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意 义
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严格的证据采信程序,可以防止证据的误用和滥用, 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2、提高司法效率:合理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举 证和质证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3、增强司法公信力:完善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内容
标题: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介绍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背景 和意义,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践案例探讨完善建议,以期为民 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和 方式,通过调查、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权利或抗辩对方权利的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大小、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五、结论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 到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加强对民事证据采 信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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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当事人参与度: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 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程序设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 便利。
3、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对证据交换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这可以确保证据交换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 对于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其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
以期通过研究,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引言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因此,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概述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法律手段。
该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调查内容、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
三、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情况目前,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申请人资格限制、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存在的问题1. 申请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许多当事人无法获得调查令;2. 调查内容不明确,导致调查过程中出现偏差;3. 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调查令的效力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对其中证据调查令的申请、执行及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五、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申请条件和执行程序存在漏洞;2. 司法资源有限,导致法院在执行调查令时存在困难;3. 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不足,导致申请过程中出现误解和偏差。
六、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简化申请条件,扩大适用范围;2. 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识;4. 建立监督机制,对调查令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0年5月1日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1日,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新规定中,将证据定义为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或对方反驳的事实的材料和信息。
这一修正使得证据的界定更加明确,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其次,新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和途径。
在以往,证据主要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形式存在,而新的规则将证据形式扩展至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新兴形式。
此外,在证据的途径方面,规则还增加了网络平台、公证机关等途径,便于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取证据。
第三,新规则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对于难以举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推定某些事实成立。
这一调整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更容易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新规则还明确了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在证据的认定上,规
则强调应当以合法、真实、充分的原则进行认定。
在证据的审查上,规则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进行评估。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证据的定义、形式、途径、举证责任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与完善。
这些调整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违法排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违法排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违法排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审判的重要条件之一。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况,如果不予排除,将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证据违法排除的原则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违法排除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概念与分类在介绍证据违法排除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证据是指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而提供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按照其来源和性质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连带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例如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 循序证据:循序证据是指多个证据相互印证、补充的证据,通过多个证据的综合分析来确定事实。
二、证据违法排除的原则和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证据违法排除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排除与得利无关的、排除对申请人不利的证据。
具体适用条件包括:1. 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合法权益:如果某一证据的获得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证据应当被排除。
2. 违反证据的采集程序:如果某一证据的采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采用非法拘捕或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证据,则应当予以排除。
3. 证据存在瑕疵:如果某一证据存在瑕疵,例如伪造、篡改或损毁等情况,则应将其排除。
三、证据违法排除的效果和适用范围证据违法排除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一旦某一证据被宣告违法并排除,对申请人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法庭将不予采纳该证据作为案件内容的认定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违法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不适用于设立事实、质证、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才能确定是否排除某一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分级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四个级别,即最高级、高级、中级和低级证明力。
本文将对这四个级别进行详细阐述,并介绍它们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
最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级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认可或承认、公证书、鉴定书、仲裁裁决书等。
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对法院的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证据将被视为最高级证据,法院将无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可以直接依据该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性证据,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充分的证明效果。
例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都属于高级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高级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提供了多张监控录像作为高级证据,法院将会将这些录像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以确定被告是否确实参与了盗窃行为。
中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般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通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典型的中级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照片、录音等。
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并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非法侵占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作为中级证据,法院需要核实该复印件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低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低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证据来支持判断。
低级证据包括口述证言、短信、社交媒体截图等。
因为这些证据存在较高的可篡改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运用其进行判断时会更加审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我国证据制度

我国证据制度我国证据制度是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和运用方式。
证据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健全的体系。
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定主义。
法定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根据这个原则,法官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来作出决定。
这种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决策过于主观和任意。
我国的证据制度中也包含了若干特殊规定和例外情况。
例如,我国允许使用非法证据,即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在特殊案件中,一些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破格使用,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的工具。
我国的证据制度还包括逆推责任和推定规则。
逆推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可以推定该方对该行为及其后果负有责任。
这种推定规则一般适用于危害后果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
推定规则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某些已知的事实可以推定其他未知的事实。
例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使用安全带,可以推定对方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履行保证行车安全的义务。
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中,我国的证据制度还注重保护提供证据的权益。
一方面,法律规定证据的提供人有权享有证据保护和保密的权益,确保证据不被滥用和泄露。
另一方面,如果证据被滥用或泄露,提供人可以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不同方式追究责任。
