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责任制完整版
项目建设四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2.项目法人的组建方式及其性质: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 人。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3.组建项目法人的时间: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 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责任制
8.项目法人与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的关系: 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 般应有:协助配合地方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和移民工作;编制、上报年度计划;负责按批 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按时办理 工程结算;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按照规定编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 情况的统计报表等。 9.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负责落实地方配套 资金。
项目法人责任制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 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 好、管好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 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 度汛负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为了建立对法人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项目投资建设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一章项目法人的设立第一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丝路文旅公司派代表组成。
第二条项目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五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六条由丝路文旅公司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项目部的,丝路文旅公司即是项目法人。
对这类项目,丝路文旅公司应向分公司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职责第七条项目法人为独资公司的,需要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丝路文旅公司负责组建。
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八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九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法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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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项目法人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的设立(1)设立时间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转自@环球网校@(2)备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3.组织形式和职责(1)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建设项目董事会职权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总经理职权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等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1.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 本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应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项目领导小组。
3.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4. 项目法人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5. 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3)审核、上报年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4)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5)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7)审定财务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和竣工决算草案。
6. 建立对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2)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3)文明施工情况;
(4)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7. 对项目考核的结论作为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8.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对其责任人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9.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本规定由新建办负责解释。
最新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其主要内容: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预案,完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计划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储备、供求计划的编制、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四制”管理。
六、负责项目计划的下达、资金核算、批复工作。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其主要内容: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预案,完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归档。
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储备、供求计划的编制、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四制”管理。
六、负责项目计划的下达、资金核算、批复工作。
七、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范本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设立与职责第五条项目法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规定。
项目法人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现有法人的分支机构或特定项目公司。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符合投资项目所需的注册资本金和资金筹措能力;(三)有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有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项目法人的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二)负责资金筹措,确保项目资金的来源合法、安全、有效;(三)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质量合格;(四)负责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项目效益;(五)负责偿还项目债务,保障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六)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法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项目法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自主经营,不受非法干预;(二)依法选择合作伙伴、供应商和承包商;(三)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四)依法处分项目资产,转让项目权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的要求;(三)保障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四)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法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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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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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三章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第九条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第十一条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