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案例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案例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案例一、基本情况张某,男,1982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已婚,妻子姚某,住商丘市xxxxxxx小区,案发前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理赔中心xxx理赔部负责人。
2013年11月19日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5年。
二、背景资料1.家庭背景:蔡某和妻子姚某还有女儿一家三口,女儿还在上小学,家庭关系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及主要社会关系:张某自幼上学,商丘师范毕业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工作,参加工作后结婚生子,人生轨迹比较平稳。
案发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分公司理赔中心夏邑县理赔分部负责人,张彦民身为理赔负责人,具体负责理赔案件的材料整理、审查工作,其为了完成公司的投保任务,伙同他人,在农业险投保工作中,弄虚作假,搞虚假投保、垫付保费,不认真审查理赔资料、查验理赔现场,反而参与制作虚假理赔材料,进行虚假理赔,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存在问题1、社会适应情况张某的性格内向,老实本分不善言辞,容易被人利用。
因此,张某案发时人们感到很突然。
2、思想观念问题由于受到了法律制裁,经历了这些后使张某越发趋于沉闷,思想负担过重。
纳入社区矫正后,自认低人一等的张某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好友交流。
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四、风险评估张某的犯罪性质,应属法律意识淡薄犯罪行为。
现能够被判缓刑,说明张某的悔罪态度较好,现已不至于危害社会,只要我们以平等的观念对待张某,接纳他,尊重他的性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观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
相信经过一定时间,花上一定的功夫,齐抓共管,张某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介入与方案1、介入理念张某犯罪属职务犯罪,且文化水平较高,性格内向,案发前做为单位部门主管,案发后无业在家,这个地位差距张某短时间难以适应,我们要有针对的对张某进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服务,做到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社区矫正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特殊矫正方式,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社区矫正的典型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小明,男,25岁,因盗窃罪被判刑,经过一年的监狱生活后,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小明接受了心理咨询和职业培训,学会了木工技术,并在社区内的一家家具厂找到了工作。
通过努力工作和社会交往,小明逐渐摆脱了过去的不良习惯,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最终成功融入社会,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案例二,小红,女,30岁,因吸毒罪被判刑,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小红接受了戒毒治疗和心理辅导,逐渐戒除了吸毒的习惯。
同时,她还参加了社区组织的义工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和残障儿童,通过这些活动,小红找到了重新融入社会的动力和价值。
最终,小红成功戒毒,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成为了社区内的一名积极分子。
案例三,张三,男,35岁,因家庭暴力罪被判刑,进入社区矫正阶段。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三接受了家庭暴力治疗和情绪管理培训,逐渐控制了自己的暴力倾向,并学会了与家人沟通和包容。
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张三和家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解决了矛盾,重建了家庭和睦。
如今,张三和家人关系融洽,他也成为了社区内的一名志愿者,帮助其他有类似问题的家庭解决矛盾。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多种方式的矫正手段,犯罪分子能够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再次犯罪,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社会治安和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一种管理和社会化过程。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帮助和教育,使犯罪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因此,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经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李某的矫正故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遇到了许多成功的案例。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李某。
李某曾因盗窃罪入狱,后被判定进行社区矫正。
在狱中,他接受了法律知识和职业培训,并通过心理辅导逐渐认识到他的错误。
在获得自由后,社区矫正人员与他进行了密切的配合,提供经济援助和工作机会。
通过长时间的关注和帮助,李某逐渐改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成功地融入了社会。
经验总结: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除了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外,心理辅导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帮助犯罪人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机会,可以有效地促使他们改变和发展。
案例二:王某的再次犯罪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并非始终如人意。
有时候,一些犯罪人员会再次犯罪,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例如,王某在社区矫正期满后不久又被抓获,原因是他再次涉及盗窃等犯罪行为。
经验总结:从王某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负荷过大,导致对犯罪人员的监督和帮助不够到位。
另外,社会环境和资源的限制也可能成为再次犯罪的因素。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体系,并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资源,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案例三:张某的心理矫正除了犯罪人员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案例。
比如,张某在矫正期内表现良好,但在即将结束的时候,他出现了严重的情绪问题,甚至有了自杀的念头。
经验总结:张某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健康问题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社区矫正人员应加强对犯罪人员心理健康的关注,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防止出现严重的后果。
法律矫正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日益凸显。
法律不仅规范了社会秩序,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总有那么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触犯了法律,成为违法者。
法律矫正人的案例,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案例描述(一)违法者的过去小王,男,25岁,某市人。
他原本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仔,生活平淡无奇。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一群不良青年,开始接触毒品。
在毒品的诱惑下,他逐渐沉迷其中,无法自拔。
为了购买毒品,他开始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行为。
(二)法律的介入小王的违法行为很快被公安机关发现。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小王的大量犯罪证据。
2019年,小王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监狱服刑期间,他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过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法律矫正的过程1. 监狱教育在监狱服刑期间,小王接受了系统的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
他学习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了解了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
同时,心理辅导帮助他分析了自己的犯罪原因,找到了改正错误的信心。
2. 社区矫正刑满释放后,小王被判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他需要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按时参加社区活动,接受法律教育,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
