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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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质检机构的作用,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基本职责是承担对烟草专卖品及其相关产品(以下简称烟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鉴定评价、鉴别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任务。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认可授权第三条烟草行业质检机构分为国家级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

(一)国家级质检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行业最高质量检验机构。

机构受国家局及其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省级质检机构是国家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质检机构,是其所在省级管辖区(或委托管辖区)内的烟草产品最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机构受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业务上受行业国家级质检机构和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国家局将依据质检机构的综合技术水平,通过对质检资源科学统筹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重点省级质检机构。

第四条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机构实行审查认可和授权制度。

国家局主管部门负责质检机构的审查认可和授权管理。

第五条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行业质检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国家局主管部门提出复评审和继续授权的申请,国家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现场审查评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授权证书;不合格者,取消授权,收回印章,并予通告;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一般为3个月),经整改并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授权证书,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在认可授权证书有效期限内,国家局主管部门可组织监督评审。

烟草种植基地管理制度(收藏)

烟草种植基地管理制度(收藏)

烟草种植基地管理制度(收藏)一、引言烟草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其种植历史悠久,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种植基地的管理,提高烟草种植的产量和质量,保障烟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烟草种植基地。

二、组织管理1.烟草种植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植基地管理工作。

2.烟草种植基地应成立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烟草公司、烟农代表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3.基地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确保基地的规范化管理。

4.基地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地管理中的问题,推动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三、种植管理1.烟草种植基地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等条件,选择适宜的烟草品种进行种植。

2.烟草种植基地应制定详细的种植计划,包括播种、移栽、施肥、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环节,并严格执行。

3.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烟农的种植技术水平,确保烟草产量和质量的稳定。

4.烟草种植基地应建立健全种植档案,详细记录烟草种植的相关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四、质量管理1.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烟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烟草种植基地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对烟草产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烟叶收购、加工、储存等环节的管理,防止烟草产品霉变、变质。

4.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烟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环保管理1.烟草种植基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烟草种植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等对环境的影响。

3.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废弃物处理,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4.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基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安全生产1.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烟草种植基地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烟农的安全意识。

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繁殖、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优良品种,保证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新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管理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省级局(公司)的烟叶公司(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工作。

第六条在烟草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局(总公司)或省级局(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章烟草种质资源管理第七条烟草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其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的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从国外引进烟草种质资源,必须引进的应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供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与国外交流烟草种质资源,必须经种质资源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章烟草新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条烟草新品种选育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与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烟草新品种(系);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评及推荐本省(区)烟草新品种(系);未成立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省(区),选出的新品种(系)委托该省(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评并推荐。

第十二条经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烟草种子技术的专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技术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烟草种子繁殖和贮藏第十四条烟草种子实行"原种"、"良种"二级繁殖制度。

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及标准

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及标准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审定烟草新品种,因地制宜地推广新品种,促进烟草生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烟草品种,均可向全国烟草品审会提出申报:1.通过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连续两年表现优异者。

2.经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评通过的品种。

第三条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附以下材料:1.新品种(系)选育报告。

2.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原件复印)。

3.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原件复印)。

4.指定专业单位的烟叶品质化学分析、评吸结果及工业使用意见(原件复印)。

5.品种标准照片:包括群体、单株打顶及未打顶;上中下各部位烟叶:初烤C3F或C3L以上烟叶;同等级质量烟叶卷制的不带咀,不加香、不加料的卷烟样品。

6.栽培及调制技术特点。

第四条凡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育(引)种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育(引)种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3.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推荐并签章。

4.当地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审会签署意见。

5.每年11月30日前为申报审定品种的时间。

第五条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并由申报单位交纳审定费用。

第六条每年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选育单位代表介绍品种选育过程、田间表现、生长特点及鉴定结果。

由全体委员对申报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实行无记名投票。

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赞同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为通过。

将审定通过的品种性状、评语及命名,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登记,由农业部发布。

第七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引)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给繁殖部门,在一定区域内因地制宜繁殖推广。

第八条烟草品种审定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方可通过。

1.符合申报程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2.由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或经省级烟草品种审定机构通过审评推荐,表现优异,有扩大推广前景的品种(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烟法[2001]560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法[2001]560号2001年9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烟草品种审定办法》、《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境外引进烟草种子登记表2.《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3.《烟草品种审定办法》4.《烟草品种试验管理办法》附件1: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种子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烟草生产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种子,是指各种烟草类型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和良种。

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特征特性一致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是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的第一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四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

第五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

第六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科〔2006〕89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管理,确保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好地服务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印发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436号)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产品检验管理通知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抄送: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专卖司、法规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6年12月11日印发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烟草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产品是指烟叶、烟草种子等烟草原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滤嘴棒、烟用丝束、卷烟纸、接装纸、滤棒成型纸、烟用薄膜、烟用内衬纸、卷烟商标印刷品、烟用拉线、烟用香精香料等烟用材料和烟用防伪标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烟草产品(含进口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

