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法规及规定

3法律法规及规定
3法律法规及规定

1L431000 通信与广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

1L4310l0通信设施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L43l011 掌握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配套设置电信设施的规定

1.在民用建筑物上进行电信建设的要求

(5)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009真题)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7)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3.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二、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联合建设的程序和原则

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建设各方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2011真题)

4.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将商定的并经电信管理机关盖章同意的建设方案报城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审批(2007真题)。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相关文件应及时向当地电信管理机关备案。

5.不参与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原则上在3年之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位置建设相同功能的电信设施。

(二)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共用问题

1.已建成的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2007真题)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

2.在空闲资源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电信设施。对于已建成的电信设施无空闲资源可利用的,应当尽量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

1L431012掌握保证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的规定

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各方主体的职责

(一)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职责

5.通信网络级别划分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对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三、保护网络及信息安全的规定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属于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行为:(2010真题)

1.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

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

3.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

4.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定

(一)禁止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1.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2.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2010真题)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二)运营商之间电信网互联互通的要求

1.禁止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运营商之间应为各自的用户通信提供保障,应保证自己的用户能够顺利地与其他运营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运营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L431013掌握保证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一、保证已建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一)对已建通信设施的保护规定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迁改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

4.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5.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

(二)对民用建筑物的保护要求

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三)违规处罚规定

1.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下列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1)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时,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妨碍线路畅通的;

(3)与已建电信线路近距离敷设或交越时,未与原线路的产权单位签订协议而擅自交越的。

2.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2010、2011真题):

(1)直接经济损失。

(2)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

(3)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二、对通信线路的保护要求

(一)保护要求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没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4.不准在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

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1m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3m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m、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m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1L431014掌握电信建设工程违规处罚的规定

二、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已竣工的不得投入使用;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电信建设单位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工程参与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

2.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取消责任单位l~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2009真题)

1L43l0l5掌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有关规定

1L431020 通信建设工程违规处罚规定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内容

1L431030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L431031掌握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2)在中波天线周围25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天线外250m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建筑;

(3)在短波天线前方500m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m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的高大建筑;

(4)在功率300kw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100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m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的高大建筑;

(5)在馈线两侧各3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秆作物;

(6)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m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2.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1)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m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0m范围内进行铺设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锚、挖沙等施工作业;

(3)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1m范围内种植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4)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2m;

(5)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1m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m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1)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2)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3)在监测台、站场强方向周围50m范围内种植树木、高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影响的挖掘、施工;

(4)在监测天线周围100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m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3°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1)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 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2010真题)

(2)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周围500m范围内进行烧荒;

(3)在卫星天线前方50m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天线前方50m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5°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4)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m范围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5)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m范围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2009真题)

1L431033掌握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规定

1L431034熟悉广播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审规定

六、设计文件审查

1.报审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场地选址报告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外部配合工程的有关协议文件,具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封面注明行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概算。(2006真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审查。

2.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必须修改的需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2007真题)1L431040通信工程项目建设和试运行阶段环境保护规定

1L43104l了解通信工程项目建设和试运行阶段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电磁辐射保护要求

(三)电磁辐射防护措施

1.通过调整无线通信局(站)站址的位置控制电磁辐射超过限值区域的电磁辐射,可采取调整无线通信局(站)站址的措施控制辐射超过限值标准:

(1)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应避开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开时,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水平方向30m范围内.不应有高于发射天线的电磁敏感建筑物.

3.(3)工作人员必须进入电磁辐射超标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暂时降低发射功率;②控制暴露时间;③穿防护服装。

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对文物的保护要求

1.在工程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1L431042了解通信工程项目建没和试运行阶段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的相关要求

(一)电磁辐射防护限值的要求

1.职业照射: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1w/kg。

2.公众照射:在l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02W/kg。

(二)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要求

2.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培训。培训内容(2009真题)(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2.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1L43200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关规定

1L432010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1L432011掌握通信工程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要求

一、电信房屋设计要求

1.国际电信枢纽楼,高度在100m及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物和高度在15m及以上的微波铁塔、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塔、卫星地球站天线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

2.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2006真题)

二、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

3.严禁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4.接地线布放时应尽量短直,多余的线缆应截断,严禁盘绕。

三、电源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1.交流供电线路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

2.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预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

四、线缆的出、入局要求

1.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要求的防雷器。

2.由楼顶引入机房的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护套的电缆,并采取防雷措施后方可进入机房。

