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

江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14030276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省属企业负
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将2016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企业按照规定认真自查的基础上,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比例抽取了6户省属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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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财资〔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11日附件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第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赣交组人字[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交组人字〔2013〕34号)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厅2013年职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
(二)申报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等终算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时间按年头计算。
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三)职称外语仍按《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7〕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凡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依据免试条款,填写《江西省职称外语免试人员审核表》,并提供相应的免试材料。
(四)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体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93号)对照执行。
(五)申报材料公示。
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项材料,所在单位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其所有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局域网上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同时附公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完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
第三条按照建立“经营业绩主导、出资人依法监管、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体系要求,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导向,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2.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3.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4.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上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该企业当年基本年薪。
第六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档)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 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
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执行。
严禁超配备购买车辆。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严禁公车私用。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三条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第五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
5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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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
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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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厅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院长)、局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院长)、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三总师、工会主席等。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年度为单位,每年依据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完善企业负责人即期薪酬收入与福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消除短期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奖励与奉献相统一的原则。
在坚持激励的基础上,强化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行为。
(五)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薪酬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等变化情况逐年确定,首次基本薪酬确定为10万元。
第七条为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我加压,设置基薪浮动系数。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净利润总额目标值进行设置,调节企业负责人的基薪。
基薪浮动系数基数为1,并根据如下办法增减,见表一:
表一:基薪浮动系数计算表
第八条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收入。
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特别奖励薪酬主要用来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厅决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和非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的薪酬按本办法确定,企业经营班子副职和党委班子副职的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在法定代表人薪酬60%—90%的范围内确定,但平均比例不超过80%—85%。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厅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三章薪酬结算和兑现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工作程序:
(一)省厅下文明确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实际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兑现方案。
(二)企业收到相关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报企业负责人上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三)省厅收到企业方案后,在两周内审核完毕。
如企业的方案有问题,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报;没有问题,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兑现。
第十五条延期兑现的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万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并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对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度薪酬收入实行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负责人按月领取的基本薪酬,应在减除
费用扣除标准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
年度终了结算后,按照其全年的基本薪酬、当期兑现的绩效薪酬、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抵减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当年兑现的薪酬应缴的税款从当期收入中扣缴,延期兑现的薪酬应缴的税款从延期收入中扣缴。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
第二十条省厅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 以及企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本单位范围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因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发生岗位变更者,其当年薪酬按在职时段计算,延期兑现收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核定兑现。
第二十三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除省政府给予的投资任务完成奖、交通运输厅给予的安全生产奖和政府特殊津贴等省厅规定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本办法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二十四条按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只能按本职领取收入,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上缴企业,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列入厂务公开内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监督。
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务消费货币化。
(一)对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实行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核,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省厅组织人事处,并在单位公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厅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单列。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内,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数额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额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任期内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要将其在任期内获得的所有绩效薪酬(包括延期兑现绩效薪酬)全部扣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企业工资总额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或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酌情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五)对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效绩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效绩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市场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