总之,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它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及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在证据收集和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解释和规范,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也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与原则1.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法院应当采取敦促出庭,传唤出庭和强制出庭等方式,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文字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书证,法院应认真审查并酌情采信。
同时,在提交书面证据时,还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双方的知情权。
3.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文件、物品、照片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作为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物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保管和鉴定进行安排。
同时,对于涉及涉密或特殊性的物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有价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 证据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提请法院勘验、要求鉴定、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等方式,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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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诚公司2009年度第三期普法培训我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监察审计部2009年8月3日培训提纲一、我国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二、各种特殊证据的证明效力三、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核认定四、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范围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六、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七、实务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注意要点培训内容讲解问题一、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事证据具体有哪几种?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法定民事证据共有七种,它们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
问题二:复印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如何?在如果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及其他证据情况下,复印件能否独立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解 答:在实践经济活动中,复印件一般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证明效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且较其他证据证明力要弱。
根据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也不会被法院认定为证据。
因此,我们在实际业务中,务必要注意对原件的收集和保存。
问题三:商务活动中,通过往来传真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对我们实际业务往来中产生的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纠纷中被法院采用?解 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传真也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是有效的。
关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般的否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以下几种情形下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是对方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二是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信函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被有关事实所佐证;三是传真件上面有发出方传真机的号码和发出日;四是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一般传真机是有这个功能的)。
但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
传真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在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传真件是不能单独证明法律事实(上述情况除外),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传真件、邮寄的样品等)来佐证,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
因此,如果事情紧急,双方通过传真件形式缔结合同,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最好采用证据补强的措施,再通过书面文本确认。
金额较大的合同,最好直接采用正本形式签署,或者先以传真件签署,正本后补。
问题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证款应经业主盖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否则无效。
但如果签证只有业主的盖章,监理工程师没有确认,这种情况下该签证是否有效?承包单位是否可以主张以该签证作为结算的依据?解 答: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签证必须经业主盖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确认才生效,此时,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但盖有业主公章的签证,因缺少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不能作为直接索赔的依据。
但是,如果业主盖了公章,至少可以说明业主对签证所发生的事实的认可,只是对其中的价款可能不认可。
因此该签证可以作为一个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并根据实际工程量要求相应的工程价款。
该签证效力通常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经鉴定方可最终得到认定。
问题五、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方签认的工程价款增加,发包方拒不签字,那么承包方的施工日志、隐蔽验收记录或相关会议纪要等能否作为结算证据?解 答:如果发包人拒不在工程联系单或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就不能直接作为索赔的依据,此时就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工程量的发生。
施工日志系施工单位单方面编制,对发包方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隐蔽验收记录虽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字,但是隐蔽验收记录一般只是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确定,不能反映工程量的变化和价款的调整;对于会议纪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要看发包方是否参加并签字。
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问题六、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变更过、合同是否已经履行等问题发生争执,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会怎么解决?解 答:在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经穷尽以后,仍不能做出该事实存在与否的判断时,就出现证明责任问题。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商务合同纠纷中,在合同订立或有效与否发生争执时,由主张存在合同关系的一方举证;在因合同关系变动与否发生争执时,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因合同履行与否发生争执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七、在诉讼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收集证据,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有哪些限制?解 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时须提交正式申请书。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即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限制在三项情形: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问题八、在发生纠纷时,有哪些事实无需我们当事人来证明?解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如下七种情况下,无需我们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自认后可能会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除外);(7)推定的事实。
问题九、什么是视听资料证据?日常中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解 答: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实践中,视听资料通常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计算机存储数据资料等。
在一般情况下,手机短信一经发出,即在接受方的手机上有直接显示,具有客观性;同时,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短信的收发行为则发生在两个特定的手机用户之间,手机短信与民事行为具有关联性;其三,手机短信是手机用户自己手机上储存的信息,其来源渠道和取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短信一般被法院作为间接证据来采用,并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
但是,随着科技的出现,篡改手机信息来显的诈骗案件出现,使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增加了一些难度。
实践中,还需要严格审查手机短信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有瑕疵、与其它诉讼证据是否有矛盾等方面的内容,综合全面地认定案件的事实。
问题十、在经济往来中,我们私录的录音材料在法律上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和得到认可?解 答:在实践中,对私自录音的合法性,不宜不加区别的一概否定。
在录音是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情形下,如果录音不存在侵入他人住宅、侵害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形,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的,即使该录音没有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被法院认可。
问题十一、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利的案件,这类侵权事件,侵权证据网页常常被删改,我们应该如何收集有效证据?解 答: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行为人对网上侵权事实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的特性,致使网上证据极容易消失,因此网络侵权取证的及时性就非常重要。
根据实践司法案例,网络取证一般采用的是公证维权的方法,即申请公证机关介入,收集保全证据。
公证处接到受害人申请后,按照其提供的网址,用公证处的电脑当场拨号上网,确认申请人所说的侵权网页后,立即对该网页进行打印,并制作公证书,将打印出的网页以附件形式粘贴于公证书中,为该受害人取得有效的证据。
问题十二、在纠纷发生后,哪些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自己的亲属、朋友以及其他可能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人?解 答: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共有三类:一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主要指精神病人),不能作为证人。
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是诉讼代理人,因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做证人。
三是以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身份出现的,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一般情况下,这些人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问题十三、如果实际中只存在一份证据(孤证),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解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5种只有一份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纳: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问题十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般从哪些方面认定该证据是否有效?解 答:法官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问题十五、在纠纷发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但对方拒绝提供,此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如何规定?解 答:如果该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
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该对方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问题十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同时提供的几份不同的证据,一般从哪些方面认定诸多证据效力大小?解 答:法官在认定多项证据间证明力大小时,遵从以下法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问题十七、无论是在经济活动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有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解 答: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首先注意证据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