六、通信线路防雷与接地

1.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4.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必须做防雷接地。光(电)缆线路进入交接设备时,可与交接设备共用一条地线,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7.在雷害特别严重的郊外、空旷地区敷设架空光(电)缆时,应装设架空地线。

8.在雷击区,架空光(电)缆的分线设备及用户终端应有保安装置。

11.在雷暴严重地区,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规格程式和安装位置在相应段落安装防雷排流线。防雷排流线应位于光(电)缆上方300mm处。

七、其他要求

1.通信局(站)内使用的浪涌保护器。

1L432012掌握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要求

一、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

1.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通信线路工程

(一)标石的埋设位置

1.普通标石的埋设位置:光缆拐弯点、排流线起止点、同沟敷设光缆的起止点、光缆特殊预留点、与其他缆线交越点、穿越障碍物地点以及直线段市区每隔200m,郊区和长途每隔250m处均应设置普通标石。

2.监测标石的埋设位置:需要监测光缆内金属护层对地绝缘、电位的接头点均应设置监测标石。

3.有可以利用的标志时,可用固定标志代替标石。

(二)标石的埋设方式

2.标石埋设的朝向要求

(1)普通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的正上方。

(2)接头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的路由上,标石有字的一面直朝面向光缆接头。

(3)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转弯的交点上,标石朝向光缆弯角较小的一面。

(4)当光缆沿公路敷设间距不大于100m时,标石可朝向公路。

3.标石的制作要求(2006、2007、2011真题)

六、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

2.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采用手动切换方式时,应采用带灭弧装置的双掷刀闸。

4.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5.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必须分开布放,应避免在同一线束内。其中直流电源线正极外皮颜色应为红色,负极外皮颜色应为蓝色。

6.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处。

1L432013熟悉通信网络及设施安全要求

二、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三)海底光缆之间的间距要求

海底光缆线路路由与其他海缆路由平行时,两条平行海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海里。

三、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一)通信管道埋深规定

(二)通信线路埋深规定(2009真题)

(三)杆路埋深规定

1L432014熟悉通信局站选址及节能要求

二、通信安全的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1.局、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的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2.站址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在飞机场、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设站。

五、与其他设施的隔距要求

1.地球站天线波束与飞机航线应避免交叉,地球站与机场边沿的距离不宜小于2km。

2.高压输电线不应穿越地球站场地,距35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应大于100m。

六、保证通信卫星地球站天线电气特性的要求:站址选择应保证天线前方的障碍物不影响地球站天线的电气特性。

1L432015熟悉通信工程抗震防灾要求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包括电信建筑设防分类标准、电信设备安装的抗震要求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三个部分。

一、通信建筑抗震设防

1.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二、通信设备安装的抗震要求

(一)列架式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1.列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2006真题)

2.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3.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

(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的抗震要求

2.在抗震设防地区,母线与蓄电池输出端须采用母线软连接条进行连接。

1L432016熟悉通信工程环境保护要求

1.产生环境污染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设计划,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发电机房设计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消噪声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5%。

1L432017 了解通信网互联互通及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要求

二、同步基准信号的有关规定

(一)同步基准信号的取得

同步网中同步基准信号的传送时钟必须从高于或等于本级时钟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严禁从低等级节点取得同步定时信号。

(二)利用SDH传送同步基准信号应遵从的原则

3.用于传送同步基准的SDH 系统同步设计,须避免出现定时环路现象或时钟倒挂现象,并设法减少网路基准参考倒换的影响。

5.数字同步网传送定时基准信号在有不同传输介质可供选用时,其优先顺序应是地下光缆、架空光缆、数字微波。由于卫星传输时延漂动大,不应采用卫星电路传送定时基准信号。

三、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的规定

(2)专用网与公用网互通时,必须符合公用网统一的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1L432018了解电信建筑防火要求

一、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划分

1.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 2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高层建筑。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一类高层电信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四、电信枢纽楼的消防要求(2006;2007真题)

1L432020 广播电视项目建设标准

1L432021 掌握广播电视建项目抗震和环境保护要求

一、抗震的基本规定

工程建筑设防类别划分为甲、乙、丙和丁四类

设 3.广播电影电视

峰值加速度的概率水准取100年期限内超越概率5%,抗震措施应按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适当提高抗震措

