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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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一、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二)《化学品安全标监编写规定》(GB15258-1999)(三)《职业性接触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二、重大危险源确认的范围根据上述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及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本次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二是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财产重特大损失,给社会带来重特大影响的单位、场所、路段、水域等;三是一年内发生过二次工伤死亡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贮存表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贮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2)贮罐区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贮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生产线)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线路、无线通讯塔、水源地、农牧渔业基地等外部安全距离,以及与厂区内库房、值班室、公用建构筑(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及消防蓄水池、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等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的有关要求的。

2、存在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现象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行政区的。

4、烟花爆竹生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仓库超级别存放原料和产品的。

5、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存在火源和其他易燃易爆品的。

6、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及设施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未定期用水清洗的。

7、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批发仓库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规操作、未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

8、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或未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

9、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原材料的。

10、烟花爆竹生产场所1.1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场所1.1级仓库未按要求设置防护屏障的。

11、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要求设置围墙的。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

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出口及门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14、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的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5、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1、责任人或单位对工作过程中安全重大风险控制不足、监督不到位,不能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造成重大生产安全风险。

2、在生产中使用的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可能造成爆炸、火灾或其他危害生命财产的重大安全事故。

3、生产和营销的烟花爆竹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尚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检验,烟花爆竹有危险的原料,未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5、使用的原料不合格,烟花爆竹可能会出现撞击、外力破坏、碰撞火花等,烟花爆竹有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生产、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未按要求确立安全距离,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采取措施:1、责任人或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以及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提高生产安全管理能力,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必须坚持依法购进合格的原料,检验焚烧于现场烟花爆竹质量,防止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的烟花爆竹。

3、制订详细的生产安全技术指标,建立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严格遵守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距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确保活动场地安全。

5、建立针对特定场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得到有效控制。

三、控制方式:1、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负责。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研究生产评估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3、强化对人员、设备、原料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强化技术检验,定期检查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技术指标,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指标,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以建立安全文化,确保安全生产。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及管理

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及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结果:
对上述情况1,应明确说明本项目500米范围
内构成重大危险源及装置、贮罐(区)的分
级结果; 对上述情况2, 应明确说明本项目500米范围 内构成(或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若构成重 大危险源,应说明其分级结果。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 报告应细化说明的事项

1、明确评估检查的重点部位,细化现场检查表 内容
选择。一般包括温度、压力、液位、阀位、流量以及可 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和音视频信号和其他危险因素 等。
库区(库) 库区(库)监测预警项目主要根据储存介质
特性、包装物和容器的结构形式和环境条件等
的不同进行选择。一般包括库区室内的温度、
湿度、烟气以及室内外的可燃/有毒气体浓度、
明火、音视频信号以及人员出入情况和其他危
必须在确定评估单元基础上,明确检查重点部位、对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内容利用检查表进行检查。如 相关工艺设备的检测监控、自动化控制、仪表控制室 设置、对吸入性有毒气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立气防 站(组)、气防站设备的合理配置、应急器材配备、 安全管理等。

监控项目的分类 对于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三类重 大危险源,因监控对象不同,所需要的安全监控预警 参数有所不同。主要可分为: a) 储罐以及生产装置内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阀位等可能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的关键工艺参数; b) 当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为气态、液态或气液两相时, 应监测现场的可燃/有毒气体浓度; c) 气温、湿度、风速、风向等环境参数; d) 音视频信号和人员出入情况; e) 明火和烟气; f) 避雷针、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电阻以及供电状况。
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V2.0),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

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

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
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是指用于识别某一特定场所、设备或过程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危险因素的一系列指标和标准。

该标准通常由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制定,对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程度:判定该危险源对人员、物资、环境等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

2.可能性:判定该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小,以确定其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3.暴露程度:判定人员暴露于该危险源的程度和时间,以评估其危害程度。

4.防范措施:判定危险源存在的原因、防范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隐患等,以确定其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在实际运用中,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需要根据特定行业、工艺、设备等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企业应积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和管控,以确保人员和物资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不断加强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不断变化的危险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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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标准及范围一、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一)《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二)《化学品安全标监编写规定》(GB15258-1999)(三)《职业性接触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二、重大危险源确认的范围根据上述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及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本次确认的重大危险源是指:一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二是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财产重特大损失,给社会带来重特大影响的单位、场所、路段、水域等;三是一年内发生过二次工伤死亡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

重大危险源确认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贮存表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贮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2)贮罐区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贮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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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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