法者根据“法意”来公正的处理法律问题,现在叫做“自由裁量”。

这也典型的反映了成文法系的传统。

在普通法系,衡平法的发展不是法官根据已有的法律(普通法)的精神来做出的处理,而是根据自己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而做出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普通法的纠正)。

至于依靠民众而非法官来裁判的思想,与现在的司法精英主义截然不同。

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在于众人智慧优于个人智慧。

而随着社会发展,分工日益细化,法律也向着知识性、专业性的职业化趋势发展,对法律纠纷的裁判权——从智慧和知识的角度——越来越专属于法官。

以至于在司法领域不实行民主,法官不象行政官员那样需要竞选上任,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甚至实行法官终身制,典型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这是与亚里士多德背道而驰的高度信任法官个人智慧的做法。

此外,关于执法者是否必须执行恶法和人民是否必须遵守恶法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表明他的态度。

八、守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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