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可不降别规定

建筑,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1)甲类建筑:其设防烈度和设计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设计。

(2)乙类建筑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4)丁类建筑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可按本地区设低。

二、设防类 1.广播电影电视。但甲类建筑中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分为乙类建筑。

2.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L432021-1的规定。(2006真题)

三、

1L432022掌握广播电视建设项目接地和防雷要求

一、中短波发射台

元件的地线应用专用接地线3.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的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L432021-2规定。

广播电视发射台电磁辐射防护规范

1.调配室内各与室外地网线、馈线地线连接;短波天线的支持物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2.机房设备接地包括保安接地、工作接地和发射机高频接地,其中保安接地和工作接地按电力规程要求执行。

4.与电气设备带电部分绝缘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安接地。

;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且须与保安 6.接地电阻:发射台各种接地总接地电阻要求不得超过4Ω接地分开;当合用一个接地极时,总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7.接地极:接地极可采用混合式、水平式、垂直式。

二、调频、电视发射台

3.天线塔或高层建筑内的机房台站,工作接地、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应合用一个接地装置;严禁防雷接地线穿越机房;要用多于两根专用防雷接地引线将接闪器直接和接地体相连。

4.一个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不应少于两组,两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

5.接地网应做成围绕天线塔的环行并增加辐射状接地体;高山台机房基础设计中应有均压地网;接地用房、辅助技术用房接地电阻应分别不大于4Ω,若地层结构复杂,不应大于6Ω,体埋深不小于1m 。

6.天线塔、技术工作、保护、防雷接地合用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困难时可放宽到4Ω以下。

7.天线塔顶应设置雷电接收装置,有塔楼时应在塔楼部位敷设人工避雷带。

三、有线电视系统

系统防雷设计应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雷电侵入波的措施。

四、民用建筑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1.系统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

。 程

、技术用房、设备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分别小于4Ω;若地层复杂,不应大于6Ω。

2.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不得大于1Ω

五、微波工 1.微波天线 2. 微波天线塔顶必须装避雷针,保护角应包括天线喷口。

3.微波站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系统应分设接地体,并且将三个接地体汇接为一个总接地一个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不应少于两组,其直线距离不应少于40m 。

个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小线路,必须在两端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电缆两端铅护套、钢带应焊在一起并与机系统。

4. 5.设置在塔楼或高层建筑上的微波机站,工作、保护及防雷接地直共用一于l Ω。(2010真题)

6.进入机房的供电房接地母线连接,作为防雷二次保护。

7.在多雷地区,每面微波天线两侧应有避雷针。

效保护各面天线。

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合用一个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Ω。

房等位于针 8.天线铁塔顶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高度应做到有 六、广播电视地球站

1.地球站的工作接 2.有微波天线塔的地球站,可将防直击雷的避雷针固定在微波塔顶,使地球站天线、技术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如大型天线及技术用房不在微波塔避雷针保护范围内,应单设防雷系统。

3.不含微波塔的地球站,应设避雷针或在大型天线的反射体顶端或抛物面边沿制高点设避雷。 1L432023熟悉广播电视建设项目场地选择要求

二、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下要求

选择要以发射台任务为依据,按初勘和复勘

(二)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以 1.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两阶段进行。(2010真题)

2.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应做天线电波计算,天波服务的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其天线发射方向前方有障碍时,从天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中心到障碍物上界的仰角,应不大于该天线在全部工作波段中任何波段中任何波长上的垂直面方向主瓣辐射仰角的四分之一。对于为中、远地区服务的中波、短波广

播发射台,障碍物的仰角应不大于1.5°~2°。

3.在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及其外围500m 范围内地形应平坦,总坡度不宜超过5%。对于向中、远地要求

)场地选择要以发射台任务为依据,要按初勘和复勘区广播的短波发射台,天线发射前方1km 以内,总坡度一般不应超过3%。

三、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

(二)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以下 1.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塔两阶段进行。

。 2.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塔)场地位置,应有利于增加覆盖服务区的人口,获得最佳的覆盖效果场地选择前,应按发射台任务要求作为场地选择的依据,方案中应包括天线形式、天线副数、各天线在塔上的中心高度和塔总高度等。为了有利于电磁波传播,天线塔周围1km 范围内天线辐射方向宜避开高大的建筑物和其他障碍物,高度不宜高于最下层天线高度的三分之二。

