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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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

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

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以下是几个关于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 1. 民法典总则编:
权利义务要平等,的基本原则记心间。

保护债权人,兼顾债务人,
公平合理是精髓。

2.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订立要合法,内容明确双方责。

履行方式要得当,违约责任要承担。

合同纠纷找仲裁,诉讼也有保护权。

3. 民法典人格权编:
生命健康权第一,隐私权名誉权随后。

肖像权姓名权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尊重。

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结婚离婚要合法,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清。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援助来帮忙。

5. 民法典继承编:
遗产继承顺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

遗产分割要合理,继承人有责任承担。

6. 民法典物权编:
共有财产平等分,瑕疵财产不能占。

善意取得有保障,抵押权也要依法实现。

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侵权行为要承担,责任明确好处多。

侵权赔偿要合理,受害人有权要求追偿。

以上是几个民法典的口诀顺口溜,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记忆和理解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民法可是咱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就像给自己的人生加了一层保护膜。

今天咱们就来轻松聊聊这些原则,顺便给大家总结几句简单易记的口诀,保证让你在法律的海洋中游刃有余!1. 合同自由原则1.1 随心所欲,签合同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可谓是民法的“老大”。

咱们想跟谁做生意、签合同,完全凭自己的心意,谁也不能强迫你。

就像吃饭一样,想吃什么就点什么,别看菜谱的光顾着流口水!只要双方自愿,事情就能顺利进行。

1.2 不受束缚,随意决定这时候记住一句话:“愿者上钩”。

只要你和对方达成一致,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

无论是签字画押,还是握手言欢,大家的意愿最重要。

不过,小心哦,不要随便跟人家打擦边球,合同内容可得认真琢磨,别让自己吃亏。

2. 诚实信用原则2.1 说话算数,做个老实人咱们接下来说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可不是空口白话,而是生活中的“黄金法则”。

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守信,不然可就掉价了!有句话说得好:“诚实为上,诚信为王。

”这不仅是在法律面前,也是在生活中立足之本。

2.2 相互信任,团结一心想想,咱们平时和朋友交往,真心实意才能走得远。

法律也一样,大家相互信任,才是最稳的根基。

比如说,买东西的时候,商家如果不诚实,那你可就要小心上当了。

说到底,做一个有信用的人,真的是给自己加分。

3. 公平原则3.1 公平公正,不能偏心再来聊聊公平原则,这可是咱们社会的基石。

在民法中,所有的权益和责任都得公平对待,不能光想着自己。

这就像打麻将,大家都得平等出牌,不然可就有人要闹了!3.2 人人平等,大家开心公平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朋友聚会,大家分摊费用,谁也不能吃亏。

这种公平的精神,不仅能让关系更加融洽,也能让大家都心里舒服。

生活要有公平,法律也得讲究平等。

4. 保护弱者原则4.1 弱者有依靠,人人有责任在法律中,保护弱者原则是个温暖的存在。

咱们得记住,弱者是需要社会的保护的,法律自然也不能袖手旁观。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法考】民法口诀总结
【16】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30
收养人原则:
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 30 周岁 。
【17】重婚同居暴虐遗;
赌博吸毒两分居;
失踪与育致婚离;
不准离婚又一年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 ,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诉讼离婚的规定处理 。
⑦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 1 年 ,一方再次提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
离婚 。
【18】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内部关系) 。
【19】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身份权益:配偶权 、亲子权
【20】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源自德国法 ,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 ,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 ,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受到妨碍 。
“无偿转让”代表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或遗赠) 。
【12】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
无效合同判定词
【13】单务,无偿,无限责任
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
【14】双重同意且有顺序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双重同意且有顺序”,即先债权人(主权利)同意后保证人(从权利)同意 。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生活 。

