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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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济财采[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采〔2009〕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推动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自律机制, 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PART 07
案例分析与经验借鉴
REPORTING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大型企业的非招标采购实践。该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供应商库和评价体系,实现了对供应商的全面管理和优化 选择,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
案例二
某政府机构的非招标采购创新。该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深入沟通和谈判, 最终选定了性价比最优的方案,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化。
加强供应商管理
建立健全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 流程、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 防范风险。
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 、客观的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 。
强化合同管理
加强内部监督
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过程进行全面 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01
专家评估法
利用专家经验、知识和判断力, 对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风险进行评估和识别。
02
历史数据分析法
03
流程图分析法
通过对历史采购数据的分析,发 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和规律,为风 险识别提供依据。
绘制非招标采购流程图,对每个 环节进行逐一分析,找出可能存 在的风险点。
针对性应对措施设计
完善采购制度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REPORTING
供应商资格要求设定
合法经营
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技术能力
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定供应商应具备的 技术能力和经验要求。
财务状况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鲁财采〔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简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非招标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流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鲁财库[2007]4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财库〔2007〕42号)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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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谈判文件;(二)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三)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四)成立谈判小组;(五)公开报价;(六)开展谈判;(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签订采购合同;(九)验收。

第十四条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供应商须知;(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三)技术和商务要求;(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九)谈判日程安排;(十)合同条款和格式;(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谈判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征询。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供应商要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审查报价文件。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谈判顺序。

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编写评审报告。

谈判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资格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成立采购小组;(二)开展谈判;(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三十条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采购小组应当与供应商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成交事项确定后5日内,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二)谈判过程记录;(三)谈判结果简述;(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三十四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受供应商报价;(四)成立询价小组;(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三)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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