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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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0月 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3年 12月 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4号令 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1-06 10:19:4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作者: 点击次数: 3070 【大中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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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XX月XX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部长LJW20XX年XX月XX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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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供应商的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 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 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 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 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 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 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 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 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 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义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 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义务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 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 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 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 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 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 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 封锁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 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 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 定的规避招标。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 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递交响应文件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 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 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 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 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组织采购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 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 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适用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 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 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 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职责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 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 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 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岳小川
简介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第五业务部总经理, 高级工程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全国招标师职 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副主编, 并参与编写《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招标采购法律 法规和案例分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定的全国招 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师资培训பைடு நூலகம்师。从事招标工作 近20年,具有丰富的招标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采购标准和倾向性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 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 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 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响应文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 法律责任。
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 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批准程序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 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申请批准。
应报送的材料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 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 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 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 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 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 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 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 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 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 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 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 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 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 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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