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股: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在限期内未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第三部分:仲裁法口诀
1.可以成为仲裁员的条件
口诀:律知审研教材
表面意思:律师知道要开庭审理案件了就研读教材
对应法条
律: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知: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有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总结:共益债务应当注意发生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经营后。
6.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保险死破产
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需要支付补偿金。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
记忆口诀:足底加长50%-100%.
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孕妇十五加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还可以及时解除: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若发生的破产之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民法口诀完整版

民法口诀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口诀完整版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民法十歌口决超强记忆

民法十歌口决超强记忆

隋老师民法一十歌汇总!隋彭生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 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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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口诀(一)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12.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六)1.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亦可优于物权。

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4.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标的)是行为。

6.双产一权作客体。

7.物权法定原则。

8.公示公信原则。

9.一物一权原则。

10.效力分离原则。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动产物权以占有方式公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方式公示。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

(七)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等)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

9.国家是个筐;六月往里装。

10.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

(八)1.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2.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是货币。

3.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5.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

9.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九)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

5.“地域”上中下。

6.地役权要约定;相邻权非约定。

7.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十)1.先实行债务人物保;后实行第三人人保。

2.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由债权人宰割。

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4.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5.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6.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

7.从随主,有例外。

8.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最高额抵押是主债权浮动。

9.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

10.按顺位清偿;按公示清;按比例清偿。

11.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

12.法定留置权,法定之合同。

13.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4.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5.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6.占有须以物客体。

17.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8.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请求权。

19.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

20.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十一)1.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已;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

4.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当支出的没有支出。

5.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

7.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

9.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意外事件不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1.容纳规则。

2.镜像规则。

3.进入规则。

4.不得杀回马枪规则。

5.有眼无珠规则。

6.独存规则。

7.文义解释规则。

8.目的解释规则。

9.交易习惯解释规则。

10.整体解释规则。

11.真意解释原则。

12.诚信解释原则。

13.参照适用规则。

14.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19.上九天擒龙是事实不能;入丛林杀虎是法律不能。

20.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

21.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

22.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23.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以行为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25.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之际。

28.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十三)1.“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

2.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

3.赠予是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4.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5.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6.承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黑白两份,白道为准。

9.次承揽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

10.次承租人优先于承租人;次受托人优于受托人。

11.定作人独享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1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不以损害赔偿为代价。

14..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十四)1.推前二年计算规则。

2.著作权的独创性:与众不同。

3.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不要求优先性。

4.自动产生;自动保护。

5.发表权只能有一次。

6.事实行为产生著作权;授予行为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

7.出钱不如出脑子。

8.投资产生著作权。

9.邻接权,是著作权邻接之权;相邻权,是所有权相邻之权。

10.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

11.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

12.法定许可的“一不主义”。

13.双重许可制。

(十五)1.专利技术独占与公开;技术秘密非独占非公开。

2.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3.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

4.微生物不是动物。

5.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6.用尽原则。

7.先用权。

8.临时过境原则。

9.科学试验原则。

(十六)1.先使用不如先申请;先发明不如先申请。

2.一刀切与两刀切。

3.前六后六。

4.保护范围大于使用范围。

5.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假冒)6.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7.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十七)1.三不主义(不得调解;不得撤诉;不得上诉)。

2.欺诈有效;胁迫可撤销。

3.军人特殊保护;女人特殊保护。

4.红旗永不褪色。

5.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

(十八)1.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既得之权。

3.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4.代位继承只能往下;转继承上下左右。

5.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后死;同辈同死。

6.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行为和再次公证可以突破。

7.受遗赠人先死,一切化为云烟。

8.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

(十九)1.人格权是专属权。

2.身份权是专属权。

3.专属权不得移转。

4.荣誉权是人格权。

5.隐私有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

(二十)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过错相抵规则。

6.共同侵权三分法。

7.无意思联络侵权二元论。

8.雇主永远绑在责任柱上。

9.“三不能”免责。

10.以小免大是紧急避险。

11.以合法的伤害对抗非法的伤害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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