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佳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2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6日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驻佳中省直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遵循下列原则:《办法》已有规定且明确细致,本细则不作重复性规定;《办法》已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细致的,本细则在不违背《办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细化。
第二章释则第五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第六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具有个别约束力,并不能反复适用的行为。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佳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生儿童)、农村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筹资方式。
统账结合方式按9.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7.5%,职工承担2%。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佳政办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市政府对2019年4月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9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147件,修改19件,废止32件。
对于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对于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司法厅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未列入保留、修改和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一律失效。
附件:
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佳政办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2日佳木斯市人才及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制定人才和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托我市医疗和教育等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优势,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在聚集人口、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对人才购房、农民进城购房、返乡置业人员购房和域外人口购房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对象和标准(一)人才首套购房补贴。
在我市工作、缴纳社保,并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博士研究生每平方米补贴5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和取得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二)农民进城购房补贴。
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农民购房人,购买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每套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购买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三)域外居民购房补贴。
户籍所在地在我市市区外的购房人均可认定为域外购房人。
我市所辖县(市)购房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市区新建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外市(地)购房人在我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购买市区新建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9•【字号】佳政办规〔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9日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关于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佳办字〔2021〕31号)精神,推动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意见,借鉴畜牧业发达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快奶业振兴的政策措施(一)奶源基地建设支持政策。
新建规模牧场畜禽废弃物处理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时,享受以下政策:1.购牛补贴支持政策。
对新建的设计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奶牛牧场,市域外购进8月龄以上奶牛,达到设计存栏量50%时,设计存栏1000—3000头(不含3000头)牧场,按500元/头标准(县级500元/头)给予补贴;3000—6000头(不含6000头)牧场,按1000元/头标准(市本级300元/头,县级700元/头)给予补贴;6000—12000头(不含12000头)牧场,按1500元/头标准(市本级500元/头,县级1000元/头)给予补贴,补贴形式以先见(见牛外购手续、见牛入场)后补方式发放。
市外购牛以产地检疫证明和交易单据为补贴依据,国外进口奶牛以进口时海关报关单和购买发票为补贴依据。
2.饲料地配套支持政策。
对新建的设计存栏量1000头以上的奶牛牧场,按照每头奶牛2—3亩标准协调饲料用地,并给予饲料地租赁费补贴270元/亩,补贴时限暂定10年。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佳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精神,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服务,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由县(市)区下放乡镇(街道),制定本方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7日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精神,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服务,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由县(市)区下放乡镇(街道),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统筹救助资源、创新经办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有效提升乡镇(街道)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一致原则。
坚持“放、管、服”结合,厘清权责边界,通过签订权力委托清单,明确承接责任,为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改革赋能,确保权力统一、权责一致。
(二)便民利民原则。
坚持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原则,回应群众关切,简化审批办理流程,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创新审批体制机制,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佳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1〕1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十四五”核心要义,推动政务公开水平进一步提高(一)做好各类规划信息公开。
2021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规划信息专栏,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政府信息,加强本地历史规划(计划)管理,做好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二)做好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主动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
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办法和各类监管执法信息,让公众及时掌握市场规则和执法动态,面向市场主体公开征集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有关问题线索并及时回应。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生产监管措施,营造诚信守法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经合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做好财政信息公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佳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6日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归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黑龙江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高政府便民利企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1年9月底前,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全市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进一步优化热线处置流程闭环,建设集约、多功能为一体的热线平台,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得更快、分得更准、办得更实,打造便捷、统一、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
二、归并方式(一)整体并入。
各部门自行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部取消,整体并入12345热线。
企业群众拨打频率较低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取消号码,统一将话务座席归并到12345热线。
原则上各部门不再新设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包括新设号码和变更原有号码名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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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佳政办发〖2000〗76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退耕还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退耕还林进程,防止林地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森工系统、农场总局系统管辖范围)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国有(集体)农、畜牧场、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林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退耕还林地范围:
(一)1981年稳定山权林权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后,•现已被非法侵占的国有林地;
(二)1979年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国有林地中划给乡(镇)、•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他单位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至今未造林或造林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三)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及个人用于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蚕场、参场、果树场、采矿场(点)、养殖场、畜牧场、药材基地、挖沙取土和战备时期划出的战备点等现已改变审批用途的宜林地;
(四)违反林业规程,以熟化土壤方式开垦的林地;
(五)超15度坡耕地。
第四条依照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1994年以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上的林地、坡耕地和1994年以后开垦的林地,2000年内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1994年前开垦的20--25度林、坡耕地,2005年前全部退耕还林、还草;1994年前开垦的15--20度林地、坡耕地,2010年前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第五条各地要实行退耕还林责任制。
退耕还林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制定还林规划,做到责任、时间、地块、苗木、资金落实。
并由所在地的县(市)级以上民政府下达退耕还林责任通知书,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退耕还林地要设立永久性退耕还林标志。
第六条1979年以来从国有林地中划给乡(镇)集体用于造林的宜林两荒(荒山、荒地),现已造林并达到国家造林标准的,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另有合同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现已造林未达到国家造林技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
未造林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对已颁发的林权证依法注销,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归国有,林业部门用于造林。
第七条利用被侵占国有林地耕种农作物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林业部门依法收回林地。
建立林地有偿使用制度,签订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有计划、分期、分批退耕还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0年。
原耕种者享有承包造林优先权。
第八条依法使用国有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已不再继续使用或已改变原审批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归国有,用于造林。
第九条退耕还林鼓励个体承包,将植树和管护任务长期承包到户,实行责、权、利挂钩。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以熟化土壤名义签订利用林地进行耕种的合同,不符合国家现行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立即停止,并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的规定退耕还林。
原承包者享有承包造林优先权。
第十一条按照林业技术规程,允许多林种、多树种造林。
允许以林为主,复合经营。
第十二条各地政府按照退耕还林面积依法申报减免农业税。
切实减轻退耕还林者负担,保护退耕还林者利益。
严禁违反国家及省规定向退耕还林者违法收费或集资推派。
第十三条加强退耕还林地管理,建立、完善退耕还林地资源档案。
退耕还林地经验收达到造林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林权证。
第十四条违反森林法和有关法规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收、林木要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侏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树木,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佳木斯市林业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 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