第四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对授权范围内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

烟管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烟草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烟草企业管理1. 烟草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擅自从事与烟草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

2. 烟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烟草行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 烟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检、销售等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和风险防控责任。

4. 烟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5. 烟草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6. 烟草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排查和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三、烟草产品管理1.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获得《烟草产品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

2. 烟草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3. 烟草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名称、产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4. 烟草产品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销售和宣传,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销售和宣传。

5. 烟草产品不得在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禁烟区域销售和宣传。

6. 烟草产品应当依法缴纳烟草税款,不得逃避纳税。

四、烟草市场管理1. 烟草市场应当依法设立烟草专卖店,经营烟草产品。

2. 烟草专卖店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不得违法售卖烟草产品。

3.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产品。

4. 烟草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高销售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烟草专卖店应当严格遵守烟草产品销售管理政策,不得在禁烟区域售卖烟草产品。

6. 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销售清点和报告,不得私自调换卷烟包装、销毁烟草产品。

五、烟草宣传和教育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烟草危害宣传和教育力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引导公众不吸烟或戒烟。

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烟草种子管理办法》节选第2条从事烟草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4条烟叶种植必须使用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烟草品种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的品种。

第5条国家鼓励烟草育种、引种和繁种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烟草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

第7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叶公司具体负责管理全国烟草种子工作,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的烟叶处(公司)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种子工作。

第17条未通过审定的烟草品种不得生产、经营,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第21条从事烟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烟草种子管理部门批准。

第23条从事烟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中国烟草原种(良种)繁殖基地或在此基础上组建的种子公司以及科研育种单位;(二)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五)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和贮藏保管的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4条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按有关行业标准及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包装。

种子包装应当标注烟草类型、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粒数、生产日期、品种使用说明书、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分别加注:(一)经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表明注意事项;药剂含有有毒物质的,应当注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并要附有警示标志,用红色标明“有毒”字样。

(二)种子中含有有害杂草种子的,应当标明有害杂草种子的种类和比率。

(三)转基因种子应当加注“转基因”字样,安全控制措施包装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第31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下列烟草种子:(一)未经审定的烟草品种;(二)质量低于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三)种子种类、品种、质量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四)有害杂草种子比率超过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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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烟草品种区域试验,是新品种选育、引种与推广应用的中间环节,其任务是鉴定品种(系)的应用价值、抗病性及其适应区域,是品种审定和实行品种布局的主要依据。

为了提高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试验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组织
第二条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组织并委托指定的单位主持实施。

第三条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实行统一安排,两级区试。

省内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公司组织实施。

大区试验由全国主持单位和省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主持单位的任务是:制定区试方案,检查区试方案落实及试验工作,协调解决试验中的有关问题,汇总试验总结报告,向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和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试验点的设置
第五条全国区域试验点应根据烟草区划和适宜种植区域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耕作制度设置,人员和单位应相对固定。

具体要求是:
1.具有区域生态条件的代表性。

2.领导重视,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相当的试验生产水平。

3.有相对固定的试验地点,相应的水利条件和试验生产设施。

第四章参试品种
第六条参加全国区域试验的品种具体要求是:
1.经省级组织二年以上区域试验表现优异的优良品种(系)。

2.虽未经省级组织区域试验,但具备省内连续两年试验的完整资料,表现优
良的品种(系)。

3.从国外引进,经检疫试种,表现优良的品种(系)。

第七条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并提出承试地区。

第八条参试品种(系)必须保证品种的纯度和种子质量。

第五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全国区域试验品种(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1.引进品种或育成品种(系)的单位填报参试品种(系)申请书,并提供包括品种(系)来源、特征、特性、产量、品质、抗性等材料。


2.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3.未组织省级区域试验的申报品种(系)由所在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

4.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参试品种(系)由全国品审会工作会议审核,择优批准。

第六章试验周期与对照品种
第十条全国区域试验采取滚动周期试验,一周期2至3年,同一周期内,一般不更换参试品种(系)。

生产试验每周期1至2年,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

第十一条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由全国统一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应由指定单位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是试验地区的当家品种。

每个参试品种的小区试验面积在2亩以上。

第七章试验总结及品种评价
第十三条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单位试验资料在复算核实基础上做出年度和周期试验总结。

对参试品种(系)分别作出评价,同时,发给品种申报单位试验
结果报告单。

第十四条每周期试验结束后,全国主持单位负责汇总各大区的总结并报送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参试品种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在一个周期内出色完成试验任务的承试单位和个人由组织单位提名,全国烟草品审会审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承试单位因人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按要求完成试验任务,主持单位有权取消其承试资格。

第九章经费
第十七条全国区试主持单位的经费(含活动费、化验费、评吸费、试验费)和大区主持单位的经费,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承担。

省级主持单位的经费(含活动费、化验费、评吸费、试验费),由省级局(公司)承担。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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