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第九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无【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0【摘要】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页数】10页(P11-20)【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J], 无;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无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J], 无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720号) [J],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赣交法规字[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赣交法规字〔2013〕25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交通运输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和实施细则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厅内设的临时性机构和处室不得以本机构或处室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四)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管理规定;(五)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制定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统一;(四)符合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00以上
35-50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50以内
50-55
50-100
55-65
100-200
65-75
200-500
75-90
500以上
90-100
§1.4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法行为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万元)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或非主观故意导致未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及时整改的
10-20
不及时整改的
20-30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赣环法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直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细化标准》施行之日起,原《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文件印发)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作废。
二、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三、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四、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我厅备案。
五、本《细化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15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大全[修改版]
![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大全[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3dcd4cb9e518964bce847c26.png)
第一篇: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大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
︶﹋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厅《交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赣交运安字[2007]11号)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厅《交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有关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和频度。
省厅每年组织全省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两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和海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至少进行一次严格检查。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级行业管理和海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各县(市)行业管理和海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每星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省港航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要根据各自行业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现场监督检查表,于5月28日前报厅安全监督处备案。
二、健全安全隐患信息台账制度各检查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信息库,用于记录安全隐患整改、复核、消除等情况,对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实行督办和销号制度。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doc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8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5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4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1-2万元罚款。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8-10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7-8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7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细化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发 1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现后及时退出的
以没收。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发 现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 1.8 倍的罚款;责令其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一般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退 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的罚款,
1
勘察、设计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 程的
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 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获得主 体工程。
门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8 倍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九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 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义承揽工程。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所得的,予以没收。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2.造成生产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有 安生事故的;3.以暴力、威胁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尚未施工,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发现后及时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3
监理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的,予以没收。
严重
社会不良影响的;2.造成生产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有 安生事故的;3.以暴力、威胁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轻微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2.造成生产 安生事故的;3.以暴力、威胁 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一般 较重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未在限 定时间内退出的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造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 价款 2%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 价款 3.5%的罚款;提请相关部 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一般 较重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退 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较重
出的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未在限 定时间内退出的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1.8 倍的罚 款;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
一般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非主体 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 倍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4
勘察、设计单位 未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 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2
施工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