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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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1
【摘要】SDPR-2018-0130040鲁财采[2018]66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35-43)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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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J], ;
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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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检测题库801-932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的监督。
(单选题) A.采购人B.代理机构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D.各级财政部门正确答案为:各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多选题) A.客观B.公平C.公正D.审慎E.择优正确答案为:客观公正审慎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独立评审。
(多选题) A.评审程序B.评审原则C.评审方法D.评审标准E.评审要求正确答案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出现评审专家()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多选题) A.缺席B.迟到C.回避D.专业不符正确答案为:缺席回避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单选题) A.商务B.技术C.报价 D.资格性、符合性正确答案为:资格性、符合性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行为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B.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C.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D.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继续进行评审活动正确答案为: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问答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

问答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765字,阅读完约5分钟”问: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违法吗?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可以由供应商支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问:某服务采购项目,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吗?还是必须按候选人排序选择下一个中标候选人?答: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但建议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第一名放弃中标,而第二名报价过高的话,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第一名与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弃中标,然后利益均沾”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能否根据实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如果可以追加的话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再通过代理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
点生 产 企 业 进 鲁 销 售 安装
本规 定 自 2 0 1 7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 有效期 至 2 0 2 2 年6 月3 0 E l 。
备案要求 4 . 省 外新 型材 料 防护 设 备 生 产安装企业备案要求
附件 :1 . 外 省 甲级 人 防 工 程设 计 单 位进 鲁年度备案要求
鉴 于采购 人未 在 2 0 1 7年部 门预算 中
安排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支 出,对 2 0 1 7年
规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行 为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及其 实 施
组织评审 的政府采购项 目,仍按 照原 渠道
支付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 自 2 0 1 8 年 起 按 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
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 知
鲁财采  ̄ 2 o 1 7 3 2 7号
各市财 政局 ,黄河三角洲农业 高新 技术产
业示 范区管委会财政局 ,省 直各部 门、单 发 ,请遵 照执行 。执行 中如有问题 ,请 及
时反馈 。
位 ,全 省各采购代理机构 :
为加 强全省 政 府采 购评 审 活 动管 理 ,
建设标准 ,建设全 省评 审专家库并实行动 态管理 ,与国家评 审专家库互联互 通 、资
源共享 。具体 职责包括 : ( 一 )建 设并 管理 维护 全省 评 审专 家 库;
理 ,规 范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 ( 以下简称评
审专 家)评审行为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实 施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政部 《 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管理办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山东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财采[2017]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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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的通知
2017年07月12日09: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
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
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 日内将报销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类别适用情形金额备注
劳务报酬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
目。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
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
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人。
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
1000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个
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
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
因项目
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
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
确定。
误工补偿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
者终止的项目;
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
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
止。
差旅费
①住宿费;
②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
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
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
外)和交通费。
注: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