社区工作人员还定期与他沟通,了解他的生活状况,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
3. 自我努力在社区矫正期间,小王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他还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帮助下,他逐渐找到了自己的发展方向。
三、案例结果经过几年的法律矫正,小王已经从一个违法者转变为一个守法公民。
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他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关心邻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的力量法律矫正人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力量。
法律不仅制裁了犯罪行为,还通过教育和矫正,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山西法治报临汾讯(通讯员杨杰)租住地房东、邻居与罪犯均不相熟,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无法有效评估,是否完全不适用社区矫正?近日,尧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假释监督案件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拟假释对象孟某某进行实质化审查,向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了对孟某某重新进行调查评估的检察建议,推动对拟假释罪犯孟某某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2021年5月13日,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尧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2年1月,被交付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日,时隔不到两月,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对罪犯孟某某某作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后,再次收到永济监狱出具的拟对罪犯孟某某假释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并于3月15日向区检察院送达了是否重新调查评估的征求意见书。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调查评估流于形式,区检察院刑事执行员额检察官对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初步核查后,认为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未穷尽调查手段的前提下,就作出孟某某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意见不当。
承办检察官随即着手查看了永济监狱报送的全部材料,调取了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第一次对罪犯孟某某拟假释进行调查评估的档案,仔细分析了罪犯孟某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实质性调查使检察人员有了意外发现,虽然孟某某户籍登记地为空挂户,但在2008年至2020年7月间,其一直居住在滨江明珠小区。
检察人员主动邀请该小区所辖社区及司法所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孟某某在此居住期间,与邻友善、表现良好。
同时了解到,其妻子系某银行退休干部,收入稳定;其儿子至今仍居住在滨江明珠小区,住所固定。
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宽严相济的理念,尧都区检察院认为罪犯孟某某的妻儿社会表现、评价都较为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住所,且均愿意担任保证人监督孟某某遵纪守法,若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外调研判可以假释,滨江明珠小区所属司法所同意接收孟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区也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孟某某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对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更好更快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两高裁判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两高裁判案例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处罚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正错误,同时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压力。
然而,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他们在获得第二次机会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着重重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两起备受关注的高等法院裁判案例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即徐某的案例和张某的案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两个高等法院的裁判案例,以期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在司法系统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一、徐某案例:滥用职权引发争议徐某是一名高级公务员,因滥用职权、受贿等罪名被判刑,在狱中服刑期满后被转为社区矫正对象。
然而,徐某的案例引起了争议和质疑,因为他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未完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
虽然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接受心理矫治,但是徐某对此持拒绝态度,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下严重错误,拒绝接受帮助。
二、张某案例:成功的社区矫正个案与徐某案例相反,张某的案例却展示了社区矫正的一面成功。
张某是一名原犯罪分子,因抢劫罪入狱,服刑期满后转为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改造活动,接受心理矫治,并努力改变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
他主动寻求就业机会,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并在矫正委员会的监督下完成了矫正计划。
通过这些努力,张某得以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期,成功走上了正轨。
三、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挑战社区矫正对象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他们可能面临就业难题,由于犯罪记录和社会信任度低,很少有雇主愿意雇佣他们。
其次,他们还需要面对家庭和社交圈内的压力,由于过去的错误,他们可能遭受家庭成员和朋友的排斥和歧视。
最后,社区矫正对象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价值观方面也面临着挑战,需要艰苦的努力和坚定的决心。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与支持为了更好地帮助和支持社区矫正对象,我们需要从他们的需求出发,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首先,我们应该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工作环境,赢得社会认可。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
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
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
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
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2016年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王XX从2002年至2015年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
2012年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案例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非监禁的惩罚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指导,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社区矫正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小明是一名初犯的青少年犯罪分子,他因为盗窃被判处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小明接受了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也参与了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在矫正期间,他还需要每周定期向社区矫正员报告自己的行踪和生活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小明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和行为。
