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20180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建标〔1994〕57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印发〈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三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9月16日编制说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一九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的安排,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了生产、建设及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注意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多次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辅助生产与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劳动组织与劳动生产率、安全与环境保护、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33号,邮政编码:1100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
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1.规模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
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lkm为宜。
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
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l000m。
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
l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重瓶库面积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 1.3~1.5;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n1——日平均销售量,瓶;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l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2)空瓶库面积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
3.气瓶周转率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
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
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
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l0%。
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

编号:SY-AQ-09439(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Safety management of LPG cylinder filling and supply station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
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1.规模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
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1km为宜。
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
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1000m。
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
1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重瓶库面积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1.3~1.5;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n1——日平均销售量,瓶;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1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 —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I 级站6v V< 20H级站1v V< 6皿级站V< 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 (m36 v V< 10 10 v V< 201 v V< 33 v V< 6V < 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025121512民用建筑10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 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2.4 I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H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咼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 a 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a =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使用安全,促进消防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气瓶指的是能够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LPG)的容器,包括钢瓶和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购买、储存、运输、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液化石油气气瓶购买和储存第五条购买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择合法、有资质的销售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获得购买凭证和发票。
第六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易燃、易爆、腐蚀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区域应设置明确标识。
第七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存放时,应保证立稳、堆放整齐,禁止在气瓶上堆放物品和随意搬动气瓶。
第三章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输途中应做好固定和防撞措施。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液化石油气气瓶操作资格证。
第四章液化石油气气瓶安装和使用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应由特定人员安装,安装前应检查管路和阀门是否完好,并做好泄漏测试。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前,在容器和管路上涂抹液化石油气气味剂以便检测泄漏。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时,应注意避免火源及明火,禁止在气瓶附近吸烟、饮酒、使用明火和易燃物。
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后应确认阀门关闭,切勿遗漏。
第十五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第十六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定期检验计划,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应停止使用并报废。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在经过特殊情况或意外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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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
法规条款摘要
法规名称
法规条款
备 注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GB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明、所取得的有效期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通风应符合本规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5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6
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检查评价标准(DB4201/T 505-2017)
表A.3 供应站(点)经营服务检查评分表
(评分表共3页,另附)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2
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站点符合设置技术规定;
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规定要求。
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立申报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加盖位印章);
8
区级燃气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说明(市城管委制)
2、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受理条件:
本市依法设立的瓶装气供应企业(并且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审查申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和经营围,经营类别必须是瓶装液化气,经营围要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符合本区燃气站点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各区编制;原则上中心城区各区供应点数量不要超过现有的总量,在此基础上按照在半径500米围只设置一个站点的原则对现有站点换证时进行调整,站点扎堆的地方减少站点,没有站点的地方适当新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