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合集下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1]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1.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2010年1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分两段核发:1、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010年迁入我市且迁入的次月早于2010年生日当月的人员,从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2010年生日次月至终身,按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满60周岁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五稿 2010.0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镇街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级社保机构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经办职能。

区(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针对各区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退保,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

二、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保费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

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守则新政策.doc

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守则新政策.doc

2019年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根据调查,山东省青岛市从2010年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新的调整。

2013年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下半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本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市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下发通知,自1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档从2500元每年调整为5000元每年。

只要参保居民正常缴费,政府每年给每人补贴30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有调整提高。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5000元每年1234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

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2019年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解读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解读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根据调查,山东省青岛市从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新的调整。

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下半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本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市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下发通知,自1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档从2500元每年调整为5000元每年。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大家对此是否有所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201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先行推开,其他区(市)将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推开。

二、参保范围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3.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参保登记,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需同时提供《残疾人证》原件。

5.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选择不缴费的,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6.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可通过税务机关的各种渠道进行选档、缴费。

7.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居)委会、街道(镇)保障中心、区(市)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第一篇综合篇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政策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总要求,确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9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2009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

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更应该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㈡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规划的需要。

第十三届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五年内扩展到所有村庄”的明确目标。

市委市政府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2010年市办实事之一,要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目标,就必须在政策上取得突破。

㈢响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和群众呼声的需要。

近年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要求解决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解决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和解决地方新农保市级财政补贴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五件代表建议中,有三件是关于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 〔2014〕10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 〔2014〕10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字〔2014〕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

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上述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市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自行负担。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
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发布日期:2010-3-22
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以
下简称《意见》),目的是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根据《意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先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纳入居民养老保险首批试点。

其他区市按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同步纳入,力争三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四、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一)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

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
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

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2011年1月
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

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至日为3月31日。

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五、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

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七、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

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八、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九、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十、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十一、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十二、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如何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十四、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

十六、个人账户资金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取?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区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十七、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2、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3、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十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

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二十、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
首批试点区市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保障中心、或区(市)社保机构咨询(详细地址和电话见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