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国家最新公文格式
2012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条例

2012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条例2012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条例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排版形式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公文书写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
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3.字体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国家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新国家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4月16日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该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2012版国标相对于99版国标而言,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九个方面:1.调整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调整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适用范围从国家行政机关扩展到党政机关。
2.调整了标准内容的总体结构3.调整了公文用纸技术标准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调整了公文印刷装订要求将原标准中的“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订订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的说法调整为“订位为两盯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并新增“骑马订订锯均订在折缝线上”的要求。
5.增加和删除若干要素并调整了部分要素名称表1公文格式要素名称主要变化6.修改了若干要素编排规则7.细化了信函、命令(令)和纪要格式8.新增了7个式样、删除了1个式样9.调整了公文中红色分割线将原标准中的“正线”、“反线”、“武文线”、“文武线”等概念取消,统称为红色分割线。
我委已经开始实施新国标,并拟于近期逐步实施对新国标的宣贯工作。
GBT9704_2013年新版公文格式

GB/T9704—2012党政机关标准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公文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国家标准。
公文格式的范畴:一是公文的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在页面上的标注位置;二是承载公文的介质,主要包括纸张的开本、规格、印刷、装订等要求;三是公文数据的表现形式,包括文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的使用规范。
新版格式突出强调了公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最大的亮点是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便于文秘人员学习和工作,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公文用纸上采用了国际通用的A4型纸,结束了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文件大小不一的局面,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意义重大,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改变。
公文格式的基本要求:1.版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225mm。
2.字体:如无特殊说明,公文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
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3.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4.公文应当双面印刷。
5.公文应当左侧装订。
一、通用格式(一)版头部分1.份号公文份号是同一件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标注份号有利于加强公文的管理和利用,便于掌握公文的去向。
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份号,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涉密公文标注份号。
如需标识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2.秘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种。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或“加急”。
而电报格式的公文就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具体位置按有关电报格式的规定标注。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

7.4.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7.2
7.2.1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7.2.2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9704—1988。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7.1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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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 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 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 (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 边缘为80mm。 公文书写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 为“1.”,第四层为(1) 字体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 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 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 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 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信函式公文: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 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 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眉首: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 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 应当标注份号。臵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秘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 。臵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 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臵于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 空一字。公文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紧急 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 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 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 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 组成。臵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 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 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企业公文格式-根据2012年7月1日新规定讲解
17、 版记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 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 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 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 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 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 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 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 同版心。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 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 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 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 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8、发文机关标志 通常称为“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 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使用宋体字,颜 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下行文距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距版 心上边缘80mm。
9、发文文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方,居中排布(无签发人 时)。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 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 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 字。如:××司×× (2013)××号 10、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 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 11、版头中的分割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 分割线。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为提高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
该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的修订。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制作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编辑本段正文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2012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条例
2012年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条例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排版形式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MM*225MM (不含页码)。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
对于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2.公文书写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
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3.字体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4.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5.信函式公文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 ,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