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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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青城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城管规〔2022〕3号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9月5日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简称“气瓶”)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瓶配送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瓶配送,是指气瓶经营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由配送人员送达用户并进行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气瓶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区域以气瓶经营企业所在的区(市)行政区域划分。

气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

第五条到其他区域进行液化石油气配送的,需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配送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供用气合同,每季度向配送区域的燃气管理部门提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增加配送区域信息表》(见附件)。

提报资料齐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归档,并将上述信息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燃气执法部门)、气瓶经营企业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共享。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有关瓶装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瓶装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开展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等。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气瓶充装管理第七条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2023年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

2023年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

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配送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危险有害因素,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有效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配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南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体系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3.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4.全面推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使用牌证齐全的正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摩托车)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

用户可通过电话预约等方式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管理1.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安排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5.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及时予以更新。

送气服务证式样由住建部门制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3篇)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3篇)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供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

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

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

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10、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2)是指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运营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下面是一个例子:1. 开业时间:瓶装燃气供应站每天早上8点开业,晚上6点闭业。

2. 员工管理:瓶装燃气供应站配备足够的员工,确保正常运营。

员工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3. 安全管理: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保证站内设备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员工应穿着合适的防护装备,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4. 订单接受和处理: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接受电话、网络或者现场的订单,并保证及时处理。

订单应记录必要的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燃气数量等。

5. 燃气供应:瓶装燃气供应站应确保燃气供应充足,及时配送给客户。

燃气瓶交付给客户时,应进行检查,确保瓶装燃气没有泄漏或者损坏。

燃气加气站各项规章制度

燃气加气站各项规章制度

燃气加气站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燃气加气站是指专门从事燃气(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销售和服务的加气站。

为了保障燃气加气站的安全运营,规范员工工作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燃气加气站的管理人员应熟悉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并组织员工认真执行,加强管理,确保加气站的正常运营。

第三条燃气加气站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加气站经理是燃气加气站的主要领导,负责全面管理加气站的日常运营,制定加气站的发展计划和经营策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营业员是燃气加气站的服务人员,负责燃气销售和服务,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加气站的形象。

第六条安全员是燃气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加气站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设施设备,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基层员工是燃气加气站的基层员工,负责燃气灌装、搬运等工作,保障加气站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燃气加气站的工作流程分为客户到站、灌装销售、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客户到站:客户到站后,应先给客户提供燃气加气站的服务指南,引导客户选择燃气种类和数量,安全检查。

第十条灌装销售:营业员应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燃气灌装销售,确保灌装安全、准确。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营业员应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为客户解答燃气使用问题,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安全员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加气站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三条燃气加气站的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和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旷工、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五章惩戒措施第十七条燃气加气站员工如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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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
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供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

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

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

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10、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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