他在心理辅导的帮助下,找到了自己的内心矛盾,并学会了如何应对外界的诱惑和压力。
同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小明学会了一门手艺,并且在社会公益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和意义。
在社区矫正的监督下,小明逐渐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他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开始独立生活,并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其他有需要的人。
通过社区矫正,小明不仅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也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和重要性。
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和教育,重新融入社会,减少了再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社区矫正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新树立信心,找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种积极的惩罚方式,能够有效地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可以得到改造和教育,重新树立信心,找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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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典型案例
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
保屯镇社区矫正对象志君,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未婚,保屯镇保屯村人。
被捕前住本村,无前科。
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31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
月9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3月14日被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为自2017年3
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主要犯罪事实及处罚
2016年8月18日22时35分许,在清河县王官庄龙飞物流东侧50米处,志君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鲁H7K110、冀EGJ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栾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栾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志君将肇事车辆向西开了几十米后弃车逃逸。
经清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志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栾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志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志君志君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志君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志君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对志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考虑对志君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志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矫正对象的社会背景资料
志君生在农村,文化低,父母是农民,家中还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
小学毕业之后因为学习成绩差选择辍学打工,成年后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拿到驾照,但对交通法规了解的很少,安全驾驶意识淡薄,由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从而造成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十四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四、调查评估情况
志君被判刑后,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及教育培训,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
(一)志君本人对自己造成他人伤害非常后悔。
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心里压力很大。
(二)事情发生后,志君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
五、矫正过程及问题分析、诊断
(一)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保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志君初次接触后,针对志君思想负担过重,循循善诱,正确看待其罪行,对其平等对待,不存歧视,让其消除对社区矫正工作防御、戒备心理。
分析与诊断:志君无意识犯罪,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
其次他人造成伤害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心恐慌。
过程:志君第一次来所报到,是因为派出所告知他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他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
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
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志君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姬某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接受社区矫正。
工作理念:针对志君家庭经济困难,对他造成的生活悲观,意志消沉情绪,对其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
分析、诊断:志君本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
由于对交通法规不懂,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和自己的经济损失思想负担很重,觉得生活失去了意义。
过程:工作人员在知道他的事情后,经常对其进行开导,引用一些在面临严重打击后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矫正对象个案的典型事例开导他,分析其家庭的现实状况,劝说其要振作精神,树立信心,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为其家庭其他成员撑起一片天空。
在开导劝说的当中,工作人员也适时地对他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促进他树立正确的人生面和世界观,摒弃悲观厌世的情绪。
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志君对我们充分信任,并
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我们交流沟通,十分配合我们的工作。
并且他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二)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志君急于还债的心里,鼓励其大胆发挥特长,遵守法律,努力挣钱。
分析、诊断:志君打工之前多年在家务农,并且家中有十几亩地,经过亲戚朋友的帮助,志君又干起了务农的老本行,这对其偿还家庭债务找到了出路。
过程:在志君接受社区矫正后,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
在接受教育后,多次向我们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我们了解其心思后,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按规定争取早
日解除矫正。
效果:通过工作者的正确引导,志君通过自己的努力收获了自己务农的第一笔收入,得到了乡亲们的一致好评,其劳动态度得到了的肯定。
(三)工作后期
志君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
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六、评估与反思
(一)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
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不高,自尊心极强,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
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
的深入开展。
(二)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
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我们应该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和普法知识宣传,教育、改变、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珍惜党和政府给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
自由人。
(保屯司法所董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