四、地面无线广播遥控监测站

(二)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地带,并有利于信号接收,周围无大的工业干扰和电子发射设备,50m 1L432024了解广播电视建设项目设计防火要求

一、建筑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筑规模、服务范围、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为一、二两类。

1L433000 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1L 准

1.环境要求:机房应位于开阔内无高大建筑物,无遮挡,距离交通繁忙的街道大于50m ,距离高压线路、大型医院、电气化铁路、大型工厂、大型金属构件、发电厂、广播电视和通信发射塔等应大于200m 。

1.广播电视建筑应按其建 2.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广播电视中心的防火要求(2009真题)

433001掌握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规模标1L433002熟悉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范围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文件目录 文件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件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文件2-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文件2-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文件2-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文件2-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文件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文件2-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2-10事故管理制度 文件2-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文件2-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文件2-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2-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文件2-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文件2-17消防管理制度 文件2-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文件2-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文件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要素 相关记录目录 记录1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记录(各部门的)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记录1-3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 记录1-4 法律法规告知单 记录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记录 记录2-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记录 记录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记录 记录3-1 培训计划 记录3-2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记录3-3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记录 记录3-4 培训签到表 记录4-1 隐患整改台账 记录4-2 隐患整改通知单 记录5-1 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发放到车间、岗位) 记录5-2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 记录11 安全操作规程(车间的到各岗位) 记录1-1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1-2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审表 另附样品 记录1-3 法律法规符合性性评价记录(每年综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 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3.3程序 1.公司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名单上报运营部汇总。 2.运营部按汇总明细将收集到的最新版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汇总,并上交至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3.各职能部门负责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传达和培训员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运营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4.更新 1.运营部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及相关方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消防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四、附件 《适用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记录表》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 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一)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2)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化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化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226化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Chemi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1.1.1、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和应用,适用于全公司的各个部门。 1.1.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贯彻。

1.1.4、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获取的法律法规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保证公司的每一名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1.1.6、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下载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1.1.7、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由各相关部门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 1.1.8、各部门对新购或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更新和废止删除。 1.1.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员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 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量法规:《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批准或地方人大批准 计量规章:计量规章及技术法规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二、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计量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容如下: 1、适用围 1)地域:中华人民国境 2)对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人 3)工作容: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2、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所进行的计量管理。在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3、强制检定 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两者在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引用条款 3.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之 4.3.1法律法规。 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之 4.3.2符合性评价。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第 2 页共 2 页

4.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6行政从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7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5.程序 5.1获取方式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有效途经,主动的、经常性的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组织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形式获取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 5.2法规贯彻落实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此外,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传达给公司相关部门、外来施工、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 5.3符合性评价 第 2 页共 2 页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定稿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一、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获取、识别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竖求,并及时传达、评审与更新。 l职责 a)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建立有效途径,获取员工和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竖求的需求。 b)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c)其他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d)办公室负责将备部门使用的法律法规与其他鉴求汇总下发。 e)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建立识别、获取、评审与更新影响安全生产地法律法规与其他安求 的制度。 f)内部人员可以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g)各部门遵守、实施本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鉴求。 2管理要求 a)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 b)检查识别并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与其他要求的充分性。 c)按周期核实所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使用情况。 d)确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否畅通。 3法律法规需求识别与获取作业文件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性评价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台帐) 二、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发布清单。 1、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对变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进行识别、获取和评审。 2、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 3、每年定期评审获取并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4、定期评审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 5、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将更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融入标准化系统,以及安全责任制,制度和操作规程中。 6、通过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变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 7、变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得以更新的比例应达到100%。 8、列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规定的更新清单,将更新的法律法规形 成文本,及时发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2法律法规评审与更新作业文件 《更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合规性评价记录》 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1安全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提升计划。 2主要采取宣传、教育培训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的提升。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正,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修正前该条内容原为: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 二、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完整word版)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公约类 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 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 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 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 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 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 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 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 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 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 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法律、法规识别与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62 法律、法规识别与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法律、法规识别与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及时宣贯、遵守与本部门、车间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

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4 内容与要求 4.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A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 B 山东省、青岛市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山东省、青岛市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 C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D 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E 国家公约等。 4.2 获取方法 A 上级发文、转文; B 报刊、杂志登载; C 会议获取; D 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E 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 F 上网查询; G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2.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

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3.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4.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6.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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