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操大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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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

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

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操大办的现象在一些场合中逐渐增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有效遏制大操大办现象的蔓延,保障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

一、明确禁止范围。

1. 禁止大操大办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婚庆、寿宴、庙会、商业活动等,以及一些规模庞大、影响范围广泛的群众性活动。

2. 禁止大操大办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共场所、挤占交通道路、扰乱公共秩序、浪费公共资源等。

二、加强监管力度。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大操大办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界定,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举报大操大办行为,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大操大办的氛围。

三、加强宣传教育。

1. 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渠道,加大对大操大办行为的批评曝光,引导公众树立理性消费、节约资源的观念。

2.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大操大办行为的认识,增强对违规行为的抵制和谴责。

四、加强组织协调。

1.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的落实。

2. 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大操大办行为的监管和处置,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

五、加强督促检查。

1. 建立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对各类场所和活动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大操大办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大操大办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

1. 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加强对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消费,节约资源,形成社会共识。

2. 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和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资源环境。

七、总结。

禁止大操大办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大操大办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湘纪发[2013]17号关于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律、改进作风、制⽌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不准⼤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数⼀般不得超过200⼈(20桌),婚嫁双⽅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数不得超过300⼈(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以任何⽅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员参加。

第⼆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员的礼⾦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付应由本⼈承担的操办费⽤。

第四条禁⽌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公务⽤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作⼈员送礼⾦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作⼈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作⽇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作⽇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作⽇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主要负责⼈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作⼈员违反第⼀条⾄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及贵重礼品,⼀律收缴。

第⼋条对党和国家⼯作⼈员违反本规定的⾏为不制⽌、不查处,或者制⽌、查处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作⼈员,包括党的⼯作⼈员和国家⼯作⼈员。

党的⼯作⼈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勤⼈员以外的⼯作⼈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员。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机关单位有无职工在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封建迷信

机关单位有无职工在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封建迷信

机关单位有无职工在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封
建迷信
(一)严禁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全省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与。

婚礼宴请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一律从简操办、控制规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

(二)倡导城乡居民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婚事新办。

反对借机敛财,不滥发请柬邀请宾客、不收或少收彩礼(聘礼)、不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贺礼,提倡举办集体婚礼、家庭婚礼、旅行婚礼等有纪念意义的婚礼;反对奢修浪费,提倡控制迎亲车辆、宴席桌数和标准,抵制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反对低俗闹洞房等行为,提倡文明健康的娱庆活动。

2、丧事简办。

落实《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反对厚葬薄养,革除丧葬陋习。

反对在公共场所(除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乱搭灵堂灵棚、乱放哀乐鞭炮、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乱埋乱葬、修活人墓、超标准建墓立碑,提倡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

3、其他喜庆事宜不办。

除婚丧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提倡不办酒席。

确需办酒席庆贺的,提倡仅邀请亲戚俭办聚会,不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贺礼,也不参加他人举办的其他喜庆事宜或赠送贺礼。

反对把人情与金钱画等号,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方式。

公职人员操办宴席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操办宴席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操办宴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集中整治请客送礼风,根据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俭办、安全文明原则,坚决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除陋习、防腐败、树新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社风民风。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宴席不包括以乔迁新居、小孩满月等名义操办的只邀请近亲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参加的8桌以内家宴。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

机关临聘人员,离退休干部,国有企业、中央和重庆驻南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宴席规范第五条严格控制操办宴席的事宜。

以下事宜可在适当范围内操办:(一)本人及子女结婚;(二)直系亲属去世;(三)70岁及其以上的整旬寿宴。

第六条严格控制宴席规模。

因上述事由确需操办宴席的,所设宴席不得超过20桌。

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时间不能超过1天。

第七条严格控制宴请对象。

不能以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八条操办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操办;(二)不准安排下属参与操办;(三)不准借他人名义变相操办;(四)宴席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平均水平。

第九条参加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准参加违规操办的宴席;(二)不准使用公车、公物、公款;(三)参加近亲属以外人员操办的宴席,礼金(礼品)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第三章审批(备案)报告第十条严格实行事前审批(备案)制度。

(一)事前审批:公职人员应当在操办婚宴、70岁以上整旬寿宴5个工作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规模及请客对象等。

(二)事前备案:本人参与操办丧事的,应及时书面或口头备案;公职人员本人不参与操办直系亲属宴席的,应事前书面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备案)。

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严禁超范围操办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如下:
一、党员干部教师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倡导文明、节俭办事的新风尚,带头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争当廉洁自律模范,以实际行动促进党风政风根本好转。

二、党员干部教师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期间,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本人承诺办事,不得操办直系亲属之外的婚丧嫁娶事宜,操办地点和时间变更后应及时报告,不得违背个人承诺
四、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摆阔气、讲排场,借机敛财。

不准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更不得收受其礼金和礼品。

五、严格控制宴请范围和人数,不得宴请亲属和好友之外的人员,宴请桌数总计不得超过10桌,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六、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原则,敢于打破情面,对收到非亲属和好友的请柬,特别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柬,要坚决予以谢绝。

七、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凡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申请报告或超出申报范围、人员宴请者一律按大操大办查处。

八、学校要经常组织党员干部教师认真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纪律教育,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3965311.
平台镇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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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市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市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的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党员、干部除可按规定操办婚庆、丧葬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准操办。

第五条操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

婚庆嫁娶双方均是党员、干部并在同一酒店操办的,规模严格控制在20桌以内。

严禁多时段、分地点、有意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摆放拱门、悬挂气球、拉横幅、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
(二)本人或授意他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请帖等形式邀请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三)超过规定的宴请规模;
(四)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或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五)收受非允许宴请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要移风易俗,从简办理,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摆放拱门、请乐鼓队等形式渲染氛围;
(二)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三)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或使用公
款、公车、公物;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操办婚礼事宜的,严格履行“事先申报、事后报告”的制度,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项、时间、地点、宴请桌数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第十条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先按权限、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
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导致违纪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年度内所在单位发生1起违纪行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评先资格;发生2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坚持齐抓共管。

各地要建立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人社、税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查处,接受信访举报,严肃惩治违纪违规行为。

组织、人社部门要将党员、干部是否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纳入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大对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力度。

宣传部门要积极弘扬社会主旋律,倡导社会文明新风。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中聚众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

税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行业(宴席)税收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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